被告胡爱民 |
充当中共帮凶 引以为戒
香港裁判官李志豪宣布裁决理由时指出,案件在事实层面不受争议,被告(胡爱民)不否认破坏法轮功街站物品。
对于辩方引用《宪法》、《国安法》辩护,称被告认为法轮功学员的展品“违法”,为了“维护国安”,“有权自行执法”,李志豪斥其说法“强词夺理”。他质问:“若有人说有辱中国的言论,是不是也可以自行执法?杀人、盗窃、破坏都可以用《国安法》作保护伞?”
李志豪强调,这是执法部门的责任,若以冠冕堂皇的借口私下执法,将会为国家带来混乱,亦非社会之福。被告是故意作出破坏,因此裁定罪成。
控罪指被告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十九日和二十日牵涉五次事件,在旺角豉油街二十四号、旺角惠丰中心门外、黄大仙广场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轮码头,无合法辩解而损坏三名法轮功学员的横幅、展板及电脑架等物品,价值总计一万五千元。被告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捕,其后被控五项“刑事毁坏”罪。
胡爱民另外涉及于去年(二零二一年)四月三日与多名同伙毁坏法轮功学员的展品,案件将于今年十二月八日、九日及十二日审讯。
中共谎言令被告犯罪
受害人之一、法轮功学员陈女士在裁决后表示,胡爱民受到中共谎言洗脑,误以为法轮功“违法”,却令自己违法犯罪。她说:“法轮功的理念是真、善、忍,去到哪里都是合法的,即使在中国也没有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教。”
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成立非法机构“610办公室”发起对法轮功的镇压,其后又编造“天安门自焚”伪案诬蔑法轮功。据明慧网统计,超过二十万名法轮功学员在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六年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法院实名控告江泽民,并向明慧网上传诉讼状副本。在海外超过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江泽民也被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及“酷刑罪”告上法庭。
据明慧网报导,到目前为止,中共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和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没有一个公开通知禁止法轮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
陈女士也表示,她在街头讲真相,是因法轮功受到中共迫害。“在大陆,我们没有地方申诉,在香港,我们告诉人们我们是冤枉的,香港有这个自由。”她斥责胡爱民及同伙对手无寸铁的善良人犯下刑事毁坏,甚至有年长的法轮功学员上前阻止反被推跌,“不知他们怎么下得去手”。
自中国共产党迫害法轮功以来,香港法轮功学员在街头和平抗议迫害,长期遭亲共组织滋扰与暴力威胁。在二零一九年九月,法轮功学员廖女士与警方开会讨论十月一日游行后,被暴徒殴打致头破血流,负责“把风”的二十二岁男子柯衍湛今年初被以“有意图而伤人”罪判囚二年九个月。
被告五项刑事损坏罪
胡爱民被控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丰中心门外,分别损坏四个及两个拉起的横幅;他另被控于同年十二月十九日在黄大仙广场外停车场损坏十九块展示发泡板、四张横幅及三支旗帜;以及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天星渡轮码头损坏一个电脑架及一支旗帜;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损坏六个拉起的横幅及一支旗帜,意图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损坏,而该财产属于三名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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