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前,法官因家属辩护人不是被告人委托,想阻止家属辩护,家属辩护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属可以委托家属辩护人,家属也可以委托家属自己为辩护人。法官问纪金睦是否同意家属做辩护人,纪金睦说:同意。
开庭时,家属辩护人认为法官、公诉人是共产党员,信奉无神论,不能公正地审理案件,就申请他们回避,法官宣布休庭。但经合议庭合议,驳回申请。
法官问纪金睦是否认罪时,纪金睦声音洪亮:我没犯法,我没有罪。
庭审过程中,纪金睦、律师、家属辩护人就起诉书及卷宗中办案人员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说理与揭露。纪金睦说他是在胶州第三人民医院被绑架的,然后被带到家里,警察现填的搜查证。
针对本案纪金睦被抓捕的“理由”是市局统一安排这一点,律师辩护说:单凭市局统一安排不能成为抓人的理由,要抓人必须有法律依据,市局安排就可以抓人,要法律干什么?
庭审中,辩护人要求法官出示书证,并说明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强调书证必须当庭出示,未经当庭质证、辨认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法官说:不能出示。辩护人说:不出示,怎么知道书里的思想内容,不知道思想内容怎么审理案件?法官仍然说不出示。辩护人说:不出示书证就得休庭,庭审不能再继续进行,并要求合议庭合议。法官向左右两边的审判员和陪审员嘀咕了几句说:不能出示。庭审仍然违法进行。
辩护人和纪金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无罪辩护:
1、公诉人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错误适应法律,国家规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纪金睦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祛病健身、修心向善,纪金睦的行为没有破坏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2、本案指控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依据的证据主要是《认定意见》中认定的非法宣传品。本案没有邪教宣传品的证据,非法宣传品不能代替邪教宣传品,因此非法宣传品与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而且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察支队对非法宣传品的认定是超越权限的,是无效的。根据辩护人向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现改名为山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信息公开得到的回复: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之前,本省范围内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及设区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作出,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之后,本省范围内非法出版物的鉴定由省、市、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出版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出版物鉴定职责的机构作出。
3、本案“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大证据之中,“认定意见”没有鉴定人签字,没有有资质的鉴定单位盖章,属非法证据。
4、警察违反法定程序非法抄家所得的法轮功书籍、护身符、真相币等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多次被法官阻止,辩护人递交给法庭的《重新鉴定申请书》被驳回,递交给公诉人的证据未被采纳。
纪金睦在最后陈述中,讲到大法弟子遭迫害,被法官敲法槌无理打断。
最后,法官宣布休庭。
事件回顾: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胶州国保大队和各派出所出动近二百名警察大肆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绑架了四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多名法轮功学员被取保候审,纪金睦与于柏清、徐衍忠、赵友芹等被非法刑事拘留。纪金睦七月八日被胶州检察院非法批捕,被非法关押在胶州杜村看守所。
纪金睦被绑架的当天,他妻子正在医院陪护生病的父亲,他岳父原打算出院后,女儿、女婿都搬过去同老人一起住,方便照顾 ,因老人已八十八岁了,一人独居。没想到女婿被警察抓走,老人又急又气,回家后病情更加严重。
纪金睦妻子为丈夫聘请了律师,自己做家属辩护人,为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家属辩护人和律师按照两高在线诉讼规则多次要求法院现场开庭,法官也曾答应。九月二十三日,黄岛区法院仍然对纪金睦要视频开庭,家属和律师再次申请线下开庭,法官想要以律师拒绝开庭为由投诉律师。家属和律师商量出庭辩护。
同一天被绑架的胶州市法轮功学员于柏青已经于二零二二年三月十八日黄岛法院非法视频开庭,四月十五日被枉判八年重刑,并勒索罚金五万元。
附:部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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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陈媛 0532-8697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