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宁夏青铜峡市女教师陈晨被非法庭审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法轮功学员陈晨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14时40分至20时40分在吴忠市利通区法院被非法开庭。法庭上一位北京律师为陈晨做了无罪辩护,陈晨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当庭没有宣判,审判长是郭小娟,审判员是吴万春、易宇阳;公诉人是丁文娟。

陈晨今年五十三岁,教师,二零一零年底开始修炼法轮功后,低血压、胆囊炎、风湿病、失眠、胃病等多种慢性病都好了,半年后无病一身轻。通过阅读《转法轮》,她体验到了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的美好、殊胜,并努力践行。二零一五年十二月,陈晨给学生讲真相遭家长诬告,被绑架冤判三年。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晚,青铜峡市公安局大约十个人闯入陈晨的妹妹家,将陈晨和她妹妹一起绑架。第二天公安局人员又非法抄了陈晨的家。陈晨的妹妹不久后回家。

陈晨被非法关押,随后被非法批捕并非法构陷到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侦查阶段办案单位和个人是吴忠市青铜峡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川、陈波,电话18809633866。

吴忠市利通区法院第一次定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开庭,但公检法人员却以种种借口误导家属并阻挠律师会见陈晨。法院告诉陈晨家属:应请当地律师或法院指定律师,也就是援助律师,请外地律师来宁夏出庭辩护需在宁夏隔离14天。家属拒绝法院指定律师,聘请了为陈晨做无罪辩护的外地律师。当家属请到一位天津律师,律师与法官联系时,法官说你在外地来到宁夏要隔离14天;阻止律师介入此案。法官又催家属请当地律师,家属又请了一位北京律师于5月8日来到法院办手续;律师在法院门口给法官打电话,法官问律师你在哪里,律师告知我就在你们法院楼下,法官只好给律师办了相关代理手续并通知5月10日开庭。

第二天5月9日,律师来到吴忠市看守所要求会见陈晨受阻,律师向相关部门投诉控告。5月10日上午,律师会见陈晨并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还向法院提出管辖权问题,要求法院拿出书面文件。当日只开了个庭前会,没有开庭。开庭时间等法院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四日,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视频开庭审理了构陷陈晨案。陈晨讲述了自己从二零一零年为什么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学习、持有法轮功资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自己的身心变化。

庭审中,北京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讲到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 认定和明确的有 7 种:……”还阐述了该通知制定时“按照”、“根据”、“参照”的法律法规或文件;还讲到了201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向社会公布了《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包含的编号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 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律师重申:一个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人,其行为举止依上述明文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衡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绝不会出现本案冠名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说案卷中的所有举证,均涉“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重复计算”和按案情虚构“证据”并提出质疑;又讲了全国同类案件从轻或无罪释放的案例。有理有据为陈晨做了无罪辩护。

陈晨在法庭的最后的陈述时讲:宪法第35条、第36条公民有言论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信仰以真善忍为标准的法轮佛法,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十多年来,我由一个被多种病痛缠身的对生活失去信心的“药罐子”变成一个无病一身轻的健康快乐的人,我学会了做事为别人着想,在矛盾、利益面前不与人争斗,以真诚、善良、忍让的大胸怀修养自身,而不随波逐流。这些不仅有益于我个人,同时也有益于家庭、有益于国家。做个好人有错吗?这样的好人多了难道不好吗?为什么要把好的诬蔑为邪的,黑白颠倒,是非不分呢?现在提出依法治国,以宪治国。请审判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宪法第35条、第36条、第58条、第67条,刑法第3条,依法判我无罪并予以释放。

陈晨的家属只能通过屏幕看看自己日思夜想的亲人和收听律师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为亲人在法庭上的自我无罪辩护和精神状态感到欣慰。家属均表示如判决不公,集体上访。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