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律维护被监狱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的权益

更新: 2021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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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一、法轮功学员刚被劫持入狱

在法轮功学员刚被劫持入狱后,属于新收期,一般都是在监狱内设的新收监区“集训”,这种集训就是刚入监第一次集中强制“转化”,具体情况可以到明慧网查询法轮功学员所在监狱的迫害手段、方式等。

现在疫情期间,多数都有隔离半个月等时间。监狱会不让会见、存钱等。这个时候,我们不听他的,不能等。照样去找,家属往门口一站,对他们都是震慑。

从这时开始,我们就开始集中针对监狱系统揭露邪恶迫害、讲清真相、救度众生。

讲真相涉及到的部门有监区、监狱各个部门,比如狱政科,监狱负责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副监狱长、监狱长、驻监检察室、监狱所在地的检察院、监狱管理局、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等等。

我们可以选择申诉方式入手,就是给同修邮寄申诉书,家属也可以提出刑事申诉,刑事申诉书可以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事实。

二、强制转化,监狱持续迫害

如果监狱经常严格限制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上厕所,强制让憋着;严格限制买日用品,目地让人度日如年,逼着“转化”;强制让法轮功学员认罪;当然还包括其它体罚、酷刑等。这种情况下,监狱警察的行为明显违法,违反《宪法》、《刑法》、《监狱法》等

《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刑法》禁止监狱警察虐待被监管人,否则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同时,被关押在监狱内的人员有申诉的权利,也就是不认罪是当事人的权利,监狱警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人认罪。

《监狱法》第7条规定了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第14条规定了监狱警察不允许有相关违法行为。

针对监狱警察的违法行为,可以:

1、向监狱的狱政管理科、监狱长、副监狱长举报、投诉,要求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合法的权益。

有时候监狱方会以法轮功学员不服从管理为借口,法轮功学员不服从管理是不配合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和转化,尤其法轮功学员无罪,是被非法拘禁在监狱内,不是犯罪者,不需要接受所谓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来赎罪。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监狱警察只是在延续对信仰和正信的迫害和践踏,是监狱警察在违法犯罪,任何所谓的理由都是在掩盖违法犯罪行为。

2、向监狱管理局、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投诉、举报。

3、向驻监检察所举报。

要求追究相关警察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要求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写控告书,可以用事实说明监狱警察要求被监管人认罪,监管人依法不认罪,监狱警察违法剥夺被监管人的权益,虐待被监管人。

这样做有很多好处,我们就写监狱警察违法事实,让众生看到邪恶的本质,众生再看到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后,就不会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法轮功学员就应该被迫害的观念,而是看到法轮功学员也是社会的守法公民,不应该因为其信仰就受到歧视,因为是法轮功学员就被肆无忌惮的迫害。

三、利用写信形式讲真相

当然我们也可以给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写信。往来的信件,狱警会检查,具体写什么,需要自己衡量把握,其实也是给狱警展现大法美好一面的机会:我们对人生的感悟,对日常生活中发生事情的看法,对家长里短的处理方式都可以写,包括您和家人对当事人的担心、思虑,都可以写,也可以告诉当事人监狱法的一些规定,在遇到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依法维权。

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迫害不停,反迫害不止。有的时候,给我们的表现是狱警对我们很嚣张,但实际情况是里面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环境大大改善。

附:相关法律

虐待被监管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以下是《监狱法》的相关条例: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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