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泽 |
同一天被绑架、构陷的北京法轮功学员有十一人,他们是许娜、孟庆霞、刘强、李宗泽、李立鑫、郑玉洁、邓静静、郑艳美、张任飞,焦梦娇、李佳轩,现在都被非法关押在东城看守所。辩护律师的卷宗阅卷权遭到北京东城区法院无理限制。东城区法院提出苛刻条件:要求十一位当事人的律师须同时到场阅卷;不许对当事人卷宗拷贝、复印和拍照,也不向辩护律师提供光盘、优盘等电子案卷。
据律师说,这11位法轮功学员被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往网上发疫情期间的照片和文章”。
拍摄几张北京街头的照片,就被扣上“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先拘留、后找所谓“证据”,立案程序违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
善良优秀的小伙子
李宗泽,男,28岁,出生于一九九三年二月,14岁开始创作古典诗词,已有四百多首作品,大学本科毕业,曾在北京多位互动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给公司获得很多荣誉,多次带科技金融、区块链、家居等公关项目,曾获二零一七年美通社品质内容奖。
优秀青年李宗泽获得过许多荣誉证书 |
朋友说,李宗泽是非常真诚、善良的小伙子,都愿意和他交朋友,聊天,和他相处非常祥和,舒服,他的知识面非常广泛,由其传统文化和诗词方面修养很扎实。对新人培训各种技能都说的言简意赅,深入浅出,使人一听就明白,知道怎么去做。
李宗泽小时候,夏天父母在屋里点的电子蚊香,两个月后发现已导致哮喘,父母抱着各处医院去医治,也没治好,一吃药打针就轻,不吃药就喘不上气来,尤其晚上更是气管痉挛不能呼吸。后来修炼了法轮大法,按真、善、忍标准去做,他的哮喘也逐渐变轻,最后痊愈。
李宗泽更以真、善、忍为标准要求自己,使自己德、智、体得到全面发展,在学校中也得到老师们和教授的表扬,并获得许多荣誉证书。
后来,李宗泽就去了北京市。他第一份工作是当老师,老板五个月没有给他发工资。他想起师父的教导,他觉的老板给过自己几件旧衣服,人其实很善良,就一次也没要过工资,认真教好孩子。他自己掏腰包给孩子买好吃的,而他自己住的是潮湿的小屋。因为他讲的好,课后,孩子们经常围到宗泽身旁,快乐地抱着他不愿撒开。家长说:“这是我见过的最好的老师。”在离职后,老板还是把工资给他了。
李宗泽被绑架迫害情况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李宗泽被强行带走后,办案单位也不给家属通知。李宗泽的父母多方打听最终确定在东城区看守所。八月三日,李宗泽父母找到东城区和平里派出所,李宗泽父母要李宗泽在出租屋的家门钥匙和无关物品,办案警察武惟扬不给,导致两个月后,出租屋在没人住的情况下,冰箱开着,东西流了一地,热水器开着,水电费用达到三百多元。
家属问拘留为何不通知家属,武惟扬说要通知我这就给你打印一份,然后在屋里打印一份拿出来,还必须让李宗泽的亲属在八月三日下午时,在拘留通知书上签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收到。八月中旬,李宗泽父母请律师要钥匙等物品,武惟扬还恐吓李宗泽父母要抓起来。
在李宗泽被拘留四十天左右,李宗泽父母多次打电话到东城区和平里派出所询问武惟扬,李宗泽现在被关哪里,为何没收到任何变更通知书,都未得到回答。到现在近十个月,至今家属也没收到逮捕通知书。
李宗泽父亲为李宗泽做亲友辩护,三次依照《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三十九条,递交阅卷、会见申请,但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张莉说是法轮功性质的,拒绝让辩护人阅卷、会见。辩护人给监察委,市检察院,东城分局,邮寄法律文书。二零二一年一月初,东城分局电话告知家属,李宗泽八月二十六日被捕,十月二十一日送检察院。但是家属还是没有收到书面逮捕通知。
现在李宗泽的亲友辩护人往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照法律递交阅卷、会见申请,以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但依然遭到东城区助理法官张若枫的非法拒绝,没有说出任何法律依据,剥夺了辩护人应有的法律权利。
李宗泽现在被非法关押在东城看守所。辩护人往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邮寄文学知识、控告信、法律知识、辩护词等,李宗泽也有许多没有收到。
李宗泽、许那等十一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相关细节,请见《北京法轮功学员许那等11人被构陷到东城区法院》。
北京公检法人员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九日,十一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后,音讯皆无,他们的家人,心情十分焦急,四处寻找,在相当一段时间(约三十天)后,家属们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及法律文书。家属们只好请律师问明情况。整个绑架、关押过程不但违宪、违法操作,同时对这些法轮功学员进行秘密审讯,强制洗脑的迫害,诱骗写悔过书、保证书等。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李宗泽、许娜、李立鑫、邓静静、张任飞、李佳轩、焦梦娇、郑艳美、郑玉洁、孟庆霞、刘强被非法以破坏法律实施(刑法第三百条)为由批捕。他们中,有多次被迫害的,更多的是90后年轻人。他们中很多是知名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大学生,有画家、艺术家等,是国家的栋梁之才。他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在生活和工作中,他们都是对家庭、对社会有益的好人。
而这些人没有犯罪事实,警察先抓人,然后再搜家寻找所谓“证据”,捏造所谓“犯罪事实”。从11人家中搜查出来的私人物品,不能作为“犯罪证据”使用,而且也不是所谓“犯罪证据”。在没有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公安人员非法到这些公民家中抄家,抢走的物品均是私人合法财产。先抓人,再查获的所谓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控告人有罪,反而证明了侦查部门存在有严重执法违法行为。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许娜,李宗泽、郑艳美等11位法轮功学员无论是信仰,还是发表言论、发照片,集会、都是公民基本的自由人权,他们都无罪。
许娜、孟庆霞、刘强、李宗泽、李立鑫、郑玉洁、邓静静、郑艳美、张任飞,焦梦娇、李佳轩等11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违法,更不构成犯罪。公检法人员对这11人的立案程序违法、刑事侦查违法、刑事强制措施违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检法人员扣押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作为所谓证据,而事实上所有被扣押物品均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毫不相关,办案人员抄家和扣押私人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
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控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检察院审查起诉人员却包庇、放纵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起诉控告人,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许娜,李宗泽、郑艳美等11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依据《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125条规定:“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32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高检规则》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该项权利,使得被告人能在全国范围内聘请到为自己进行有效辩护的辩护律师,《律师法》第10条第2款专门规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东城区法官,按照《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本应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审理案件,在许娜,李宗泽、郑艳美等11人一案中却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公然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会见权。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本应依法告知辩护人关于案件的相关情况,但是从本案移送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截至今日已经过去30多天了,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均不告知亲友辩护人,该亲友辩护人在依法争取中。
公检法人员的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表明其涉嫌构成 “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检法人员破坏了《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条款的实施,滥用《刑法》违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刑法》的实施,滥用《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强制措施,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邮信地址和人名
相关责任人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局长 亓延军:010-85225050(总机)
北京市政法委书记 张延昆:010-63088463、010-63088501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分局局长
田静,女,(2020年5月上任)
电话:010-84081016、18514801388
北京东城区法院:
地址: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电话:010-84190716 ,010-84190716
涉案法官:白崇伟,男,回族,电话:01084190716
助理法官:张若枫, 女 电话:01084190276
助理法官:王欣, 男, 电话:01084190722
北京东城检察院
地址:北京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0-3号 邮编:100062
东城区检察院
检察长 贺卫13601002688 1971年10月生
副检察长 宋志虹 18911018836 1964年7月生
副检察长 沈谦 13601259993 1968年12月生
副检察长 许文辉 1969年1月生
副检察长 郝润栋 1978年8月生
副检察长 刘星 1970年12月
纪检组长 张东锋 1961年9月
涉案检察官张莉,女,1972年10月24日 电话:01059558899
手机:18911018593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1号院东区国际公寓3号楼A座620室,
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邮编:102206
电话:010-80712462、010-84081719
所长:丛健010-84081716
政委: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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