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妻子已经在美好的境界了,没有了世间的苦。因为从她的面容也能看出来:她很安详,很端庄。但是,她仍然是很遗憾的,因为她没有走完师父给她安排的修炼路,没有跟随师父在世间修炼到底。
然而,这一切不好的结果,却与我有直接的关系,我有直接的责任。可以说,妻子的走,在很多关键的时刻,是我的念不够正,不能帮助已经主意识很弱的妻子生出正念。这都是我在信师信法上,更主要的是我个人修炼上有大问题造成的。
妻子走了,所留下的遗憾让我痛悔!但我知道,修炼的路必须向前走,我不能在痛悔中沉沦。我要把自己剩下的修炼路走好,还要做好妻子那份该做好的事,才能不辜负师父,不辜负自己,不辜负妻子。
痛悔一:
我们精進实修的状态弱了,安于贫穷而和谐幸福生活的心重了。我也不能在精進的状态下,与妻子交流我们要共同精進,这可能是被旧势力抓住的最大把柄。
自从妻子从魔窟回家半年以来,对这个家,对我,她加倍的用心,做了许多长远的打算。由于多年的被迫害,我们的家境很清贫,没有存款。但我们还要给上学的儿子打下将来成家的经济基础,我们做了很多打算。也在网上买了许多生活中将要使用的小物品,如厨房的小机械。还储备了很多腌制的、晾干的蔬菜,这是几年内我们俩人享用不完的。
我们虽然三件事也在做,但根本的执著没去。多年来,妻子在学法、炼功、发正念时严重犯困,可能是妻子被旧势力迫害离世的主要原因之一。
痛悔二:
作为丈夫,我对妻子没有行为上的不忠,内心深处也知道妻子的珍贵。但二十多年来,我一直色心不去。当看到色的东西时,总是心动不已,守不住心性。自己没有把色心修下去,家中修炼的场不好,也影响了妻子。这可能也是被旧势力抓住了把柄,让妻子先走,以修理我为目地。妻子的离世,确实达到了它们的某种目地。
我这一时期的孤独与思念之情,悲观与悔恨,给大法抹黑的罪恶感,使我痛不欲生,但又不能随妻子而去……痛苦中,我捧着《转法轮》坚持学法。只有学法,才能使我继续前行。我每天给师父上香,向师父忏悔。
痛悔三:
邪恶要利用妻子的去世给大法抹黑,并达到修理我的目地。在我们的不知不觉中,它们已经准备好了,就差一个外在诱因的触发。
一天晚上,在集体学法时,因为教育同修孩子的事,我和妻子大动口舌,未守住心性。我们好象是为了帮同修教育好孩子,但却给当事的同修家庭造成了障碍。我送同修的孩子回来后,在与妻子交流时,没能在法中向内找我们自己。孩子不听话,学法时捣乱,是我们没有修自己,而只是一味的要求孩子。其实,只要向内找,修好自己,师父怎么会让孩子在集体学法时捣乱呢?
孩子不听话,实质上还是我们自己的问题没解决。但是,我没有引导妻子向内找,当时我也认识不到这些。我埋怨妻子同修说:“那是人家的孩子,我们怎么能够越俎代庖,教育同修家的孩子呢?以至于同修家里与孩子的矛盾无法解决,无法调和。”
我这样一说,使妻子产生了极大的自责。我当时不知道,自责与向内找自己是完全不同的。自责不等于向内找,这反而促成了旧势力迫害妻子的外在条件。几分钟后,妻子就出现了脑出血症状。几天后,妻子被夺走了生命。
痛悔四:
当妻子出现脑出血症状假相时,我没有做到不动心(不惊、不惧、不怕)。我的第一句话就是:“不是好事,赶紧发正念!”这不是大错特错了吗?!这一句话,就承认了“不是好事”,就使假相变成了真的,就使邪恶進一步得逞了。那以后的发正念,还有多大的威力呢?关键的第一念错了。
师父说:“所以你碰到了好事、坏事,只要你修了大法,都是好事,一定的。”[1]如果我不动心的同时,想到有师在,有法在,说妻子的症状“没事”或者“是好事”,并坚定不能给大法抹黑的话;或坚定的呼喊师父,求师父帮助,并发自内心的说:“我们不怕死,但不能死,我们还没完成救人的使命。有漏我们会在法中归正,不允许旧势力强行终止我们的正法修炼”等等,如果真能做到的话,那就都能走过来。可是,我都没有做到。
以前我在和妻子的交流中,妻子也能认识到这一切,并也能做到。但这次妻子被绑架、被非法判刑,从黑窝回家后,正念已不象原来那样强了。在生死攸关之间,我也没有用强大的正念引导她生出真正的正念,结果使邪恶得逞了。
痛悔五:
让很多同修知道并参与此事,这是我又一个重大的错误。回头想想,依赖很多同修给妻子发正念,或依赖同修帮助照顾妻子,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漏洞。当然不依赖常人家属,不依赖常人的医疗手段,想到依赖同修,好象是在法上了,其实还在人中。
我与妻子是这种特殊的同修关系,如果能坚定的相信师父就足矣了。我们要坚信师父,坚信大法,我如果与昏迷中的妻子交流,我想妻子都会听的到的。
我如果有一个稳定的、不惧怕的心性与表现,会极大的帮助妻子也生出不惊不惧的心。我们就应该把自己交给师父,一切都求师父给我们做主。可是如果我们不在法上,师父就帮不了我们。
在妻子这件事上,在这关键的时候,我没有做好。妻子走了,也给救度众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愿同修们接受我的教训吧!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