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被扣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同修的建议

更新: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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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近几个月来,明慧网上曝光了不少被当地政府无理扣发养老金的实例。为了救人,根据我地一个同修的迫害经历,以维权的方式,我代为整理、写了这篇《维权公开信》。

下午学法时,思想中的一个念头提醒我,应该把这篇《维权公开信》发到明慧网上,看看是否可以为有这类被迫害经历的同修提供一个维权与讲真相的参考模式。建议有正念的同修,可以利用以维权的这种方式去讲真相救人,当然,必须是自己发自内心的,自己正悟到需要这么做,才去做,不要强为。

据说,每个城市的市委、市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会在每周某一天的上半天,公开接待群众上访,听取群众意见,解决民生问题。当然各地情况不一样,如果其它地方没有这个上访形式,也可以采用寄信或直接送到相关的部门。

这样,既可以达到维权的目地,也可以堂堂正正的把救人的真相资料送至相关人的手上,让这些人以这种方式了解真相,从而摆放他们的位置。下面附上这封公开信:

致领导的一封维权公开信

某某领导:你好!

我是某某单位退休职工。姓名:某某某;性别:女(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去年八月,××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于2020年××月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0)17号文件)的要求,非法停发了我的退休养老金至今。这样做,导致我九个月来没有一分钱的收入,使我无法生活。

今天,为了维护我正当的合法生存权益,我特前来,对社保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希望尽快全额补足我被非法扣发的属于我自己应该享有的退休养老金。

据我了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主要依据于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该文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与下一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这一文件对我来说是违法无效的条文。请领导为我做主,依法行政。为什么呢?

因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它的职责是依据我国《宪法》框架下的《立法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管理,它只是执行法律条文的管理部门,它无权制定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和《社会基本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和不参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2020年,××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早在2008年被撤销,其职能归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在又更名为××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据这个川劳社【2006】18号文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开始扣发、停发服刑人员(包括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的退休养老金,并取消服刑期间调整上来的退休金。

这种行为,完全是采用行政手段非法侵犯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使其这种非法行为成为合法化、公开化、扩大化。我认为,这种行为完全是非法的,是违法的行为,请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纠正这些违法行为。

社会养老金,是由以前企业退休职工单位为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养。在转制时,为我转过来了退休养老金。这笔退休金,是我应该享用的,所有权属于我本人,社保局只是替我们原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我现在应该享用的退休金是我曾经在职工作时,为企业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一部份。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低分配政策,职工的工资普遍都很低,职工创造的劳动价值,绝大部份都以利税的形式上交给了国家。国家则负责职工的养老、医疗、住房及其它的一些福利待遇。而企业职工应该享受的这些福利待遇,又是在工作中创造的劳动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再分配。这是职工应该享用的劳动报酬,不是国家、企业恩赐的。

职工与企业之间,是价值的创造者与管理者的关系,职工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单位统一管理分配。所以,当职工退休以后,单位将有依法负责为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退休金的责任和义务,这不是什么行政隶属或是什么施舍关系。

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退休金”变成了“社保养老金”。国家把企业与职工的管理者与利益创造者的债务关系转给了社保基金,但其关系的性质与退休金的本质没有变。退休职工与社保基金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代管理(退休金)与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因此,社保基金单方面制定“退休职工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是违法的,是对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社保基金没有任何权力、以任何理由停发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保基金的资金源于两部份构成:一是,企业按期用职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部份,为职工缴纳到社保中心(以备退休之后生活有保障);二是,职工用自己的工资按期缴纳少部份(也是以备退休之后生活有保障)。所以,从社保资金的构成途径来看,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扣发、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还明确规定了以下两点:

1、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而地方政府部门无权制定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因此,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和一些类似的地方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益,用这些不合法的文件来扣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就属于违法行为。

2、劳动者享受社会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文件没有什么“除外”之规定,也就是说:退休职工服刑期间也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再有,《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条,同样没有什么“除外”条款。

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缴费满十五年后,就可按规定,按月、足额领取退休基本养老金,即,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该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所以,从此条法规看,社会保险事务中心扣发、停发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还有,从《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制度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从我国《宪法》相关条款规定来看: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宪法》是护国的根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和中国政府加入国际条约等的法律都必须尊重《宪法》的根本条例,不得超越《宪法》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凡是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一概视为无效之法。依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十五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三十七条(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力)、三十九条(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法律条款,我修炼法轮功是我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合法的。

由此可见,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被广汉市法院利用《刑法》300条强行给我定罪判刑是绝对错误的,完全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刑法》300条是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从【2000】39号文件中已经清楚的表明,十四种邪教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再说,是不是邪教可不是哪个政府、哪个人说了算、来定的。在我看来,是由佛法的最高标准真、善、忍来衡量的。符合了真、善、忍的标准,他就是正法,他就是正教,反之是邪教。

法轮功是按照宇宙真、善、忍的标准在修炼,所以,法轮功是正法,是正教。从哪个角度去看,广汉市法院对我的判刑都是冤案、是非法的、是违法的行为。从《宪法》与之法院对我采用的母法之下的各类法律条文来看,也完全是违法的行为。

因此,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违法规定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养老金”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法律条文也是相抵触的、也是无效的,是违法的。

养老金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是对退休人员个人财产的掠夺。

社保基金每年给退休人员所长的养老金,是国家根据社会物价指数、通货膨胀而对养老金的调整,并不是长工资。所以,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工在服刑期间不参与每年的工资调整”,也同样是对退休人员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所强调并予以保障的。川劳社发【2006】18号文件以及各地依此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也违反了《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完全是非法行为,是对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在此,诚恳希望德阳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立即纠正与停止这种违规侵权行为,以避免将来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中华民族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传统文化的精髓一直养育着我们中华子孙。发扬光大中华传统文化,是当今国人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启蒙教材《三字经》开篇就讲:“人之初,性本善。”我们坚信每个人的本性都是善良的。

今日给你写信,也是本着以劝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古人云:“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善恶若无报,乾坤必有私。”就是说:不管是谁,在世间做了什么事,宇宙的法则制约着每个生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果报应那是真实不虚的。

现实中,你们也都看到了:曾经追随江氏集团参与打压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周永康、李东生、张越、苏宏章等人,先后都遭了恶报,不就是在警醒世人吗?

自古以来,众所周知:“三尺头上有神灵”。你知道吗?眼下的中共病毒(武汉肺炎)大瘟疫,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大法而招来的,现在只是在警示世人。如果每一个人都能诚心向善,反省自己,瘟疫就会远离你。

我们再看看文化大革命后的北京市公安局局长刘传新,因紧跟“四人帮”,杀害了很多北京的老干部和市民。当“四人帮”倒台以后,虽然他畏罪自杀了,可是追随他的那些曾经的手下,也都一个个的遭到了清算,其中多人被处决。

你还知道吗?东德守卫柏林墙的士兵,因开枪打死偷偷翻墙逃向西德的人,当柏林墙推倒后,这个士兵也被判刑。在法庭上,他为自己辩护时说:他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可法官说:在面对这些无辜的逃亡者时,你可以把枪口抬高一厘米,这也是一个有人性,有良知的人应尽的义务。

我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才被非法判刑而导致我现在被社保局非法扣发我的退休养老金的。上面,我已经从法律角度上赘述了扣发我的养老金的非法行为。现在,我再让你正面了解一下法轮功的基本准则和全世界弘传的盛况: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他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为修炼原则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要求修炼者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由于法轮功在袪病健身方面有奇效,受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广泛拥戴。目前,法轮功已经在至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传播,有上亿人在修炼。

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他传出的法轮大法,获得了各国政府各类褒奖、支持决议案和信函超过3500多项。其中,1999年之前由中国政府颁发的就有六项。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转法轮》从1994年12月开始以中文出版发行至今二十多年,已经被翻译成40种语言,并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真、善、忍的理念早已得到全世界各族民众的爱戴与尊重。

然而,这么受人尊敬与爱戴的法轮功,却在发祥之地中国受到严酷的打压迫害与不公的对待,这能不让我们每位有良知的人去三思吗?1998年下半年,前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老干部调查团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认真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于当年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

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医学界专家。在长春、大连、武汉、天津、广州五大城市对近3.5万名法轮功学员做了医学调查。其结果证实了法轮功对疾病的总有效率达到98%以上,痊愈率为72%以上。

神奇的袪病健身效果,是法轮功能在国内乃至全世界迅速传播的原因之一。更主要的是,法轮大法是佛法修炼,能使人返本归真。

从我修炼法轮功二十多年来看,真、善、忍的法理将我的灵魂洗净,让我的身体从原来的病魔缠身变的无病一身轻;从一个字不认识的文盲,到能将三百多页的《转法轮》及李洪志大师的相关讲法全部能通读。法轮功使我的身心受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8号公报中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九十九项,废止了1999年7月22日《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项废止了1999年8月5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废止,充分证明法轮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国出版是合法的。

2014年6月2日,《法治晚报》公通字39号文件也公开重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同时,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周永康、李东升、张越、苏宏章等等作恶多端的恶人以贪腐的名义被送进监狱。这真的应验了:多行不义必自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综上所述,社保局依据广汉市法院将我本应属于合法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判刑期间:2008年7月31日至2012年8月1的养老金全额扣发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一非法行为我是不承认的,社保局一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为此,我希望尊敬的领导能尊重《宪法》,为我申冤,将之前所非法扣发的本属于我自己的养老金的错误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将非法已扣发9个月的社保金全额补足给我,并请之后按月、按时发放我以后每月应享受的社保金。否则,我将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排除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现今政府一再强调依宪治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制。现有的《公务员法》中也明确规定:执行明显错误指令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几十年来,在我国不知道制造出了多少冤假错案:1952年的“清匪反霸”;1957年的“反右”;1964年的“四清运动”;1966年“文化大革命”;1989年“六四”镇压手无寸铁的学生和市民;1999年7月20日至今,镇压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的法轮功善良群体,并以天安门“自焚”伪火挑起民众仇视法轮功及其修炼者。

历史的教训应该让我们每个人去深思,希望我们每个人在大是大非面前都能保持清醒的头脑,摆放好自己的位置,给自己和亲人的未来选择一条光明的道路。

维权人:某某某
2021年 月 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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