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请律师辩护与自我辩护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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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近年来我市多次请律师为大法弟子作无罪辩护,虽然律师振振有词讲的很好,好的效果却没看到,看到的是对被迫害的大法弟子不但没有起到任何保护作用,反而害了同修,因为普遍判的重、罚款多。我们有意无意间,成了主动给邪恶的办案人员送钱、助他们创收的对像了。

师父在《各地讲法十》〈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中讲:

“弟子:请问师尊,如何看待国内学员花钱请正义律师打官司的问题?很多案例是正义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但学员并没有救出来。还有一些学员认为,如果不请律师做无罪辩护,就是承认了邪恶的迫害。
  师:我是这么看的。有能力或具备条件,律师我觉的还是应该请。为什么哪?学员不是最大限度符合常人修炼吗?你中共邪党不是标榜你“伟、光、正”、对全世界说你是讲法律的吗?好,那我就请律师。有一些为法轮功、为大法弟子辩护的律师,辩护中讲的句句在理,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虽然他们的辩护起的作用大小不同,但对邪恶迫害的揭露就是在讲真相救众生。明慧网和其它网站媒体报道出来的对这些律师的迫害,就更说明邪党的法律是假的,就更表露出在这场迫害中中共邪党的真面目了嘛。所以这件事情还是应该做的。”[1]

在中共邪党迫害大法的二十二年里,大多数大法弟子在政治、经济、身心上,都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和迫害,甚至有的被迫害致死,很多大法弟子都坚修大法无怨无悔,还在省吃简用拿钱做真相资料多救人。为大法弟子出钱请律师作无罪辩护是应当的,可是花很多钱不但被害人没救出来,连轻判、判缓也没有;那么重判、重罚大法弟子的法官能得救吗?我们拿钱买来的却是重判、重罚。我们不成了冤大头了吗?更不知我们花钱请律师到底是帮了同修呢还是害了同修?很多同修心里很不是滋味。

例如:有四位同修请律师花了二十多万,最少的判了五年,最长的判七年多;还罚款二十多万。还有两个同修请律师花了四万多,又罚款三万多,两人还都重判七年以上。还有外地一位同修,律师要一万五的辩护费,可专门联系请律师的同修却无条件多赠送给律师五千元。

师父说:“但是没有条件的不要强为、不要走极端,不要师父这样一说没条件的也非做不可,一定要在理性中助师正法。”[1]

二零一七年有一位大法弟子被抓,他坚决不请律师,而是自己辩护。子女不知,在外边通过朋友找到当地有名律师咨询。律师(男)不敢接法轮功的案子,却说可以帮忙联系一位在法院有熟人的律师。当其子女见到敢接案子的律师后,后者狮子大开口要五万,办下之后到底要多少钱还不一定,吓的他们马上放弃了请律师的想法。

其实真正象高智晟那样的正义律师可能连万分之一都没有。没背景的律师不敢接法轮功的案子;有背景的敢接法轮功案子的律师,多数是与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串通一气,合伙敲诈大法弟子的钱。敲诈完了钱又怕“六一零”找他们的麻烦,所以他们就昧着良心重判、重罚大法弟子,创收入、积“业绩”往上爬。(也叫积攒业力下地狱)。

公、检、法人员在办法轮功弟子的案件过程中,大法弟子或多或少都给他们讲过真相,有的根本不听、不信;有的明知道你没违法犯罪,他们也要站在唯上、为私、为我的立场上重判重罚你;因为他们大多数中毒太深,也就成了毒药本身的一部份,叫他们不毒害人是很难做到的。

一、首先论述请律师辩护与自我辩护的利与弊关系

1、请律师辩护的利是:
a、可以从法律角度详细的向公检法到庭人员讲真相;
b、可以会见被关押的大法弟子,了解被关押的大法弟子被迫害情况;
c、其它有利的情况。(如有可能让律师传递少量信息等)

2、请律师辩护的弊是:
a、让邪恶知道你是有“组织”的,有同修在帮你请律师辩护;
b、检、法办案人一般不敢直接向被迫害人索要钱财,正好借律师之手要钱,又不担风险。
c、他们对被迫害人罚款多、判的重,是为“证明他们无私”贡献大,为了升迁快。
d、无意间我们成了邪恶升官发财的摇钱树。

3、自我辩护的利是:
a、体现大法弟子对师对法的坚定正信、面对迫害还能正念正行;
b、体现大法弟子的大善大忍、大慈大悲,自己身陷监牢还在救要害他的人;
c、体现大法弟子的无私无我,先他(她)后我的境界,面对迫害还能用法律和事实启悟公检法人员的正念和良知,让他们免受其害。
d、当你被批捕之后,就可以在监号里借阅相关的《刑法》、《刑诉法》等书参看并抄录法律条文作自我辩护的准备了。

4、自我辩护的弊是:
a、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条文可以参照;如:哪部法律的第几条第几款等等。不可能象律师那样搜集到那么多详细的法律和条文。
b、没有任何人可以切磋和探讨,只能独立面对;(也是好事)(同监号的刑事犯多数不懂,少数懂的人也不敢说。)
c、没有那么多的时间、那么多的纸张可以自由利用,写的辩护词条理性可能差一些。(只要能证实法,这无关紧要)

二、自我辩护的要点

其实只要抓住几个要点,自我辩护并不难。

1、法轮功不是×教,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教人修心向善做好人的。二零零零年,公安部曾经内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大陆媒体纷纷刊登《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十四个邪教组织》,文中列举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七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或“法轮大法”。如果你们要按×教定我的罪,你就是违法办案,如果你硬说“法轮功”是×教,请你出示法律依据;拿不出来,就是没有。

2、检察院按《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逮捕我是错误的、违法的。首先你们拿不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就说明“法轮功”不是×教。其次说我破坏法律实施,请问我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了?怎么破坏的?破坏到什么程度?受害人是谁?请问你们是执法者,在既没有是×教的法律依据,又没具体受害人的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随便逮捕一个合法公民,是不是违背了《刑法》“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呢?是不是执法犯法、违法犯罪呢?

3、我只是在践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和权利;何罪之有呢?《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本人信仰法轮功就有宣传自己信仰的自由。本人散发宣传品、讲教人修心向善,祛病健身做好人的行为,是一种宣传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劝三退无非是教人远离政治,在天灾人祸来临时能保命保平安,何罪之有呢?

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而你们却公然违背《公约》。奉劝公检法司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要助纣为虐,要为自己的未来着想,为历史负责。

4、讲自己如何修心向善做好人及祛病健身的事例。

5、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修炼法轮功及所有行为是无罪的。目前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不能定罪处罚,这是各国处罚刑事犯罪的通例。《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请问你们抓我、捕我、审我是不是在执法犯法呢?

根据《立法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法律的立法权限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两高”对《刑法》三百条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是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准则的。所以不能作为对法轮功学员量刑定罪的依据)。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所引用的法律通常是《刑法》第三百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既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也没有规定修炼法轮功是犯罪行为。因此,我修炼法轮功及所有行为都不是犯罪。应立即无罪释放,并赔偿所有损失和道歉。

只要抓住这几点去辩护,他们就没有办法。当年因我有漏被抓捕迫害时,我就是抓住这些要点,先后善意的给警察、检察官、法官写了三次辩护词,(没这么详细理性)進行自我辩护的。虽然我还是被冤判一年半,但我没有花冤枉钱,也没罚那么多。更没写“三书”而出来。当然,我在被关押期间,边背法、边向内找到、并堵住自己的漏是起主要作用的。如果你平时大法和法律学的好,还可以结合违法抓捕、非法搜查、刑讯逼供、诱供等实际情况加以辩护。

另外,特别告诫政法人员:你们知道当前中央为什么下大力整顿政法队伍吗?因为整个公、检、法、司人员心中只有上级规定,没有《宪法》和法律准则;而这些规定很可能是周永康之流的余毒。你们只唯上级,没有人民;只讲个人利益,不顾社会安危。你们已经成了社会上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啊!

例如:很多公检法司高官,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不干好事、善事,却为了私利,不顾人民的死活,甘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们所制定的规定能符合律法吗?你们却不顾违法的执行着,将来追责时,你的上司都被抓了,还会有人为你开脱吗?敬请三思。

由于自己修的不够精進,更不想让同修受骗而浪费大法资源,谈点自己的看法,如有不在法上的地方,敬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在明慧网十周年法会上讲法〉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个人当前的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修炼人之间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个人当时修炼状态中的认识,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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