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红,女,今年53岁,家住林甸县林甸镇西街三委,在一家个体种子商店做会计工作。王玉红因修炼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中,屡遭绑架和非法关押迫害。
绑架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督办,大庆市公安局、林甸县公安分局统一出动五十多个警察,绑架了法轮功学员王玉红、薛立巍、董娜、张万民、姜宏杰、路朝波、陈红波及陈红波的孩子八人。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抄家、刑讯逼供。
非法庭审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王玉红、路朝波、张万生、陈卫波、董娜、薛立威六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下午一点四十分左右开庭,到四点三十分结束。
整个庭审过程是在视频中进行,六位法轮功学员在看守所,有四位律师,分别代表四位法轮功学员张万生、薛立威、王玉红、路朝波,参加了庭审,其中有两位维权律师——王玉红的律师是天津的赵律师,路朝波的律师是郑州的彭律师,陈卫波、董娜没有律师。
此非法庭审的审判长是王广明,公诉人是封光,书记员是周涵。直接参加庭审的人寥寥无几,进去的人都得扫健康码、行程码。
法轮功学员王玉红的律师辩护说,对王玉红的指控不成立,缺少起码的证据,靠猜测、想象,定人罪名,缺少起码法律要件。
一、起诉书说二零二零年五月到七月,王玉红和薛丽威等人把陈卫波家作为“宣传品藏匿处,聚会、打印、准备宣传”等,这就凭借王玉红一个空手进门的视频,办案人演绎出这么多故事。
二、起诉书说,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王玉红坐陈卫波轿车,去林甸县等处发材料,更是缺少起码的证据。
这些视频普通人用肉眼不能识别,更别说人脸,连人影都看不清,更看不清手中拿着什么东西。律师指出,对定案的视频应依法鉴定排除非法,提供人说的视频时间和实际时间相差两个小时,连时间都不准确的视频,办案人自己说明有法律效力吗?刑法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用肉眼无法识别的视频,用毫无关联性,客观性的证人,用被告自己全盘否定的证词,来定人重刑,于情于理于法不容。
法轮功学员王玉红认为自己无罪,坚持修炼法轮大法。
法庭上,法轮功学员路朝波的律师也说,本案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而且程序多处违法,应予以纠正;在没有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公诉人将本案移送至法院,同样没有尽到规定,起诉书中显示了立案决定书,卷宗中没有提现。公诉人以公安部督办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即便是公安部督办,更应该严格办案程序。路朝波很坚定修炼法轮大法,她说自己没有罪。最后彭律师说:(办案人)封光出证实证据粗糙,程序不合法,没有全面审查材料,程序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要追究责任人。另外,法轮功学员张万生的律师也认为,张万生不能构成犯罪。
当日法庭结束,没有宣判结果,然而,现得知,王玉红被非法判刑七年,并勒索罚金七万元。
中共迫害之初 遭绑架和勒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王玉红因在“法轮大法好”的条幅上签名,被非法关押十二天。获释后,公安局让她的工作单位收取其“保证金”五千元。如进京上访,此钱就做进京非法追捕的费用。
此后,公安局和派出所的人经常亲自或责成主管领导找王玉红谈话,并告诉其随叫随到,而且外出时,必须向单位请假、上缴了大法的资料。
二零零零年末,派出所又找王玉红谈话,让其写“保证”,王玉红拒绝写“保证”,在二零零一年元旦的前一天,王玉红被非法拘留三个月。同时单位无理解除她的劳动合同、停发工资。三个月到期后,王玉红又被加期关押三个月零五天。
二零零一年七月,王玉红被释放时,公安局勒索其保释金三千元、伙食费一千八百五十元。
释放后,单位一直未给王玉红恢复工作,王玉红和丈夫法轮功学员马喜全均被迫下岗(失业),生活困难。
路遇绑架 当日回家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大庆市龙凤区法轮功学员赵荣杰、瞿艳艳母女、张守闲、张守善、曲辉外出回来,在路上偶遇法轮功学员马喜全、王玉红夫妇。这时,突然窜出十多个警察,将这七名法轮功学员绑架。
当天下午,王玉红、张守善被释放回家。赵荣杰被绑架后,出现严重病症,被120急救车送回家。瞿艳艳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张守闲、曲辉、马喜全被非法关押在大庆市拘留所、龙凤看守所。
因起诉元凶 被绑架
二零一七年五月三日,林甸县公安局国保和社区警察,以“诉江”(即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为由,绑架林甸县九位法轮功学员,他们是法轮功学员王玉红、史凤云、史凤云的女儿、王雪峰、张敏、于立菊、三合乡中心校副校长张万生、张万军、张宝露。
其中,史凤云的女儿当天回家。王玉红、张敏(女)被非法拘留十五天;于立菊、史凤云、王雪峰、张万生、张万军、张宝露被非法拘留七天,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回家。当时,王玉红绝食四天,反迫害,后回家。
二零二零年七月九日,王玉红再被绑架,近日获知被非法判刑七年,家人正在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院负责此案的法官为张澎,办公室电话682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