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非法庭审中律师和同修表现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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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四日】近两年,笔者進庭旁听了几场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在此,对看到的一些表现,提出个人的一些思考,不知其它地区有没有类似的现象。提出来共同探讨。

一、律师基本上仅从证据上進行辩护

笔者近年曾经问过一个有名的维权律师,该律师说过,前些年中共就规定不许从定性上(即法轮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条不适合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违法)辩护。该律师说,辩护时只能从侧面把“法轮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条不适合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违法”表达出来。近些年里,在非法庭审中,真的很难看到律师堂堂正正的据理力争“法轮功不是×教,刑法第300条不适合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违法”等等。

律师在非法庭审中,基本上只是从证据上進行辩护。比如:办案警察没有出示搜查手续,先抓人再抄证据;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家属证明自己的亲人在炼法轮功(作为迫害的证据);法轮功资料里没有对人对社会有害的内容,没有给谁造成伤害,讲的是教人向善和祛病健身;不能证明这些资料是当事人散发的或者是当事人制作的;这些资料是几年前的过期的资料,属于个人收藏品,不违法;等等。

有时,基本上没有提“14种×教里没有法轮功”,没有提“二零一一年的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顶多是简单的提一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合法的,法轮功资料和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危害。要求法官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等等。

当然,从这个角度也能证明中共公检法是违法的。但是,不足之处是没有让公检法人员明白:构陷审判法轮功学员是在违法犯罪。真正违法犯罪的恰恰是构陷审判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人员。

二、同修在非法庭审中的表现

在非法庭审中,律师一般会向同修提问:“你参加过什么组织没有?为什么炼法轮功?”这正是律师提示同修讲真相的时候。但是,法官和公诉人只让同修回答“是”或者“不是”。而不让同修讲法轮功真相,甚至说“讲法轮功真相”与本案无关。于是很多的同修就不再坚持讲法轮功真相了,被动的在“是”、“不是”之间回答。这恰恰落進了被迫害的圈套里。致使在整个非法庭审中,被法官和公诉人占主动,同修完全处于被动中,起不到反迫害和救度的作用。進庭旁听的同修都感到很“窝囊”。

末劫时期,法律的突出问题在于,立法、司法、执法者,都不再看重道德这个重要前提。没有以道德为基础的原则,法律经常就是走程序和文字游戏,沦为恶者做恶的工具和掩盖。所以用法律反迫害,如果不取得更高的智慧和法力,很容易随波逐流,流于走形式,无法把出发点和目地落实在真正的分辨正邪、善恶、是非。

个人认为,同修一定要坚持让法官和公诉人拿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来,并据理力争,否则,不让它继续往下進行。关键是同修的正念要足,不是审判与被审判的关系,同修的心里一定要明白“自己在反迫害在救度还能被救度的公检法人员”。

当然,个人也能理解当事同修的艰难之处。

三、对请律师的同修的一点建议

首先声明,这是笔者个人的看法,可能有偏颇的地方,请指正。

1.本地请律师后,律师过来办完手续就走人,案子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律师再来一次,直到开庭前律师通知什么时间开庭,开庭时律师出庭。期间,那么长的时间里,只是报道了同修什么时间被绑架,什么时间构陷到法院和检察院,什么时间开庭。开庭后再写个庭审经过。以下这些事做的很少,比如:不重视收集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信息,并曝光;案子分别在公检法阶段时,该控告的就控告,该寄信的就寄信等等。

2.建议请律师的同修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進庭旁听,当然,如果能有更多的同修進庭旁听并发正念那更好。那样才能掌握律师及庭上的具体情况,今后也好为律师提出改進和要求,以更好的发挥反迫害救度公检法人员的作用。

3.对律师在庭审时的辩护,要认真听,要公正客观的评判。要清醒的看到以下事实:“律师基本上仅从证据上進行辩护”,律师轻描淡写的说“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合法的,法轮功资料和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危害。要求法官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等等”。并没有堂堂正正阐述法轮功合法。

四、当地同修共同应该做好的事

及时收集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信息,并曝光;案子分别在公检法阶段时,包括向公检法,人大,纪检等部门,该控告的就控告,该寄信的就寄信等等。通过这些方式,让更多部门的人知道法轮功是合法的。构陷审判法轮功学员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真正的违法犯罪。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看法,如果有不在法上的地方,请慈悲指正。谢谢。

【编注:本文代表作者个人当前的认识,谨与同修切磋,“比学比修”。】

[修炼人之间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个人当时修炼状态中的认识,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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