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
金印芳老人在控告书中说:“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我女儿金敏外出去永吉县双河镇,在马路边等车时被双河镇派出所警察绑架(和金敏在一起外出朋友亲眼目睹的、家人后来闻知)。当时没有通知家人,我是几天之后才知道的,我与家人一直不知为何非法抓人,我女儿金敏违犯了哪条法律?金敏九月十一日被绑架,我是几天之后才知道的,是听外孙女打电话告诉的,派出所只是给家人打个电话,但全家人都没有接到抓人通知书和任何抓人的凭证和证据,不知因由。
“我女儿是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被绑架的,到九月十四日才在看守所找到的,是十四日当天送进去的,这期间三天三宿是派出所滥用职权,超越权限超时扣押,是严重违法的,因此我们全家人都很担心金敏身体被迫害情况,但无法知道音信。
“为了解女儿金敏的身体情况,我这个80岁的老人吃尽了苦头,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因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修炼者公然非法抓人,打人、甚至致死、活摘器官是连家人都不让知道的,这怎能让人不担心呢?后来想起到律师事务所,花了一千五百元钱请了一位律师,才让律师和金敏通话,是在视屏会见的,只限十五分钟的会见时间。我女儿告诉律师被抓后派出所警察刑讯逼供,她被严重殴打,后来可能有永吉县国保人员也参与具体实施打人,因严格监控和时间限制律师只给我们捎回了这一点信息。才知在这三天三宿的扣押当中我女儿遭到了严重的迫害。派出所警察直言绑架迫害我女儿金敏是因宣传法轮功。”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九十三条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双河镇派出所所长刘俊鹏,副所长刘杰和参与迫害打人的永吉县国保公安人员与派出所所有参与迫害金敏警察,公然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滥用职权、非法拘禁等,已经构成犯罪。
金印芳老人控告说,“我女儿金敏现已被非法批捕,冤案已到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可能还没有庭审,因黑箱操作,我们很难掌握真实信息,如: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承办人、法院开庭时间等。我和家人会继续控告所有对金敏冤案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同时也愿所有善念尚存的公检法司官员分清正邪,明辨善恶,秉公守法,给自己选择一个光明的未来。”
金敏今年五十四岁,在修炼法轮功之前,虽然爱帮助人,但脾气不好,有胃病;自从修炼了法轮功,金敏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好人,身体上的疾病都好了,什么都能吃了,也能宽容别人了。却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在中共残酷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多年里,曾九次被绑架、关押、洗脑、拘留、劳教、判刑、遭受酷刑折磨,身心受到巨大的摧残,并被非法剥夺工作权利。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一日,金敏在永吉县双河镇遭绑架,九月十四日被劫持到吉林市看守所非法关押,十月二十三日被非法批捕。金敏被绑架后老父亲就四处奔波寻找打听女儿的消息,先是处处推托,后是探视无门。从十一月十八日开始老人共去了四、五次永吉县公安局,十一月十九日老人独自一人打车又去了永吉县公安局,接待室警察问又有什么事来了,老人说你们抓人不给消息,人消失了怎么办?你们得给我个答复,然后接待室警察去请示,回来告诉说,永吉县国保大队人员告诉案子已到船营区检察院了。
因吉林市执行所谓上级命令,辩护不许请外地律师做无罪辩护,一律得请本地律师做有罪辩护。这样法轮功学员一旦被绑架关押,家人就很难了解到消息,有的被非法判刑,有的已被送进监狱很长时间家人才知道消息。金敏老父亲写了法律意见书送给了船营区检察院,要求退卷并无罪释放,以后金敏冤案到哪了必须通知家属。女儿信仰真、善、忍做好人没有罪,做父亲的有责任为女儿做无罪辩护。
关于金敏遭受的迫害,请见明慧网文章《吉林金敏被劫持两月无音信 八旬老父亲探视无门》、《屡遭迫害,吉林金敏女士又被绑架关看守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