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同修的闪光点

更新: 2021年12月06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五日】A同修是我本家族的小姑子。我是一九九七年喜得法轮大法的,九八年,这位青春妙龄的小姑子也走入了法轮大法修炼。

她出嫁后,邪党开始打压法轮功,她丈夫被中共淫威吓倒,百般阻挠她修炼,因此他俩离婚了。她再婚后没有要孩子,她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她虽然离家比较远,但一直坚定的修炼着,只是处于独修状态。A有时间就回娘家,和我们一起学法、炼功、发正念,还配合大家出去讲真相救人。

二零零九年,A和两名同修结伴去镇里面对面发真相光盘,没想到发到了派出所警察手里,她遭绑架,被非法关押了半个月。县公安局和A所在镇的派出所串通一气,她成了当地被迫害的重点对像,出入都被村官监视。她没有放弃修炼。

因为独修,A希望溶于同修们的整体之中。一个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城里的一名同修,通过这名同修她就经常去城里参加一些讲真相的活动和项目。后来她联系上了一名资料点同修,学会了制作真相资料,也经常和城里同修配合去大量的发资料。再后来,她为了跟上正法進程,溶入整体,就在城里租了房子,农闲时去城里住。

久而久之,她认识的城里的同修多了,知道的事情也多了,但在个人修炼上跟不上,心性守不住。城里的协调同修为了整体的安全就委托我劝她回乡。我认为A在城里不是闲逛,是在做救人的神圣事情,所以,我没有去劝她回乡。

因此,城里的大部份同修对我产生了看法,以为我护着她。有同修建议我不要联系A,别给她真相资料。我觉的阻挡同修救度众生,不在法上,我始终和A保持联系,她要资料,我就满足她。

师父说:“我讲了,都是人在修,不是神在修。人在修就是有人的思想,有人的思想就可能做错,那做错就可能做小错、做大错,所以我说在这件事情没有结束之前还是应该给他机会,他想修还是应该把他看作是同修。修炼嘛,我早就看到这样了,每个人都能走好、都走的那么正,那也是不可能的,我也知道。”[1]

A也把我当作贴心人,和我无话不谈,在法上切磋时,我俩认识上经常出现分歧,各持己见,引起A对我的不满,常常搞得不欢而散,我也感觉心里堵得慌。

三年前的一天,我去城里帮助同修整理稿件,在B同修家碰到了A。A一大早就在B家开始做资料了。早饭前,B对A说:“你先收起来,一会儿大家来学法,我不愿意让其他同修知道咱们在做资料。”A不太高兴,我劝了她几句,她却拿我当了出气筒,对我猛“轰”,弄得我很下不来台。

日后,我的心里总觉的堵得慌。后悔自己没有采纳同修的建议,不该管A,结果是自食其果。心性一下子掉下来了。

A回娘家时也不来我家了,还和其他同修背地里说我的坏话。我很沮丧,对A产生了怨气,很长一段时间挥之不去。

师父说:“碰到不高兴的事,碰到使你生气的事,碰到个人利益、自我被撞击时,你能向内看、修自己、找自己的漏,矛盾中你就是无辜的也能这样:哦,我明白了,我一定是哪没做好,就是真的没错,也可能是以前欠下的业债,我把它做好,该还的就还。不断的碰到这样的问题,不断的遇到这样的事情,不断的修你自己。那么如果修炼人这样看问题,用正理修自己,你们在常人中碰到的不高兴的事是不是好事呢?”[2]

大法驱散了我心里的阴霾,明白了自己没有做好,对A劝善时的态度、语气缺乏慈悲,完全站在B的立场上,伤了A。法理清晰后,我放下了对A的怨。

半年后的一天,A突然主动来我家和我交流、取资料,我们重归于好。A每次来,都要带走几十份《天赐洪福》、《明白》、《金种子》、《天地苍生》等真相资料去救人,每次来都是骑电动车,回去时一路走一路发,七、八十里的路程,沿途发几十份真相资料很容易。

去年冬天,由于天寒路远,A只能乘公交车回娘家,她来取走四、五十本台历,是背着坐车回去的。

前不久,A乘公交车又回娘家来了,她要了一箱台历(七十本),准备就地发放,我把电动车借给她。她很高兴,和一名同修一起出去发送了一百多本台历。

这几年来,A和我片同修形成整体,救人不怠。

武汉疫情爆发以来,A有时间就回来,还经常帮助我做资料,春、夏、秋三季她回家路上,总是一路发资料救人。她的心性也在不断提高,和同修交流时,基本能够达到共识。A在法上逐渐走向成熟。

通过这些年和A的接触,我悟到了一个理:要看同修的闪光点。A她心系众生,做资料、发资料为的是让人明真相得救度。

师父说:“什么叫大法弟子?师父教的就是你们这些大法弟子。洗净你们,把你们锻炼成熟,使你们能够去救度众生。这就是大法弟子。”[3]

师父的谆谆教诲使我认识到,作为大法弟子,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看到同修好的、正的一面。在修自己的同时,和同修配合,共同精進,共同救人,这是师父的期待,也是弟子应该做到的。

一点肤浅认识,请同修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大法洪传二十五周年纽约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十一》〈大法弟子必须学法〉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