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萍证件照 |
刘金萍的家属认为善良、文静的刘金萍作为普通的百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家属查找国家的法律没有找到“法轮功是×教”,刘金萍修炼法轮功合法,是受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近日刘金萍的家属诉诸法律,控告举报了相关公安警察和检察人员。
控告公安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由律师会见得知,刘金萍曾被劫持到长青派出所非法审讯并遭刑讯逼供,刘金萍讲述了被警察掰胳膊、拽头发撞墙等酷刑经过,律师听了非常气愤和同情。
刘金萍的家属和律师多次到郊区公安分局找国保大队的负责人,但国保人员经常避而不见或者威胁家属再来公安局就抓家属。家属和律师分别给郊区分局递交和邮寄了“要求撤案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向佳木斯市郊区检察院检察长、向阳区检察院检察长递交了建议不起诉的“刘金萍案纳税人、选民、亲友法律意见书”。
家属通过咨询律师、学习了解法律知识得知,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受宪法保护。然而郊区分局国保大队的大队长吴彬、办案人任吾驰身为国家执法人员,法轮功的案件办了那么多,应该熟知国家相应法律,应该清楚国家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竟然还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指控刘金萍,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
十一月八日,刘金萍的家属向佳木斯市的公安局、检察院、监察等部门邮寄了九封EMS,控告吴彬、任吾驰对刘金萍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依据,刑事侦查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抢劫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立案,追究吴彬、任吾驰的刑事责任。
十一月十四日,家属在12337政法警察违纪违法举报平台实名举报了郊区分局国保大队的大队长吴彬。
控告检察官非法起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李利锋作为刘金萍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的多处违法犯罪行为,不严格审查案情,不行使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知刘金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却公然滥用职权、违法起诉刘金萍,使无辜无罪的人身受冤狱。近日家属对李利锋提出控告,追究李利锋的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刘金萍亲属给李利锋邮寄了《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以案释法申请书》和控告公安人员非法办案的《刑事控告书》等。因李利锋没有任何回应,十一月十七日刘金萍家属给李利锋挂电话反映公安侦查阶段的严重违法情况,李利锋说“我不管,你去找公安”、“那你去找监察部门”等。
李利锋接到家属邮寄的《以案释法申请书》后没有给家属口头或书面回复,家属挂电话询问李利锋是怎么解释的,李利锋回答“不解释”。家属提出,检察官应按照最高检关于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主动给家属释法、说理,李利锋说“没有时间”,让家属去检察院找她。
十一月十九日,家属到检察院没有见到李利锋,将《亲友辩护人委托书》及亲友关系证明、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会见、通信申请书》和《阅卷申请书》交给了李利锋的助理。递交了法律文书后,刘金萍家属给李利锋挂电话询问阅卷与会见申请的回复结果,李利锋说:“你们不能这么做(指无权担任亲友辩护人、会见、阅卷)。”“再这样最少判三年。”恐吓亲友辩护人。
十一月二十二日,刘金萍的律师依法去检察院查阅公安补充的卷宗材料,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先是说没有补充材料,到了下午工作人员又说案子已经送到法院了。律师立刻赶到向阳区检察院,没有见到主办检察官李利锋,律师只好把《撤回起诉申请书》交给案管中心代为转交。
律师和亲友辩护人先后邮寄递交了多个法律文件,李利锋无视律师和亲友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不征求辩护人意见就将案子送法院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李利锋作出起诉的决定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对于辩护人主张权利表现出漠然、敷衍、推诿,很大程度上使代理律师与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形同虚设,是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刘金萍家属对李利锋提出控告,向各级监察委、检察院、法院、政法委、人大、政协等部门邮寄了《刑事控告状》。
目前,构陷刘金萍的所谓“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承办人是向阳区法院刑庭法官纪忠。家属给纪忠邮寄了亲友辩护人的《委托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亲友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控告公安人员非法办案的《刑事控告书》等。十一月三十日,家属前往向阳区法院递交了亲友辩护人要求会见、阅卷的申请书,家属多次电话联系纪忠,纪忠既没有接听电话,也不见家属。
关于刘金萍案的更多报道,详见明慧网文章《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刘金萍等被监控、绑架》、《遭暴力逼供 黑龙江佳木斯刘金萍被构陷到检察院》等。
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信息:
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
案管中心:0454-8703010
毕宏书,检察长,手机:13845430666
吴锐利,原检察长
吴畏,原检察长,手机:13836667777
黄永成,副检察长,手机:13945495555
陈斌,副检察长,手机:13846163632
孟力群,副检察长,手机:13945484777
李利锋,公诉科科长,手机:13846169281、18697098055(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
张宏伟,检察员
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898号
王斌:院长(2021年7月27日任职)
电话:0454-8709811 手机:13604865553
卢铁亮 现任常务副院长
庞凤泉 现任副院长
王晓方 副院长 办电:0454-8709802手机:13846199996
杨清江 副院长 办电:0454-8709803手机:13945499990
岳强 副院长 办电:0454-8709805手机:13504546666
张海燕 副院长 办电:0454-8709806手机:13845477975
赵玉斌 副院长 办电:0454-8709807手机:13298762222
张恩成 现任政工科科长
佳木斯向阳区法院刑庭:
宋 涛 6210031(办)手机:18903687999、13512645666,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责任人。
纪 忠 6210032(办)手机:13091637128
解 爽 6210032(办)
张伟宁 6210035(办)
付晓晶 6210035(办)
薄 林 6210005(办)
段兆荣 6210005(办)
杨云博 6210030(办)
刘卓林 6210030(办)
佳木斯市郊区公安分局:
地址:友谊路中段,邮编154000
李德才 局长 13845458221
闫强 政委 18145402660
安凤君 副局长 13803656789
范建伟 副局长 13836661000
李爱国 副局长 18724232222
缪严春 副局长 15945449888
栾海涛 副局长 13359557111
郊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
吴彬13946472555(大队长)
于海洋18945601698(副大队长)
任吾驰13555584835
李洪刚13945423333
王文静15145474567 女 054249警号
李艳春18945603562
李强18945601989、13359500109 18104540277
李岩13303680600、13555588001
吴闯
张佳13504547859
隋云15244795999、18645451302
李岩13555588001、18645451328
刘显峰 8869696、15246463158、18645451303
范建伟 8575700、13304541888、18645451304、13836661000
闫力学 8596507、13903684466、18645451305
关福才 8583549、6112216、15804542229、18645451599
张佳慧 13903668530、18645451530
李文琦 13945477551、18645451326
孙健杰 13845454501、18645451456
廉景福 13069936200、18645451462
张彤华 13303689858、18645451558
刘彦海 13339444833、18645451736
于晓军 13945463678、18645451727
刘三元 13845418278、18645451323
郭春海 13945480799、18645451731
李铁军 13836651623、18645451450
廖贤辉 13836651008、18645451359
李宝华 13945479205、18645451532
李宝娟 13812686999、18645451449
李俊杰 13803653335、18645451374
李晓明 15904547333、18645451726
严善海 13803668659、18645451732
刘振强 13945486355、18645451730
李胜哲 8698055、13704548300、18645451324
曲航程 18645489333、18645451312
闫明军 18645451334
曲学文 8574959、15246464700、18645451737
郑伟东 13945467650、18645451321
季文8220795、18745479755、18645451325
刘文13846137666、18645451315
郭威 15946986666、18645451317
安凤君13803656789
刑警队:王景明 1596451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