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走后我的心有些不稳,这么多年被骚扰、关押、迫害,瞬间浮现出来。我立刻意识到不对,赶快调整自己的心态,特别是我想到和同修们一起学法交流中悟到我们是肩负着救度众生重大责任和使命的宇宙中第一称号的大法徒,师父赋予了我们特殊的能力,面对邪恶对自己的迫害、对世人的迫害,我们绝不会再象以前那样只是一味的顺从。我一定要反迫害、解体迫害,不仅为了自己,也为了其他同修不再被骚扰,更为了世人不再被蒙蔽。
师父在《精進要旨二》〈正法与修炼〉中讲:“大法弟子在正法中与过去的个人修炼是不同的。在面对无理的伤害、在面对对大法的迫害、在面对强加给我们的不公时,是不能象以往个人修炼那样对待、一概的接受,因为大法弟子目前处在正法时期。”[1]邪恶对我们的无理迫害也是对大法的迫害,作为大法弟子维护法、证实法是理所当然的,我们是要做好人,但是好人不等于是好欺负的人。另外空间的邪恶,我有师尊赋予的能力解体清除。
想到此我浑身一阵轻松。于是同修和我配合决定先去找村主任。来到村主任家时,只有他妻子在家,而且村主任有事出去了不能回来,于是在我们的要求下村主任妻子拨通了他的电话,我接过电话说,“我是某某,昨天早上你到我家找我,要我签什么字,还说如果不签会有人绑架我,我家人也让我来问清楚,是主任你要绑架我还是另有人准备绑架我呢?而且我还把你去我家的过程写下来了,你回来给我签个字,也证明你已经通知到我了,而且我还要告诉你,如果我一旦有什么事,我的家人第一个要找的就是你。”他一听马上说我才不给你签呢,并且赶紧说自己只是一个传话的,跟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等等推卸责任的话,这时同修马上接过电话严肃的告诉他:“你的这种所谓传话在法律上叫口头传唤,你根本没有这个权利,所以你已经违法了,因为传唤只有公安局、派出所才有这个权力,而且他们还得有案件、案由、法律依据等等,否则他们也是违法的。”
紧接着我又告诉主任,“看在你不懂法律的份上,只要你以后不再参与此事,我的控告书上就不再写你的名字了,谁参与,我控告谁。”并且,我还告诉他以后再遇到此类事情如何推脱,不配合警察迫害好人的违法行为,不给自己惹麻烦等等。我说:“我今天来是为你好,不知你能不能感受到?”他说:“感受到了,以后不会再去了。”还把前几次跟他一起去我家的人的名字都告诉了我,并说是他们这些人想要把我如何如何。
他的妻子当听到我们是因为炼法轮功的事找她丈夫时,脸色一下子变了,用一种鄙视的眼神看着我们说:“人家(国家)不叫炼就不炼了呗,有啥用。”直到后来,听到我们说谁参与就控告谁的话,她马上就变了,不住的赔着笑脸为她丈夫开脱,说她丈夫什么也不知道是个好人,并且还主动向我们了解法轮功,说她自己从来不相信什么神佛的。
我和同修给她讲了现在全国很多有名的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打官司,善恶有报而且现世现报的很多,报在家人亲人身上的也很多。特别是当我们讲到身边受迫害的法轮功家属,对前去传话的村委会干部不依不饶、家里从此不得安宁这个例子对他妻子震慑很大。
其中一个实例是:一个村干部传话让法轮功学员跟他出去,警察问个话,没想到这个法轮功学员却被警察带走了,没多久就被活活打死,拿回家的是一个冰冷的骨灰盒,这个命案家属一直会追究到底的,而这个被欺骗的村干部不仅良心难安,最终也会难逃法律责任。
另一个例子也是警察欺骗村干部,说带他们找找某某法轮功学员问个话,当村干部领着警察找到正在地里干农活的老年法轮功学员时,还没等村干部反应过来,警察却一拥而上把人带走了,虽然被非法关押十几天后活着回来了,但她的家人,她的儿女首先找的就是村干部讨公道、讨说法。因为他们知道他们的母亲没有任何一点违法行为,不是罪犯,真正犯罪的就是这些执法犯法的警察和被欺骗蒙蔽的村干部。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因此,谁迫害法轮功不仅触犯人间的法律,更触犯善恶有报的天理,带给自己和家人的是无穷的祸患。
在讲的过程中我感觉自己的正念越来越强,看到世人真的太可怜了,他们真的在急盼着得救。临走时主任妻子还很客气的挽留我们吃饭。回来后,我们决定再去派出所找那几个骚扰我们的人,当同修和我到派出所时,刚好那里正在开会,我们在外面边等边发正念,后来天也快黑了他们的会还没有开完,我们就记了去我家的一个警察的电话和警号回来了。
等到我给这个警察打电话刚提到他多次来我家骚扰时,他立即辩解说与他一点相干也没有,并强调说他肯定不会再去了,然后就急着把电话挂了。
从这件事我悟到,我们大法弟子要想使更多的众生得救,必须得主动出击去解体这个迫害,而不是象以前那样被动的忍受迫害。
记得我们以前经常听到绑架迫害我们的公安国保常说的一句话是:“我们知道你们是好人,可是上面压下来的我们也没办法,你们配合一下吧。”言外之意是你们不是要做好人嘛,乖乖的配合我们吧。
我们一定要赶快清醒过来,担当起王、主的责任,用师尊赋予我们的特殊能力彻底解体妄图毁灭众生的宇宙流氓。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二》〈正法与修炼〉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2/1/13/198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