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三日再次开庭,庭长杨继兰指着坐在辩护席上的一位年轻女子对蒋德媛说:这是给你指定的辩护人。蒋德媛说自己的辩护律师没来,这个庭开不成。杨继兰说:开得成。叫蒋德媛上被告席上去,蒋德媛不上去,杨继兰就对法警说:把她架上去。然后杨继兰就叫公诉人黄正萍陈述起诉书。黄正萍读完起诉书,杨继兰问给蒋德媛强行指定的辩护人有没有异议,那女子说没有。
杨继兰又问蒋德媛有没有,蒋德媛说:有。她就把自己的辩护意见念了一遍,在念的过程中,杨继兰三次阻止她。那个所谓的辩护人说:共有八页已到六页了,等她念完。蒋德媛读完后,黄正萍发表意见时最后对杨继兰说:必须重判。
需要指出的是,蒋德媛早前已向检察院、监察委等部门投诉、控告黄正萍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法院给蒋德媛强行指定的辩护人在发表她的看法时说:也没多少东西(公诉人黄正萍拿到庭上的物品:一百三十页抄在备课本上的文字、一本年历、四个钥匙吊坠、四个光盘),判轻点,判一至三年。
在强行开庭的过程中,公诉人黄正萍说没有物品清单,公诉人说没有清单,是蒋德媛不签字(事实是从未给蒋德媛清单签字确认),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却不知道: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必须开具清单,如果不开具,就是违法行为。拿到庭上的所谓“物证”,也并未当庭论证,物证与案件有何关联性、合法性,只是说了那些物品是蒋德媛的,而庭长杨继兰却在审理过程中忽视了对证据本身的论证,只是走个过场而已。开庭结束时,庭长杨继兰说:今天开庭合法、程序合法,经合议庭合议休庭。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法院给蒋德媛指派过一个律师, 曾给蒋德媛打过电话,叫她去律师事务所做个笔录。 蒋德媛把自己案子的陈述书等资料给了他,此律师在看过她的资料后,第二天没有去法院,杨继兰说那个律师要求回避。而第二天上庭的时候,法院给蒋德媛临时指定的辩护人,蒋德媛到现在都不知她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是不是律师,姓甚名谁,也根本就没有跟蒋德媛有过任何庭前接触。此女子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过是为了达到杨继兰所说的开庭合法、程序合法而安排的。但杨庭长说的这句口号到底是不是那么回事呢?我们从以下事实中可以辨别:
在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九日第一次开庭时,在所谓“庭审”中,公诉人黄正萍说蒋德媛二零一二年被劳教;又说南街办事处有三个人作证,她去他们那里宣传法轮功。 蒋德媛要求见三个证人,公诉人说有图片,结果把蒋德媛自己的照片给她看,还说经辨认她在什么时候去过办事处。蒋德媛不仅没见到证人、连图片都没见着;公诉人还一个物证也没出示,蒋德媛自己请的律师要求当庭对物证进行质证。结果杨继兰并没有立即休庭,让黄正萍向法庭移送证据,而是延期庭审,给蒋德媛及其辩护律师造成很大损失。
在二零二一年六月律师接到法院电话,被告知二零二一年七月再次开庭,后来法院又打电话给律师取消开庭。后来又通知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开庭,律师从北京到会理后又再被告知取消开庭,当律师跟杨继兰沟通此事时说:上次休庭也是检察院没有出示物证……作为刑一庭庭长的杨继兰却打断说:所有的案子物证都只有照片,都没有要求出示物证。
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百九十五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尽管蒋德媛及其辩护律师到法院、检察院、监察委递交了撤诉申请、国家赔偿和辩护词等相关材料,没有得到回应;律师两次来到会理后由于法院、检察院的原因造成没开完庭、没开成庭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赔偿,庭长杨继兰却接连三次通知律师到会理开庭。这么不严肃的开庭,叫律师怎么再来?
此前,二零二零年六月,蒋德媛老伴养老金被扣,老俩口多次到相关单位讨要无果后,二零二零年十月蒋德媛将张正友修炼法轮功前后的身体的变化及因修炼大法屡遭迫害的情况写下来,复印后,送到信访办,信访办人员拒看、拒收。蒋德媛又将材料交到城南街道办事处和城南派出所,却被构陷到法院。此后蒋德媛先后向公安局寄出了投诉城南派出所所长苏建的法律文书,向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寄出了投诉、控告城南派出所所长苏建和检察院两检察员潘利平、黄正萍的法律文书。而蒋德媛得到的回复不是篡改事情经过说他们办案依法依规、程序合法,就是推诿说这事不归他们管。
注:会理县2021年9月26日改为会理市
会理市法院:
曲木石布 法院代理院长 办:0834-5623511
罗 文 法院副院长 办:0834-5610177 移:18188368616
杨继兰 刑一庭庭长 移:13881583050
会理市检察院:
杨丽娜 检察院检察长 移 :13881546317
潘利平 副检察长 办 :0834-5625643 移:13908157733
黄正萍 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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