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美英 |
熊美英,出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南昌市新建区生米镇医院的退休护士。熊美英于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她两次被非法抓捕、四次被非法关押、一次被非法劳教(一年),共被勒索现金九千元,丈夫在被迫害中含冤离世。二零一六年九月,熊美英再次遭绑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在省女子监狱遭受了各种摧残。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的两名工作人员当面向熊美英送达了“追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告知熊美英:按照《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返还二零一六年九月至二零一九年十月服刑期间已经领取的养老金131946.14元,否则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如她不服,可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南昌市老福山老火车站旁)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维护自己养老金的合法权益,熊美英老人随后向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熊美英阐述说:本人于一九六五年正式参加工作,工作三十三年后,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正式在生米镇中心卫生院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已按正常程序领取了二十多年的退休金。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客观事实。公民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因违宪、违法而无效。以返还“不当得利”、“涉嫌违规 ”为由民事起诉本人,并追回养老金是错误的。
熊美英所遭受的牢狱迫害及被追回、停发养老金所遭受的经济迫害,详见明慧网文章《南昌市熊美英在江西省女子监狱遭受的迫害》、《养老金被“追回”、停发 南昌退休护士依法维权》。
一、“听证会”申诉 追回养老金是违宪、违法的错误行为
二零二一年十月中旬,熊美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当地国商律师事务所的易律师,前往南昌市红谷滩区司法局申请召开庭前“听证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南昌市红谷滩区司法局召开听证会,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人及代理律师、熊美英及代理律师、熊美英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等出席了听证会。熊美英本人及聘请的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作了有力的辩护:
(一)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1、《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违反了《宪法》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即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没有“除外”的规定。
2、《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性法规及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即《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是无效的。
3、养老金本质上是退休人员的合法财产,人社部门无权要求退休人员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二)以返还“不当得利”、“涉嫌违规”为由民事起诉本人,并追缴养老金是错误的,是极为不公正的行为
1、申请人(熊美英)年事已高,养老保险待遇是经合法程序获得,来源正当,因此有权利退休之后享受养老金,且不存在不当得利违规行为。
2、申请人(熊美英)服刑期间于二零一六年,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主张的追回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显然不论是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的时效,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3、申请人(熊美英)服刑期间社保部门正常发放养老保险待遇,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职能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险待遇事项上存在错误。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自身失职、存在严重过错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熊美英)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追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撤销“告知书”
听证会结束后,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红谷府复字[2021]25号)。“决定书”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熊美英)在服刑期间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予以退回社会保险机构。“决定书”的最后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请人(熊美英)发出的《追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依据的是《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而《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是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第三款规定:“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在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向申请人(熊美英)作出《追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的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并未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
综上,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要求申请人(熊美英)退回服刑期间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府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南昌市红谷滩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向申请人(熊美英)作出的《追回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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