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在长春市政法委和农安县政法委共同策划下,在农安县政法委书记张凯楠、公安局长李兴涛的指挥下,长春市农安县非法抓捕了赵秀兰、高晓岐等二十多名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上午,长春市德惠法院法官王荣富,在不允许辩护律师上庭辩护、不允许亲属辩护、不允许家属旁听的情况下,对赵秀兰、高晓歧等八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八位法轮功学员一审被非法判决二到九年不等。
在非法开庭之前,家属依照法律要求,给当事人做亲友辩护,被一审法官无理拒绝,要求家属开“不信仰法轮功证明”;家属为当事人聘请的律师去法院递交委托辩护的手续,被一审法官无理拒绝了十次左右后,一审法院及法官反复要求律师出具各种不合理且违法的各种证明,直到非法开庭,也没让家属或律师出庭为当事人依法辩护。
因此,在此构陷案中,除了当事人及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被非法剥夺之外,律师阅卷权以及家属旁听的权利也被一审法院及法官非法剥夺,而一审法院及法官非法剥夺当事人、家属及律师的诉讼权利唯一的依据,就是吉林省高级法院出台的违法秘密文件(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
法官王荣富不仅非法剥夺当事人、家属及律师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而且态度蛮横,言语粗鄙,并侮辱、恐吓家属,不具有起码的法官素质,更没有一点法官形象。
在赵秀兰等人被非法开庭之前,家属为当事人的权利多次与法官王荣富沟通,王荣富态度野蛮而嚣张,称:“我们请示了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就这么答复我的(不让律师出庭辩护)”,“别跟我说合法不合法,合法不合法不要谈这个问题。现在就是这么要求的,那我就告诉你,法轮功(学员被构陷)案件就特殊”,“没有辩护权力!违法就违法了!你随告!”法官王荣富甚至说:杀人犯可以(请律师辩护),法轮功(学员)就不行!
作为法官,不按法律办事,不谈“合法不合法”,这样的法官不可能“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然而,王荣富法官完全忘记了自己法官的身份,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任意制造冤假错案,足以见证这是因为有吉林省非法秘密文件的撑腰。
吉高法[2020]226号文件的全称是《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因吉林省高级法院至今不敢公开这份秘密文件,因此当事人、家属及律师至今无法知道其全部内容。但是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当事人家属当面要求查看德惠法院回复给德惠人大的材料,有关负责人接待了家属。当时,当事人家属看到了关于该违法秘密文件的情况说明:“依据吉高法[2020] 22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邪教犯罪案件审判的通知,严格依据此文件律师代理邪教案件得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不允许代理涉邪教类案件。”(注: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从德惠市法院及一审法官的违法言行中,当事人家属确信,该违法秘密文件的存在,以及其中的大部份内容,都是剥夺法轮功学员受到宪法及法律保护的诉讼权利。基于对法轮功学员诉讼权利的剥夺,进而非法限制、剥夺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及亲友辩护人的众多诉讼权利。在一份德惠法院回复当事人家属的书面文件中,德惠市法院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该违法秘密文件的存在。
吉林省违法秘密文件不仅存在,而且是一份极其邪恶的文件,因为这份文件违反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众多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等规定,因此该文件至今不敢公开,而且这样的文件在全国范围内至今没有第二份,所以该文件更不敢见光。
第一,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
辩护权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剥夺其获得辩护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为辩护人。
获得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不是哪个法院哪个法官的恩赐,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中一再强调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该项权利,并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条件。
在赵秀兰等人的一审程序中,法官王荣富百般阻挠、刁难辩护律师及家属辩护人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唯一的理由就是这是上级法院要求的,是吉高法[2020]226号规定的。
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公然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该文件严重违宪违法。制定及适用该秘密文件的行为也是严重的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犯罪行为。
第二,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
为了有效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除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外,《律师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条第一项要求法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三项要求法官“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吉高法[2020]226号作为一个省级法院的内部文件,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的规定,私自限制、剥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该文件是违反法律的无效文件。制定及适用该无效文件非法剥夺当事人、家属及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反《律师法》和《法官法》“滥用职权”行为。
第三,吉高法[2020]226号违反《高法解释》《高检规则》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律师辩护权及当事人依法获得辩护的权利既是当事人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最容易被公权力侵犯的权利,因此为了保障该权利不被侵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第四十条再次强调:“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了保障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做了更为细致全面的规定。
根据上诉宪法、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律师办理案件只需提供委托书、律所函、执业证,亲友辩护需要提供委托书即可,不应附加其他限制条件。吉林省高级法院不仅公然违宪违法,而且制定内部文件将违宪违法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唆使吉林省各法院及法官违宪违法,打造违宪违法的独立的“司法王国”,这种做法在全国法院系统尚没有先例。
第四,法律必须公开,任何秘密文件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执法依据。
法律具有公开性,任何没有公开的或者是秘密的文件,都不能成为法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都不能成为法官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即使是公开的法律文件,与宪法和法律等上位法相冲突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常识,吉林省高级法院也心知肚明,所以,当家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五月十一日、五月十三日、六月九日先后四次来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法院办公室、刑事庭、档案室、信访接待等部门时,得到的回复都是没有听说过此类文件,没有信息公开部门,拒绝公开信息,可能是秘密文件,不清楚等模糊信息。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当家属向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徐家新及信访处于飙、办公室米于邮寄《废除非法文件申请书》,申请依法公开吉高法[2020] 226号 时,吉林省高院院长及有关负责人置之不理,至今没有回复家属的公开申请。
其实家属的申请很简单,就是问吉林省高院有没有这份文件,回答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面对如此简单的问题,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各个部门东拉西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敢正面回答。高院院长更是置之不理,这一切都表明,吉林省高级法院知道这份秘密文件违宪违法,知道这份文件有多么邪恶,知道这么邪恶的文件不敢见光。
然而,这样违宪违法的秘密文件却成为吉林省下级法院及法官违法犯罪耍流氓的依据和挡箭牌。该违法秘密文件在唆使法官犯罪耍流氓的同时,必然拉底法官素质,并将吉林省打造成与全国司法系统都不同的独立的“司法王国”及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法外荒蛮之地”,这是文明社会的悲哀,更是中共的邪恶之处。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21/12/3/196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