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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被停 崔会芳起诉佳木斯财政局和单位戒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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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佳木斯市法轮功学员崔会芳,退休司法警察,去旁听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于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被绑架构陷、非法判刑两年,于二零一六年被冤判入狱后,就被停止了养老工资待遇。冤狱期满回家后三年多,一直是靠打工维持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存权益,她无数次找原单位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所的上级单位佳木斯市司法局、佳木斯市财政局、市政府,市610、市主管财政的市长,又通过地方信访,至今已经三年多,迟迟未能解决,各个部门相互推诿,在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她只好借助法律诉讼,讨还公道。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崔会芳在网站上向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上传了一份起诉书,起诉佳木斯市财政局和原单位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停止她的养老待遇。

崔会芳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以及二零一五年一月三日(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俩被告有向原告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该法定义务要求被告:“按月”“终身支付”向原告发放,并无可以停止发放取消养老金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既包含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也包含原告自身合法财产权利。

被告知“立案”、却被裁决“不立案” 上诉

郊区法院在网上接到她的起诉状,七月六日上午,一名女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说养老待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归属于劳动仲裁,崔会芳告诉法院工作人员,说自己是公务员,工资不归社会劳动保障负责,工作人员又说:有关工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核建议我们不能受理。

根据法院的要求,七月七日,崔会芳只好去佳木斯市政府行政大厅的劳动仲裁部门,填写了自己的诉求,五个工作日后,即七月十三日崔会芳接到劳动仲裁部门的电话通知,让她去取案件受理回复,崔会芳拿到手的是一张《佳木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的通知书》。

崔会芳带着这张通知书来到被起诉单位的辖区法院,即佳木斯市郊区法院,亲自递交一份书面起诉书,立案庭法官李萌审阅后说不合格。养老待遇不属于行政起诉范围之内,需要修改。

七月十六日上午,崔会芳带着修改后的起诉书又去郊区法院递交,工作人员说:没有被告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让她下午再去递交,下午李萌接收起诉书后,告诉崔会芳,你回去等电话吧,你的情况应属于劳动争议。

八月十九日,郊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李萌又给崔会芳打来电话说:起诉材料交给本庭钟贵友庭长了。

次日,崔会芳去佳木斯市郊区法院面见了钟庭长,钟庭长对崔会芳说:你起诉的单位不对,应该起诉社保局。崔会芳说:我们单位职工是财政开支,我二零一五年退休时还没纳入社保。崔会芳向钟庭长简述了自己被非法判刑的原因等,并拿出写给公检法司同行们的一封信给钟庭长看。

八月二十八日,崔会芳又去郊区法院立案庭了解立案情况,钟庭长告诉她起诉市财政局、市戒毒所一案暂不能给立案,待郊区法院研究后出具一个书面意见书,然后你自行去与市中级法院沟通一下,你这种情况可否立案。按照法律规定,显然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郊区法院也可能想立案后,面对被起诉的单位不好裁定,左右为难。

九月一日上午,崔会芳在手机上收到郊区法院发来的短信,内容如下:您好,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受理的崔会芳诉佳木斯市财政局等其他一案已立案,案号为(2020)黑0811行初31号,案件审限位182天,此案由立案庭承办,承办人为钟贵友。

看见立案的消息,崔会芳还想多日奔波总算没有白跑。九月八日,崔会芳再次去郊区法院见钟庭长,打过招呼后,钟庭长让崔会芳到窗口取裁定通知书,这让崔会芳很意外,这么快就出来了裁定书?她拿到手的裁定通知书上这样写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裁定如下:

1、对崔会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2、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法院。

根据佳木斯市郊区法院的裁定,崔会芳也只好按照法定程序上诉。九月十四日上午,崔会芳已将上诉状递交到佳木斯市郊区法院。

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2020)黑0811行初31号行政裁定;
2、裁定审理该案;

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以“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做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为由,对上诉人的诉讼不予受理,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该项规定指的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而本案中,上诉人并非对信访机关的答复提出的诉讼,而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混淆了行政机关对信访的答复以及信访事项本身的区别。认为只要跟信访有关,就不受理,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作法。

二、本案属于典型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受案范围,其中,第10项、第12项规定:(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本案上诉人对被上诉机关提出发放退休金的诉讼,退休金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种,同时,退休金也属于上诉人的财产权,因此该诉讼符合第10条或第12条的规定,完全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信访诉求仍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项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工资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崔会芳冤狱回家后,多次去原单位佳木斯市戒毒所找相关人员,要求恢复自己养老待遇问题,原单位领导都换了新人,崔会芳只能一次次去讲真相,告诉他们自己是做好人被迫害,新任领导理解她的处境和艰难,但是本单位又无力解决,只有打报告向市财政局申请崔会芳的生活待遇。开始财政局公务员科叶祯科长让戒毒所拿出工资标准,戒毒所第一次打报告,是按崔会芳原工资的60%向市财政局申请,叶祯科长说不符合标准,60%的标准是判缓刑的标准,而后又低于60%的报告再申请。

两次申请后,叶祯科长及副科长张秀英又说,崔会芳这种情况不归财政局管,应该戒毒所负责。戒毒所所长委托政治处和执法执纪科人员和崔会芳一起去咨询财政局副局长周传峰,周局长说:财政局每笔钱都得经主管财政市长批复。戒毒所政治处又打报告报到上级主管单位司法局,司法局再上报给市政府,请求主管财政的副市长孙希平。崔会芳借此也给市长邮寄了真相信,讲述了自己从参与迫害到走入修炼而后自己被迫害的过程。市长对于此申请很快做了批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解决。

看到市长这样的批复,崔会芳满以为自己的养老待遇会很快得到解决,但批文下到财政局后又是无声无息。崔会芳再次去财政局公务员科咨询,副科长张秀英说:全市判刑的多了,没有来找的,就你来找,要是给你解决,其他判刑的都得解决,那得多少钱啊,就你单位给你追问工资,你单位还有个判刑的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在养老待遇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崔会芳只好去佳木斯市信访局求助,信访局当即给予登记立案,立案后将她的诉求转到司法局,司法局又转到戒毒所,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戒毒所这样批复:戒毒所是财政供养单位,解决不了生活费用。

崔会芳不服戒毒所的处理意见,又去司法局请求复查,司法局又把崔会芳的申请又转到戒毒所,并让戒毒所的原处理意见书撤销,撤销的理由是答复的内容不明确,没说清,重新做出梳理,让戒毒所重新答复意见。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日,戒毒所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崔会芳去戒毒所取新的信访告知书。当崔会芳拿到这份新的告知书一看,内容跟上次一样,戒毒所无能力解决。

二零二零年四月四日,崔会芳再去司法局提出复查申请。五月八日,司法局办公室人员任扬给崔会芳打来电话,让她去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崔会芳拿到这份意见书,看上边写着:“去民政局办低保,本人不同意”的字样,崔会芳看后与事实不符,拒绝接收。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司法局又重新给崔会芳一份“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内容是:综上所述,经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佳木斯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处理意见予以维持。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佳木斯市政府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月十六日,崔会芳再次踏入财政局的大门,来到办公室,向一位女工作人员说明自己情况,她说:我多次来你们财政局,我的工资问题没有解决,如果说我的生活待遇问题不是属于你们负责的范畴,能否给我出具一份答复意见书?她说:应该归公务员科叶科长负责,让她去找叶科长,在行政办公大楼,崔会芳费尽周折见到叶科长,简短的交谈,他明确答复我,你的工资不归财政局管,还是得你们原单位解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崔会芳给戒毒所长安迎春打电话,询问工资问题如何解决,所长安迎春明确答复,单位解决不了。

七月十四日,崔会芳再去佳木斯市财政局找局长刘岩,见面后只是简短的说了几句话,她告诉局长自己养老待遇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局长说,我了解了一些你的情况,就匆忙要去开会,崔会芳只好给他留下了一封真相劝善信,信中详述了自己所经历的迫害和修炼受益的情况。她告诉刘局长,工资问题解决不了,我就通过法律诉讼了。

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崔会芳去信访局递交《复议申请书》,递交完毕工作人员说等电话。

停发养老金是剥夺崔会芳信仰权的延伸迫害

崔会芳由于不放弃信仰法轮功被冤判入狱,进而被剥夺了养老待遇,正是相关人员在执行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实施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邪恶政策。

法轮功的理念是“真、善、忍”,是人人应该尊崇的普世价值,法轮功目前已经洪传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深受民众的喜爱。唯有邪恶的政权才会与“真、善、忍”为敌。崔会芳由一个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警察能走入修炼群体中来,这重大的转变,让邪恶政党极度恐慌,一贯以谎言掩盖真相的它们最害怕的就是民众觉醒,所以对她的判刑是一种报复性的迫害。

崔会芳曾在申诉状中有这样几句话:我没有犯罪,不能把我等同其他刑事犯罪,我是被冤枉的,因为我炼法轮功,不仅是祛病健身,更让我的思想道德得以升华,知道如何做个好人。我的病都是医院治不好的:严重的贫血、失眠、健忘、浑身无力、烦躁、口腔溃疡久治不愈,通过炼功都好了。实践证明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身为国家专业执法人员,应该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认定我没有违法,判决我无罪,并要无条件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我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经济损失。

崔会芳没有养老金,虽然生活陷入困境,但在三年多的讨薪路上,她仍把所有接触的人都视为有缘众生,一一去讲真相,没有机会讲的她就留下写给公检法司同行的一封劝善信。她常说:我的困难是暂时的,那些不明真相仍在参与迫害的人才是最危险的。

崔会芳曾去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咨询,自己被冤判入狱后就停发了养老金,回家三年多,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养老金。她向律师讲述了自己的修炼和被迫害的经历,律师听完后,吃惊的看着她说:回来三年多还没有养老金,这三年你是怎么过的呀?

在别人看来,崔会芳身为公务员阶层,衣食无忧。而今却因不放弃信仰不但被冤判入狱,在监狱不配合邪恶的“转化”被关小号,长期坐小凳子体罚。令人难以想象精神压力和肉体折磨没有改变她的初衷。如今又失去了养老待遇,为讨要养老待遇处处被刁难。这样极大的反差,她并没有因选择修炼之路而后悔,大法的美好在她心里扎下了根,是法轮大法改变了她的人生坐标,开启了她新的人生。戒毒所的警察在对待在押人员,经常是开口能骂,伸手即打,但是崔会芳修炼后改变了这些恶习,法轮大法让她变的慈悲善良,温文尔雅,能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

选择良善 才有未来

法轮功被迫害了二十一年,又有多少和崔会芳一样的法轮功学员因不放弃信仰被经济截断呢?被迫害致死、致残、被活体摘取器官,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法轮功学员无计其数。很多公检法及各级政府官员,明知道法轮功没有错,信仰法轮功的人都是社会上最好的人,但是,为了饭碗,不敢坚持正义,良知被泯灭,甘愿被中共邪党捆绑,顺水推舟的参与其中,也有极少数想借助迫害向上爬的,岂不知有意无意的参与迫害,都给自己的未来及家人种下了苦果,因为善恶有报。

自古迫害正信的都没有成功过,最终都是自取灭亡。法轮大法是高德佛家大法,迫害佛法必遭天谴。历史的教训不能引以为戒,是放不下眼前的名利。古籍《太上感应篇》有云:“祸福无门,唯人自招;善恶之报,如影随形”。鉴往知来,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公检法人员,最后都躲不过人间法律的究责与天理的终极制裁。

崔会芳在给公检法同行的一封信中曾这样说:各位领导与公检法司同行们,我被构陷冤狱两年,回家已三年多了,期间我曾多次找到有关领导帮助合理解决工资问题,可至今仍未能如愿。尽管如此,我没有因此而怨恨别人,其中包括那些曾经参与迫害过我的公检法司办案人员,我知道他们也是因不明真相才能被利用而参与其中的。即使工资目前仍没恢复,但我相信这只是暂时的,因为“公道自在人心”。作为修炼人是不执着钱财的,那我为什么还一而再的想要回我的工资呢?因为我知道,我的退休工资能否被恢复,这既是衡量着人心善恶的取舍,也是留给很多生命在其中选择的机缘。一旦这场迫害被终结之时,那些曾参与对我和其他大法弟子迫害的人都将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正因于此,我才凝聚着血与泪写成这封信,诉说着我的经历和期盼,也是为了唤醒昔日的同行们,别再参与迫害好人了,用人的本性和良知来衡量自己的行为,了解真相,转变观念,善待大法修炼者,为自己也为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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