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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市廖安才再次起诉人社局扣发养老金

更新: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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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2019年9月30日,四川西昌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廖安才起诉当地人社局和社会保险事业局非法扣发养老金的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市西昌市社保局的追赔告知书和市人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社保局的追赔告知书的)。但是法院没有依法判决扣除居保金的行为违法,是以市社保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其做出的《追赔告知书》属超越职权的行为为由而撤销的。

2019年12月3日,西昌市人社局给廖安才送达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要求廖安才退回服刑期间的居保养老金,并对廖安才进行威胁恐吓。

为此,廖安才依法对西昌市人社局进行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西人社责退(2019)第001号《责令退回养老金告知书》,要求法院对四川省人社厅的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以合法性审核,确认该文件的违法性。

原告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1条和国务院国发[2014]8号第6条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社保机构有“按月”、“支付终身”向原告发放养老金的法定义务,并无刻意停止发放取消养老待遇的例外情形,养老金即包含国家对年老公民物质帮助的宪法义务,也包含原告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被告追回原告养老金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不属于行政规章而是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法规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的规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合法性的依据。

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文件所规定的“服刑人员停发养老金”并无上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属于越权行政,该文件擅自减损公民权利、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立法法》第80条第2款和《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

现在西昌市法院已经对此案立案,并通知廖安才2020年10月10日上午9点在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事件回放:

六十二岁的廖安才是西昌市礼州镇琅环乡的村民,廖安才因为坚持对“真、善、忍”大法的信仰,被多次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廖安才和张翼、郭兵三名法轮功学员,因和一群法轮功学员过年前在农家乐山庄聚会,被西昌市国安大队绑架,随后被西昌市法院和凉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承受了难以想象的折磨。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六日,西昌市社保局给廖安才发来《西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追赔告知书》,告知廖安才,要退回服刑期间领取的城乡居保2650.56元,本人提出恢复待遇领取申请后,才继续发居保金,服刑期间的居保金不予补发。廖安才认为社保局的做法是违法的,于是向西昌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西昌市人社局以西人社信复字【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回复廖安才:维持西昌市社保局发出的追赔告知书。

廖安才在四月十八日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告西昌市社保局和西昌市人社局扣发居保金的行为违法。养老金本质上是原告的合法财产,根据《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原告服刑期间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2019年8月26日上午,西昌市法轮功学员廖安才起诉当地人社局和社会保险事业局非法扣发养老金的案件,在西昌法院开庭。

2019年9月30日,四川西昌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廖安才起诉当地人社局和社会保险事业局非法扣发养老金的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市西昌市社保局的追赔告知书和市人社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社保局的追赔告知书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市社保局承担。

相关人员:
西昌市法院电话:0834-3222545 邮政编码:615000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东路186号
西昌市法院行政庭:电话:0834-3227326
本案合议庭:庭长:周红春(13508202119 )
审判员:苏红英、蒋瑛 书记员:刘丹艳

西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昌市大水井 16号)
局长:刘腾云 13795648999
副局长(主管社保):张吉祥 1398028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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