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相较于上次中院发回重审时会理法院法官杨继兰,这次主持庭审的凉山州中院三名法官,尊重和保障了上诉人和律师的辩护权。黎雄兵律师说, “以不得带书包、不得带电脑为由,我们已被会理县法院连续5次阻止进入法庭,今天终于得以携带书包和电脑进入法庭。在此对凉山州中院勇于纠正会理法院错误行径的举动表示赞赏。”
这个案件从开始至今前后持续了近5年时间,虽然当事的法轮功学员已经因为公安的非法羁押早已在看守所“服刑”完毕释放获得了自由,会理县法院的判决至今没有生效,但沈加凤的退休金和董秀琼的双女费和养老金被扣一年,而且到目前为止马凌仙、郑琼、罗继平的退休金仍未发放。
2016年1月30日晚,马凌仙、罗继平等五名法轮功学员外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被警察绑架进会理县看守所,3月24日被国保构陷至检察院,8月23日被构陷至法院,同年12月29日会理县法院枉判5名法轮功学员一年零四个月到一年不等刑期。
上诉后,2017年5月8日凉山州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负责本案的法官杨继兰以“不得带书包和电脑”为由连续多次阻拦两名律师黎雄兵、卢庭阁进入法庭。法轮功学员最后在未能获得律师辩护的情况下,2019年5月24日被重审再次判处原审同等刑罚。再次提起上诉后,2020年8月11日凉山州中院在会理县法院本地开庭审理该案。
二审开庭前,辩护律师提出了包括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和所谓“涉案”法轮功真相资料数量、性质、法律适用等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要求二审开庭审理并撤销一审判决。本次二审开庭,会理县法院和会理县公安局补充提交了两份抗辩新证据:“情况说明”和侦查实验报告,庭审主要围绕两份新证据进行了质证、辩论和法庭陈述。
黎雄兵、卢廷阁律师指出,一审法官杨继兰阻止辩护律师进入法庭并最终剥夺法轮功学员委托律师的权利而径自判决,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官杨继兰则签字盖章并连同会理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以此向中级法院辩称已经为法轮功学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未剥夺法轮功学员获得辩护的权利。上诉人罗继平则质证和向法庭表示:“我一直坚持要求黎律师到庭为我辩护,但杨继兰法官说我请的律师无效,始终没让黎律师到庭”,罗继平还当庭指出,开庭当天会理县法院仅指定了一名律师为其提供援助,并非“情况说明”所称的同时指定了付姓、阮姓两名法律师。
针对一审法院的“情况说明”,黎雄兵律师还当即质证指出该份说明与在案的一审书面卷宗相矛盾,不具真实性。黎律师当庭宣读卷宗证据:2018年11月29日会理县法院的《刑事审判笔录》和会理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2019)第5号《刑事法律援助公函》,二者一致清楚表明法院为罗继平指定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仅有一名尚在律师实习中的阮某某,且其并未取得执业资格,依法不具备独立出庭辩护的权能和资格,一审法院在本案上诉期间补充提交的“情况说明”所称付姓执业律师一同出庭援助辩护,显属虚假。
针对辩护律师关于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法轮功学员携带法轮功真相资料数量已达刑事追责标准最低数量证据不足的意见。本案一审发回重审期间,会理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4 日进行了所谓“侦查实验”,将全案涉及的法轮功真相资料重新分装,得出侦查结论:无论采取何种装载方法,每一个手袋中最少数量为50册以上。侦查追责、公诉检控和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法轮功学员发放真相资料时所持真相资料数量达到了50册最低刑责数量要求。
针对此“侦查实验报告”,黎雄兵律师质证指出其程序违法,行为主体违法,当属无效。卢廷阁律师还指出,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二审阶段,公安机关无权进行补充侦查,要求中级法院否认该“侦查实验报告”。公安机关进行所谓侦查实验也没有通知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场,如若侦查实验结论作为证据采用,将导致剥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重新勘验的权利。侦查实验结果的公正性存疑。
律师还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第204条之规定:法庭审理过程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调查核实证据;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察院可以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因此,法庭审理过程中,脱离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主持、参与和监督,侦查机关无权擅自进行侦查实验补充提交新的证据。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还指出,因为一审程序中会理县公检法违法办案导致法轮功学员沈加凤在看守所中病发,终究没能走完诉讼全程于2019年1月31日去世,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董秀琼,在看守所被野蛮灌药导致双耳失聪,至今左耳还有伤痕。今天参加庭审的只有4名法轮功学员。4名上诉人均是年逾花甲古稀老人,她们辛勤工作一辈子,退休多年,秉持自己的信仰做好人,希望二审法庭善待她们,公正判决,让国家法治建设的光辉普照每一个公民。她们的行为并无任何刑事犯意,更无社会危害。
两辩护律师最后还向二审法庭提出了请求,要求追究一审法院杨继兰法官的违纪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渎职责任。正是本案一审法官杨继兰违法滥权,侵害律师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自2017年11月17日黎雄兵、卢廷阁律师在会理县法院遭受人身搜查,电脑、手机、U盘以及随身案卷材料被扣押,卢廷阁律师还被法警殴打。此后,接连4次两律师被以“不得带书包不得带电脑”为由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11月29日和12月25日被会理县法院阻止进入法庭,千里迢迢数次前往会理县法院开庭未果,造成巨大损失。两律师为此一直持续进行维权,陆续向省市县及最高法院和其他纪检监察部门提起几十件控告、刑事自诉和国家赔偿案件,他们表示维权进程目前远未结束。
凉山州中院刑一庭庭长
杨红武(此次主审) 办 0834-3866516 移 18980285188
刑一庭副庭长
刘森军 办 3866505 移 18980285113
刑一庭副庭长
张菊(此次主审) 办 3866505 移 18980285170
刑一庭副庭长 办 3866505
李晓军 移 1898028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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