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其它选择 可以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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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最近,常常看到同修被社区、派出所等地的人员骚扰,上门问,你还炼不炼,让签字,写保证书。同修大多数都回答,“炼,法轮功这么好,让人做好人,我一定炼。”当然,同修的回答没有问题,我只是想阐述另一个观点。

首先,这一问一答,就是配合了邪恶,无论回答是与不是,都是配合,因为他问你答。我们应该记住师父讲的:“无论在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大家都这样做,环境就不是这样了。”[1]

比如,他们上门来可能是带着恶意,也可能是无奈的配合上级的指令,但是请记住师父讲的。

我想是不是可以这样问:“请问,你来我家做什么?这是我的私人住所,不是公共场合,我没有邀请你,你来我家是骚扰。”

或者,“你给我打电话做什么?我是守法公民,没有犯罪嫌疑,没有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我希望平静的生活,不要再打电话骚扰了。”

如果他们问,你还炼不炼法轮功?我想也不要回答他们,可以这样说:“我的思想想什么是我个人问题,信什么是我个人的意愿,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不属于法律范畴的事情,与任何人也没有任何关系。我拒绝回答这类问题,你也不要再做这种管天管地还要管别人想什么的事情了,这很荒谬。”

其次,这种提问就是邪恶利用大法弟子的善和讲真话,然后想用大法弟子的真话,再去迫害大法弟子。我们不怕,也不纵容邪恶,也不给邪恶借口和机会。

我建议同修可以拿一张纸,让来家里骚扰的人,写明自己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和来家里为什么事而来,并把他们违法的地方告知他们。同修要清楚,他都到你家了,他这样做法是违法的,不管他说是求求你,这是上面的任务,自己没办法,还是态度蛮横,要求你必须配合。他们违法在前,你当然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他们把个人信息留下来,也告诉他:这是你违法的证据。不管他写不写,留不留,我想都会震慑邪恶,让他们有所思考。

公义论坛有一栏目叫“制止非法骚扰”从法律上讲的非常清楚,请大家都看一下,这样可以不配合邪恶,又制止坏人邪恶,点醒他们是在违法做恶。下面引用部分内容:

一、派出所让来一趟,违法吗?
(法轮功学员没有违法行为。派出所警察无故让来一趟,是对法轮功学员正常生活的骚扰,系违法行为。如果要求去办的事情本身违法,例如采指纹、写保证、调查是否还修炼法轮功等,更属于违法行为。)

摘要(一):关于来一趟
1.按照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派出所无缘无故让公民去一趟,公民可以拒绝。派出所如果继续要求一定要来,即构成违法。
2.按照生活常理,公民的时间用于谋生养家、干正事。派出所没有法定事由让公民去一趟,耗费公民时间,公民有权不予配合。
3.派出所为了执行合法公务,可以让公民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公民拒不同意的,派出所警察可以办理传唤手续。但是,如果所要办理的事由不合法,那就无法办理传唤手续。所以,拒绝到派出所是检验其是否办理正常公务的一个初步办法。

摘要(二):关于歧视性对待
1.派出所警察通知法轮功学员去一趟,往往是要做歧视性对待。例如,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要采指纹、验血型等,于是让法轮功学员也采指纹、验血型、录取其它信息。
2.法轮功学员应当注重得到平等对待。例如让法轮功学员写一个“遵纪守法、不危害社会”的保证。警察是不能让所有公民都去写这种保证的,那是对公民的骚扰和侮辱,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事。那么也不能让我们法轮功学员写。单独让法轮功学员写,就是对法轮功的侮辱和歧视。

摘要(三):关于违法对待
1.对公民的歧视对待本身就是违法。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歧视对待中的具体措施往往也是违法。例如采指纹。只有法律规定的环节(例如办理或者更换身份证时),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采取指纹,是合法行为。而在其他情况下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依据却要采取公民指纹,就是违法行为。

二、政法委或者610人员主动上门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政法委或者610工作人员为了法轮功案件主动上门,一般涉及:(1)人员身份不合法;(2)所办事项不合法;(3)基础事由不合法;(4)所提要求不合法;(5)工作方式不合法。

(1)人员身份不合法:
法轮功学员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应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反馈与处理。政法委、610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党务人员、特殊机构人员,所以其身份不合法。

(2)所办事项不合法:
政法委、610的人员前来法轮功学员家,往往说是要“协调”、甚至“帮助”法轮功学员“妥善处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件。其实法轮功学员要求的是严格依法办事,而所谓的“协调”、“帮助”本身就不成立。法轮功学员如果没有违法,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这不是能够“协调”的。如果打着“协调”、“帮助”的名义让“少判几年”,那还是迫害、违法办案,其所要办的事项彻底不合法。

(3)基础事由不合法:
法轮功学员的问题没有向政法委、610提出。如果诉江、或者就其他的案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举报,那么有关的控告信息属于依法保护的秘密。政法委、610的人从哪里得知的?这反映了政法委、610的人已经违反了法律,而且还有其他人也在违反法律。

(4)所提要求不合法:
政法委和610的人员往往乘机提出一些要求,一般是不合法的。例如:
不要请无罪辩护的律师(即俗称的正义律师),该要求不合法;
不要向更多的国家机关反映(不要把事情闹大),该要求不合法;
请提供手机号等个人信息,该要求不合法;
不要向明慧网反映事实,该要求没有任何依据,也不合法;
不要把他们来过的事情告诉别人,等等,该要求不合法。

(5)工作方式不合法:
政法委、610工作人员的如下工作方式不合法:
不表明具体身份。自己叫什么名字,如果不说出来,就更不合法;
威胁。“如果……就判重刑”,这是典型的威胁,而且说明他们在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办案;
诬蔑诬陷。“无罪辩护的律师有海外政治势力支持”、“法轮功被人利用”,都属于诬蔑、诬陷;
非法调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询问与办案有关的问题,例如“谁写的控告信?”
非法要求。“法轮功好就自己在家炼”。“不要宣传,不要发资料”,都是非法要求。

附:迫害人员为什么问:“希望我们还来吗?”
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得侵犯。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私闯民宅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问话是在利用法轮功学员家属不了解法律,给自己寻找再次上门找法轮功学员、骚扰法轮功学员家庭的借口。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修炼人之间的理性交流,通常只是个人当时修炼状态中的认识,善意交流,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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