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想回答警察们的这个疑问,把它说清楚。
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律,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简单说,实体法规定了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标准,如刑法。而程序法就是运用法律应当遵守的步骤、方法、方式以及时限,如刑事诉讼法。
两者的关系是:实体法公正和程序法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程序公正对保障实体公正有重要作用;但如果实体本身失去公正,则无论程序多么公正,也不可能保证实体公正,不可能避免因实体不公正而导致的不公正判决结果。那么,同时程序也就失去了公正(合法)的可能性。
把上述法律常识,运用到对法轮功学员案件的司法实践的考量中,有一个问题要说清楚:因为对法轮功学员案件适用的法律条文是刑法第300条,表述为“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警察在对法轮功学员住处搜查时,虽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示了搜查证,但仍属于非法搜查。
“300条”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的案件
二零一八年,我因被不明真相的人告发,被非法判刑一年。在法庭上,我依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自我辩护,比较全面讲清了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300条”违反宪法“信仰自由”原则,属于无效法律;第二,“300条”不具备适用性,是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法轮功不是×教,因此,“300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下面是自我辩护词的相关部份——
(一)“300条”违背宪法“信仰自由” 原则,是无效法律。
众所周知,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是万国公理。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对信仰自由给予确认。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本是一种以“真、善、忍”为指导的精神信仰,理应受到宪法保护。所以,“300条”属于无效法律。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开始的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一亿人的佛法正信被镇压,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抄家、劳教、判刑,直至发生了“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人体器官贩卖牟利。这些罪恶行径,从根本上违背了宪法的信仰自由原则,犯下了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
(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适用吗?
在本案的法律文书上,给我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这一罪名适用于本案吗?下面是我的想法。
众所周知,按照刑法学的一般原理,一个罪名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二是犯罪客体;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如果这四个要件缺少一个,则罪名不能成立。
先说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嫌疑人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比如,破坏军婚罪,其犯罪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欲使该罪名成立,必须找到这个军人是谁,姓什么叫什么。否则,罪名不能成立。同理,欲使本案的“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必须找到犯罪客体,即破坏了什么法律实施。请问公诉人,或者说请教公诉人,本人在家中持有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破坏了什么法律的实施?
迄今为止,全国共有上百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上千场无罪辩护,在法庭上,律师向公诉人提出过这个相同的问题,得不到任何回答——因为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换句话说,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
再来看犯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本人曾在部队服役十五年,多次被评为先进和优秀,荣立三等功;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在某大型集团总公司从事纪检工作;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按照大法倡导的“真、善、忍”做人做事。我的一切言行,不敢说没有错误,天地共鉴,绝不可能有任何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
三看犯罪的客观方面。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社会危害。本案所提供的所谓犯罪证据,都是从我家中搜查所得,根本没有流入社会。如果说这些东西危害了社会,就跟说我家里笼子里养的小鸟从未飞出笼子,却说它偷吃了邻居家阳台上的小米一样令人难以置信。
综上所述,本案罪名成立的四个要件四缺三。请问审判长和公诉人,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罪名还适用于本案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安局抓捕我,检察院公诉我,乃至本次法庭审判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请问审判长和公诉人,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违了什么法?
(三)法轮功真的是×教吗
审判长和公诉人,因为本案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以,法轮功是否是×教,又成为本案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法轮功不是×教,同样能证明本案的罪名不适用于本案。那么,法轮功真的是×教吗?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历史中寻找答案。
法轮功又称为法轮大法,一九九二年由创始人李洪志大师传出。从传出到被镇压前的短短七年间,人传人,心传心,很快发展到一亿人。修炼者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提升,家庭和睦,福益社会,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国防科工委下属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在北京举办了两届东方健康博览会,法轮功应邀参加。第一届,法轮功一枝独秀;第二届,法轮功梅开二度。两届博览会上,法轮功共获得四个奖状一个奖杯。获大会最高奖项“边缘科学进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李洪志大师获“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博览会总指挥李如松先生在广播中说:“在博览会上收到的第一封表扬信便是赞扬法轮功的,收到表扬信最多的也是法轮功。”博览会总顾问姜学贵教授说:“我亲眼看到李洪志老师为这次博览会创造了很多奇迹,法轮功不愧为这个博览会中的明星功派。我作为博览会的总顾问,负责任地向大家推荐法轮功。”两届博览会,法轮功以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获得巨大成功和口碑,美誉满京城。
一九九八年九月,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法轮功的广泛关注,前人大委员长乔石主导一批老专家,对广东省12553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表格抽样调查,取得了详尽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形成一份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法轮功祛病健身总有效率97.9%。该报告结论性的、核心的一句话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函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邀请李洪志大师为前来北京开会的公安英模现场治病,这些英模多有刀伤或枪伤等陈年顽症。李洪志大师亲率弟子前往英模住地,经过现场诊治,近百位英模当中,除一人症状不明显而没有明显感觉外,其余人员症状都当场治愈或明显好转。有的结石当场排出,有的麻木当场消失等等。李洪志大师还把讲课所得四千元钱全部捐给基金会。基金会向科研会发出感谢信,对李洪志大师和法轮功给予高度评价,表示衷心感谢!
原北京301医院院长、老红军李其华的老伴长年患病,多方医治无效,身为医学专家的他也无能为力。后来,老伴学了法轮功,一身的疾病消失。如此神奇的功效,让李其华折服,从此也学起法轮功。迫害开始后,李其华据实直言上书,力陈法轮功的好处,要求政府停止迫害。江泽民亲自下令,无论如何要让李其华转化。在政治高压之下,李其华违心写了放弃修炼的材料。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大师受中共驻法大使馆邀请,在巴黎中使馆文化处举行了一场讲法报告会以及第一个海外法轮功学习班,拉开了海外传法的序幕。现如今,法轮功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翻译成四十种外文;李洪志大师四次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法轮功在海外获得各种褒奖三千多项。可以说,除去大陆以外,法轮功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这些中国领地,都是依法注册、合法炼功、公开传功、公开讲真相、政府支持、民众欢迎的修炼群体。如此一来,就形成了这样一道世界奇观:放眼世界诸邦列国,都是热烈欢迎法轮功,只有盘踞在中国大陆的中共在迫害法轮功。谁好谁坏,谁正谁邪,一目了然。
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围绕着“真、善、忍”这三个字,阐释“真、善、忍”,弘传“真、善、忍”。李洪志大师是在做这样的事,法轮功学员是要做这样的人。这三个字展现的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普世价值。归根结底一句话:法轮功就是“真、善、忍”, “真、善、忍”就是法轮功。
事实上,人们头脑中关于法轮功是×教的认识,主要来自于政治高压和媒体误导,加之天安门自焚伪案的推波助澜。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访法国的江泽民向法国媒体宣称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报》发表早已准备好的社论,称法轮功是×教。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律真相的不了解。很多人误以为迫害法轮功于法有据。而正如本文所剖析的那样,中共利用公检法司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完全全是非法的。这听起来好像不可思议,但却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漏洞百出的天安门自焚伪案也早已被彻底揭穿。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假借法律陷害好人,是中共这个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
结语
本文已经清楚的回答了警察们的疑问。其实,不只是出示搜查证的搜查属于非法,后续的拘留、逮捕、预审、起诉、审判、监狱关押等等,这一连串的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及其执行,都因实体法“300”条的违宪、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罪名错误而从根本上失去了合法性。说白了,都是在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