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返还冤狱期间养老金”这种经济迫害

更新: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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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近期从明慧网报道看到,各地都有被迫害刚刚出狱的大法弟子,接到当地邪党社保部门通知,要退回在监狱被迫害期间的养老金。依据是2020年7月左右,当地发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本地刚刚出狱的同修,也遇到同样情况,这是邪恶对大法弟子的经济迫害。由于不懂法律,许多同修养老金被扣发,有的被一笔收回。对此有三方面建议:

第一,明确有关养老金的法律规定:

一、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的行为是违宪、违法的行为。

社保局扣除服刑人员养老金主要依据的是:《××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追偿告知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然而这些通知和相关文件违反了《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从法律效力角度讲,这些文件只是政府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无效。

而公民的养老金是由《宪法》、《社会保险法》等众多法律共同规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识,与宪法及法律抵触或冲突的下位法律文件无效。上述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规定“服刑期间停发养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都“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所以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随意增添“停发养老金”规定因违宪、违法而无效。详细阐述如下:

(一)“通知”文件违反了《宪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公民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公民在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此条规定明确:公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本没有“除外”的规定,即服刑期间,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等文件因为与上位法(地方法规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而无效。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号)等文件违法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服刑期间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因与《宪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相抵触,根据《立法法》之规定是无效的。

(三)养老金本质上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要求公民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本质上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社保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从公民权利角度讲,养老金是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个人都无权剥夺、停发、少发。个人合法财产归个人所有,与个人身在何地没有关系、与个人当月是否使用养老金也没有关系。因为国家法律并没有“判刑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不支出就停发养老金”、“养老金当月支出不够就多发养老金”的规定。因此任何停发公民养老金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行为。

参考:

《破除经济迫害 补发养老金》

《冤狱期间养老金(退休金)被剥夺的应对》

《剥夺养老金违法面面观及应对策略》

《解体中共扣发养老金的经济迫害》

第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以上内容,按照行政诉讼文书的格式修改即可。

成功案例可以参考“公义论坛”——“请帮提供一份关于 城乡居保养老金的 行政诉讼书”帖子,同时可以在公义论坛咨询,获得法律指导。(https://gongyiluntan.org/viewtopic.php?f=177&t=234883&p=1365211&hilit=%E5%85%BB%E8%80%81%E9%87%91#p1365211)

第三,发正念解体旧势力利用养老金对大法弟子经济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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