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宁夏银川市检察院魏宏宇构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

更新: 2019年09月28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魏宏宇,男,汉族,一九七八年六月出生,现任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处处长。二零一七年六月中旬后,魏宏宇践踏法律,相继构陷法轮功学员姜涛、苏青玲、曹桂兰、谢毅强,致使上述四人在二审开庭后遭加刑迫害。二审后加刑的案例,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年当中也是极其少见的。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法轮功学员栾凝(原宁夏劳动人事厅教育中心任副主任)被非法开庭,魏宏宇再次勾结兴庆区检察院徐文君等共三人构陷栾凝,致使栾凝遭银川市中级法院诬判十年,并被勒索十万罚金。银川市中级法院对谢毅强二审开庭时,身为公诉人的魏宏宇上蹿下跳,公然阻挠、制止律师的辩护发言,其法盲加流氓的嘴脸暴露无遗。

以下是魏宏宇构陷五名法轮功学员的犯罪事实:

一、二审构陷姜涛致加刑一年

法轮功学员姜涛先生,今年四十五岁,原系永宁县增岗中学美术教师,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头痛、胃痛等许多顽疾都好了,身心受益,并能够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后,姜涛因不放弃信仰,遭三次非法判刑:第一次三年半,第二次六年,因屡遭迫害被无理开除公职。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宁夏永宁县国保大队保金宁带人伙同银川市多个警察又绑架了姜涛先生并抄家劫掠,当晚将他劫持到永宁县看守所(后合并到了银川市看守所),七月二十日,姜涛被永宁县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永宁县法院对姜涛非法庭审。当庭法官为吴渊娟,书记员为王立荣,公诉人为温渊。姜涛家人为他聘请了两名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四月中旬,姜涛被诬判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姜涛上诉后,遭永宁县检察院抗诉。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对姜涛非法二审。合议庭由审判长曾琳巧、审判员黄琼、马捷组成,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担任公诉人。魏宏宇首先宣读了支持永宁县检察院“抗诉”的意见书,并说:依据相关法律应该给姜涛判刑三到七年等等。

控辩双方辩护发言开始后,律师从构成犯罪的四要素、法律条款等方面为姜涛做了无罪辩护;姜涛也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审判员黄琼不时野蛮地制止律师发言,姜涛发言时,每当提及法轮功,黄琼就大声呵斥:“说过了,还有没有其它的。”甚至粗暴地命令姜涛:说完了就坐下!姜涛的发言多次被打断。审判长曾琳巧对姜涛及律师表现出明显的恶意,并阻止发言;对黄琼无视庭审规则、无视法律尊严的粗鄙表现却放任不管。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对姜涛做出加刑一年为三年,并勒索三千元的诬判。

二、二审构陷苏青玲、曹桂兰 致两人被加刑

二零一六年九月初,宁夏永宁县法轮功学员苏青玲女士、曹桂兰女士被绑架、抄家劫掠,后被非法批捕。一审后两人分别被永宁县法院非法判刑两年、一年半。两人上诉后,永宁县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抗诉。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银川市中级法院非法二审姜涛后,接着开庭二审苏青玲、曹桂兰。合议庭由审判长曾琳巧、审判员黄琼、马捷组成,公诉人是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魏宏宇。

开庭后,魏宏宇首先宣读了支持永宁县检察院“抗诉”的意见书,并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苏青玲、曹桂兰的量刑应在三至七年。

苏青玲家人为其聘请的律师为苏青玲做了无罪辩护;苏青玲发言时质问法官与公诉人: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中国公民不可以信仰法轮功?曹桂兰老人语气平和地告诉法官:她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祛病健身,她不认为自己有罪。当庭审判员黄琼频繁地制止律师发言,几次粗暴地打断苏青玲的发言。

当庭没有宣判结果。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对苏青玲、曹桂兰做出加刑的判决,苏青玲被加刑两年为四年,曹桂兰被加刑一年为两年半。

苏青玲女士,今年五十一岁,原系宁夏永宁县杨和乡林管站干部。从小多病,十二岁时患上了严重的癫痫病,脊背上动过六次手术。后来又患上了软骨病、严重的神经衰弱等。

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不知不觉癫痫不再犯了,慢慢的,其它病也都好了。她按“真、善、忍”的标准为人处世,变的自信乐观、善于助人了,在单位不和人计较,勤勤恳恳、吃苦耐劳。她高兴地逢人就讲修炼后的变化、法轮功的神奇。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苏青玲被绑架、抄家,关押在看守所、洗脑班;被非法劳教三年;判刑两次,一次三年半、一次四年(此次);被迫离婚、被开除公职。

曹桂兰女士,被非法劳教两年、非法判刑两次:一次四年、一次两年半(此次)。

三、构陷谢毅强致加刑 粗暴阻挠律师与当事人

谢毅强先生今年五十五岁,原系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所高级工程师,被迫害前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劳教三年,判刑两次:一次四年、一次三年半(此次),在劳教所、监狱遭酷刑折磨,两次差点失去生命;谢毅强因此被开除公职;他母亲在无助、伤心、悲愤中离世。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谢毅强先生在宁夏贺兰县金贵镇被不明真相的人诬告遭绑架,后非法关押到银川市看守所,后遭非法批捕。二零一七年二月,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非法开庭,两个多月后,谢毅强被诬判两年四个月,并勒索五千元。谢毅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贺兰县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谢毅强非法二审,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何文波、审判员黄琼、曾琳巧,公诉人是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谢毅强家人为他请了两个律师当庭做无罪辩护。

开庭后,魏宏宇首先宣读了贺兰县检察院的《抗诉书》及银川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书》,称:贺兰县法院对谢毅强判刑两年四个月是“量刑畸轻”,按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谢毅强有“前科”、“无认罪悔罪表现”应判刑三到七年等等。

律师指出检方的“抗诉“理由存在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当事人和两位代理律师均指出:贺兰县公安国保人员存在非法获得证据、提供假证据、滥用证据等,甚至将“某某人听说的”也作为证据,是刻意构陷当事人。

律师和当事人发言时,法官何文波、审判员黄琼以“问题与本案无关”、“重复问题不要再问”等无理言词阻止、呵斥律师和当事人。何文波、黄琼相继对律师咆哮:你可以到纪检委去告!你去告!

律师强烈抗议何文波、黄琼的违法言行时,公诉人魏宏宇居然上蹿下跳,阻挠、制止,说律师:“不服从法官指挥,辩护发言与本案无关”等等!双方激烈争执中,何文波以“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为由,指挥法警将谢律师逐出法庭,谢律师见状愤而离场。

谢毅强指出:公诉人没有权力制止律师的辩护,法官为什么不制止公诉人?并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刚说了几句,何文波便粗暴地打断,喝令法警给谢毅强戴上手铐强行推出法庭。当庭没有宣判结果。

二零一七年八月,谢毅强家人接到《刑事判决书》,得知谢毅强被加刑一年两个月,变成了三年六个月,勒索五千元变成了六千元。

四、伙同他人构陷栾凝 致栾凝遭十年诬判

栾凝先生今年六十岁,大学文化,原来在宁夏劳动人事厅教育中心任副主任,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不久,几种慢性病消失,无病一身轻。栾凝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一九九七年一月主动报名到条件艰苦的宁夏南部山区同心县参加扶贫,期间坚持与村民一同吃住和劳动,为当地农民抗旱开挖水窖和改善教学条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当地村民曾感叹:多少年都没有遇到象你这样的干部了。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因不放弃信仰又是辅导站副站长,栾凝先后三次被非法抓捕判刑,一次三年、一次四年、一次十年(此次);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绑架到洗脑班拘禁、被原单位开除公职失去养老等社会保障。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栾凝因邮寄真相信遭邮局人员诬告,被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派出所吴学林、张夏宇、马涛、罗麟等警察绑架劫持到银川市看守所关押,不久栾凝遭非法批捕。

在宁夏政法委、610人员操控下,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兴庆区检察院除用“刑法三百条”构陷外,又增加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构陷栾凝。因兴庆区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没有管辖权,兴庆区检察院将该案上交银川市检察院。银川市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提交到中级法院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为栾凝案开了所谓的庭前听证会。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栾凝非法开庭。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徐文君等三名检察官合伙构陷栾凝;银川市中级法院法官郭鹏为审判长,李刚、徐玉芳为审判员。栾凝的家人聘请的两名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律师当庭指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是人为制造的,相互不能印证,证据间自相矛盾,其中一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被法官无理逐出法庭。栾凝也表示:坚信人在做天在看、坚信善有善报、坚信有沉冤昭雪的一天,提醒人们坚守良知和善良。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下达判决书:对栾凝非法判刑十年,勒索十万。栾凝提出上诉后,其家人为栾凝聘请了两位律师。二零一九年七月下旬,宁夏高级法院在没有收到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没有开庭的情况下,驳回栾凝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诬判。

在中共对法轮功长达二十年的残酷迫害中,法轮功学员一直坚持和平理性地讲真相,使大量的世人和公检法司人员从谎言中清醒,一些参与迫害者主动调离或停止了迫害,为自己选择了未来。奉劝魏宏宇等人看清形势,停止迫害,赶快弥补过失。扪心自问一下:做好人遭迫害、讲真话遭迫害的社会,可不可怕?你愿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样的社会吗?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