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已知的资料,从二零零四年起,樊新平担任审判小组的审判长长达十年,至少对二十五名法轮功学员遭诬判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刑期最长十三年,刑期十年以上的有十人,一人在监狱遭迫害致死,一人遭迫害致疯后去世。
以下是樊新平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已知案例:
法轮功学员单思源、李桂英、马志刚、崇金霞遭迫害案例
◇单思源,女,一九七零年八月二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金川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电气教研室教师,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诬判十三年。
◇李桂英,女,一九四六年八月二十五号出生,个体经营商户,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诬判十三年。
◇马志刚,男,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大专文化, 原金川集团公司精炼厂动氧车间职工,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诬判十二年。
◇崇金霞,女,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出生,大学文化, 原金川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电气教研室教师,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诬判十一年。
参与对上述法轮功学员进行终审诬判的成员:金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史莉、审判员张洪勇、书记员陈晓菊。
法轮功学员郝俊遭迫害
◇郝俊,男,一九五八年出生,大学文化,金昌市地税局职工,曾任市地税局分局副局长。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遭诬判四年六个月。
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郝俊进行终审诬判的成员:金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史莉、审判员张泽勇、书记员刘维亮。
法轮功学员张延荣、秦德新、樊永成等遭迫害
◇张延荣,男,一九六零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河滩村七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二年,在酒泉监狱遭迫害致死。
◇秦德新,男,一九七二年三月五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北泉村一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二年。
◇樊永成,男,一九六零年四月四日出生,原金川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二年。
◇王泽兴,男,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河滩村八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年。在武威监狱和酒泉监狱遭迫害致疯。出狱后去世。
◇岳培福,男,一九四八年三月三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北泉村六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年。因身体被迫害严重出狱后去世。
◇褚大义,男,一九五八年十月七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双磨街村九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八年。
◇胡尚学,男,一九四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水磨关村三社,焦家庄乡兽医站退休职工,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十二年。出狱后去世。
◇王泽芳,女,一九六二年五月十四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河滩村七社居民,张延荣之妻,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八年。出狱后去世。
◇秦吉昌,男,一九四五年二月二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北泉村六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七年。
◇王永芳,女,一九六八年三月十日出生,永昌县焦家庄乡河滩村八社居民,王泽兴之妻,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七年。
◇严生杰,男,一九四二年出生,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诬判三年缓刑四年。
◇李长峰,男,遭诬判七年。
参与对上述法轮功学员进行终审诬判的成员:金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李伟玲、审判员蒋兴平、书记员陈海东。(金昌市中级法院[2002]金中刑终字第101号)
法轮功学员毛伟、曹芳、刘桂菊、符玲文等遭迫害
◇毛伟,男 一九六七年十月九号出生,原金川集团公司镍钴研究设计院工程师,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六年。
◇曹芳,女,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出生,金昌市居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刑四年。
◇符玲文,女,一九四零年十月一号出生,中专文化,金昌市居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四年(监外执行)。
◇刘桂菊,女,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号出生,原金川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四年(监外执行)。
◇姚芙蓉,女,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六号出生,原金川集团公司家属区巡逻队职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四年。
◇蔡勇,男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号出生,原金川集团公司精炼厂原料预处理车间职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诬判三年六个月。
参与对上述法轮功学员进行终审诬判的成员:金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刘维亮、审判员张洪勇、书记员陈晓菊。(金昌市中级法院[2008]金中刑终字第03号)
法轮功学员王玉梅、李霞遭迫害案例
◇王玉梅,女,金昌市金川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被金昌市金川区法院金川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六个月。依法上诉。依法上诉后,被金昌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霞,女,金昌市金川区法轮功学员,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被金昌市金川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诉后,被金昌市中级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与对上述王玉梅、李霞进行终审诬判的成员:金昌市中级法院审判长樊新平、审判员刘维亮、审判员狄培明、书记员陈晓菊。
金昌中级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0935-8619176
刑事审判第二庭0935-8619150
审判管理办公室0935-8619168
审判监督庭0935-8619127
立案庭0935-861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