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害人致死者的法律责任

更新: 2019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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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生命可贵,法轮大法学员和弟子在被非法关押期间被迫害致死,我们不能听之任之。我们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这才是符合常人社会状态的。当然,我们必须人在世上,心在方外,自己的心不能陷进去,心不能流于常人。

目前在实际运作中,在收集证据方面,我们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主要是中共迫害法轮功完全是无视法律和道德底线的,并且百般抵赖和销毁证据。

比如,看守所为了推卸责任,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千方百计的销毁证据,有的则强词夺理,有的胡搅蛮缠。如有的看守所警察说:“法轮功学员绝食是自杀,说她不想活了,她的死与看守所无关。”看守所人员的这种说法就是在强词夺理、胡搅蛮缠。

绝食能导致人死亡,但法轮功学员绝食不是要自杀,而是用这种方式抗议对他的迫害,如非法抓捕、非法关押以及看守所的各种虐待等。离开当事人绝食的原因,歪曲当事人绝食的目的,说是“当事人自己不想活了”,这是荒唐的,这是在歪曲事实,这是为了推卸责任的强词夺理、胡搅蛮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看守所作为监管机构,被关押人员病重或生命出现危险,看守所有责任与办案单位联系,安排有关治疗事宜,或保外就医,或取保候审,或送医院治疗。面对生命垂危的当事人,看守所既然明知绝食会导致人死亡,但对绝食当事人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以避免死亡的发生,而是不理不睬,这是严重的玩忽职守,这是在草菅人命,看守所已涉嫌蓄意谋杀。因此看守所必须为当事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由法医或者医生做出死亡原因的鉴定”,是认定看守所是否要对这个死亡事件负责的依据。因此对于一般正常死亡或突发疾病死亡的,看守所都会把这种死亡鉴定交给家属,以撇清自己的责任。而在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案件中,看守所和办案单位警察都是极力的掩盖死亡原因,如抢救时不让家属靠近抢救现场;当事人死亡后遗体不给家属,由警察处理,也有的根本就不做尸检,也没有“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也有的串通医疗部门出具假“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家属要想查明死亡原因非常困难。但看守所和警察掩盖死亡原因的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就已经可以认定,看守所和警察对当事人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因为销毁证据、编造虚假证据,目的就是为了隐瞒真相,掩盖死亡原因,推脱责任。而这恰恰证明看守所和警察对当事人的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对被迫害致死同修的死因,我们尽力查明,如被非法关押期间的情况,死亡前的医院抢救记录,用的都是什么药,病历上的死亡原因等。如果这些无法查明,我们可以将看守所和警察为了推卸责任而采取的各种违法行为记录下来,作为证据。

法轮功学员在被非法关押期间被迫害致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是我们运用法律反迫害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难度较大,但我们应努力去做,因为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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