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春生作恶事实

更新: 2019年06月28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胡春生(Hu,Chunsheng),男,汉族,1972年 3月 2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华源一里8号院6楼2门103号。任职: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中共党员,电话:18600857573。

近几年来,经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胡春生枉法诬判的法轮功学员有:杨春秀、孔杰、苏葳、孙仲芳、赵秉忠、王立君等。

具体案例:

◎孙仲芳,女,八十岁。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孙仲芳在学习法轮大法著作《转法轮》时,与另外一起学习的六位法轮功学员同时遭绑架。

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孙仲芳没有违反法律,十一月一日,法官胡春生等到孙仲芳家里非法开庭,十二月二十八日,又来孙仲芳家里,草草宣判四年。孙仲芳老人不服上诉,二零一九年四月十日,胡春生再次代表中级法院,到孙仲芳家宣判,对她非法判刑四年,勒索性罚金四千元。

◎赵秉忠,男,现年五十一岁。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四点多,赵秉忠在丰台区父亲家被闯入的十几个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丰台法院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赵秉忠。庭上律师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罪质问公诉人:赵秉忠具体做了什么事破坏法律实施?律师称案子太荒唐,指出全案有两个证人,一个是赵秉忠的父亲,一个是赵秉忠的哥哥。书面证明一,父亲证明赵秉忠以前修炼法轮功,现在不知道炼不炼。书面证明二,哥哥证明他以前炼,我们很少来往,现在不知道炼不炼。都是证明赵秉忠炼法轮功。公诉人构陷赵秉忠,却没有违法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没有任何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诬判赵秉忠有期徒刑两年。

◎苏葳,女,六十多岁。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早晨六点半左右,北京丰台公安分局七男一女便衣警察,闯到丰台区政馨园小区法轮功学员苏葳的三哥家。警察先拉电闸,苏葳家人以为停电了,开门去合闸时,数名有备而来的警察趁机闯入苏葳的三哥家,绑架苏葳。苏葳的三哥受到惊吓,突发癫痫,数次昏厥摔倒、头破血流,彻夜难眠,头发成把脱落,双眼几近失明,在清醒时,老人老泪纵横,致书信于北京公检法司警察,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

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私闯民宅,强行绑架。错在公安,却枉法诬判苏葳一年零六个月。

◎杨春秀,女,当年六十三岁。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晚,杨春秀被丰台区樊家村派出所的警察绑架,警察强行把杨春秀的门锁撬开,抄走了杨春秀的个人财产、现金,并殴打杨春秀,强行将人带走。在当天夜里,警察押着杨春秀到居住地北京朝阳区西石门住处抄家,并告知家属刑拘三十天。杨春秀告诉儿子,警察在绑架她的时候殴打她。五月底,杨春秀被丰台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三日,案件转到丰台检察院并被构陷;八月十一日案件转到丰台法院,在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在丰台法院非法开庭。辩方认为,控方只说法轮功被取缔,但不能举证法轮功是被什么部门、在什么时间、以什么样的文件形式予以取缔,文件号是多少?如果这些问题没有解决,那么这样的庭审就完全背离法律的,尽管可以查询到两高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因违法的行使了立法权而不能作为法庭审理的法律依据。所以不管从证据上还是从法律上,杨春秀都是无罪的。

然而,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证据的情况下,枉法诬判杨春秀四年。

◎孔杰,女,当年六十二岁。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北京法轮功学员孔杰博士和丈夫准备前往甘肃老家照看母亲。在西客站北京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处警察竟然利用身份证验票方式,把公民自身携带需用的物品,当作违禁品查抄,阻止孔杰尽孝母亲,并荒唐绑架恶意构陷,进行迫害。随后警察又去孔杰的家里非法抄家,抄走硬盘、光盘、手机等个人物品。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两点,在丰台区法院对孔杰进行非法开庭。

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明知孔杰博士只是回甘肃老家尽孝,被绑架,实质是错在公安。在孔杰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情况下,枉法诬判孔杰两年半,并处罚金三千元。

◎王立君,女,当年二十六岁。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在丰台南苑附近讲真相发材料的过程中被南苑派出所警察绑架。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关押四个多月的王立君,在丰台区法院第三法庭非法庭审。

丰台法院法官胡春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判刑。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