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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将对迫害法轮功者严格审核签证

更新: 2019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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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美国国务院官员日前告诉一些宗教及信仰团体,他们意在更加严格的审核签证申请、对人权及宗教迫害者拒发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已发签证者(包括“绿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绝入境。国务院官员还告知美国法轮功学员,可以向他们提交迫害者名单。

美国法轮功学员会根据美国入境、移民法律及总统公告,选取有可靠信息和确切事实的迫害者名单,提交给美国国务院,要求对恶人拒发签证、禁止其入境。迫害者不局限于迫害的直接实施者,也包括制定具体迫害政策、下达命令以及协同者。

中共邪党已是穷途末路,大量的中共各级官员准备自己和家人移居海外,给自己留退路,美国是主要的目标国家之一。然而,中共对法轮功近二十年的残酷迫害,已广为人知,被国际社会重视和抵制。美国政府对迫害者拒发签证、禁止入境,会使相关人员受到威慑。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及总统公告(中文翻译见附件),符合拒发签证要求的恶行包括:

• 未经法院判决为“死刑”而故意杀人;
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没有刑事指控的拘押;
• 绑架或秘密拘押而致人失踪;
• 其它对生命权、自由权或人身安全权的公然剥夺。

附:美国有关禁止入境的主要法律及总统公告

(甲)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2条(不许入境的外国人)

https://www.uscis.gov/legal-resources/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

美国法典第八卷第1182节:不许入境的外国人

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3AUSC-prelim-title8-section1182&num=0&edition=prelim

(a)不符合签证或入境资格的外国人类别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根据以下段落不许入境的外国人,没有资格获得签证且没有资格被允许进入美国:

(2)刑事和相关理由

(G)侵犯宗教自由特别严重的外国政府官员

任何外国政府官员,在任何时候,如果对美国法典第22卷第6402节所定义的“对宗教自由特别严重的侵犯”负有责任或直接实施,则不准许入境。

【“对宗教自由特别严重的侵犯”的定义:美国法典第22卷,第73章“国际宗教自由”,第6402节“定义”
(11) 对宗教自由特别严重的侵犯
“对宗教自由特别严重的侵犯”一词是指系统的、持续的、严重的侵犯宗教自由的行为,例如以下行为:
  (A)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B)没有刑事指控的拘押;
  (C)因绑架或秘密拘押这些人而导致人员失踪;
  (D)其它对生命权、自由权或人身安全权的公然剥夺。】

(3)安全和相关理由

(E)纳粹迫害、群体灭绝或任何酷刑或法外杀戮行为的参与者

(ii)群体灭绝的参与者

任何下令、煽动、协助或以其它方式参与群体灭绝的外国人,均不许入境。
(“群体灭绝”的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8卷第1091(a)节。)

(iii)犯下酷刑或法外杀人的行为

任何在美国境外犯下、命令、煽动、协助或以其它方式参与以下行为的外国人不许入境:

(I)任何由第18条第2340条所界定的酷刑行为;或
(II)根据1991年“酷刑受害者保护法”(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注解)的界定,违反外国法律的任何法外杀戮。

【“酷刑”的定义:美国法典第18卷第2340A节禁止公职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在公职人员管辖或控制下的人施以酷刑。酷刑的定义包括故意造成严重身体或精神痛苦的行为。

“法外杀戮”的定义:根据美国法典第28卷第1350节“外国人的侵权诉讼”,“法外杀戮”一词是指未经过依法组成的法院先前宣布的判决所授权而犯下的故意杀人罪,该法院必须提供被有文明的人认定为必不可缺的所有司法保障。】

(乙)美国国会2019财政年度综合拨款法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648/text

第7031节

(c)反对腐败的外国政府和维护人权

(1)不合格者

(A)凡由美国国务卿有可靠信息指证的外国政府官员及其直系亲属,若涉及重大腐败(包括与自然资源开采有关的腐败),或严重侵犯人权,则不得进入美国。

(B)只要美国国务卿有可靠信息,美国国务卿还应公开或私下指证或确定外国政府官员及其直系亲属,而不论有关外国人是否已申请签证。

(丙)由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于2011年8月4日签署的第8697号总统公告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dam/visas/Human_Rights_Proclamation_8697.pdf

暂禁那些参与严重人权和违反人道主义法以及其他滥用行为的移民及非移民进入美国

美国对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长久承诺,要求美国政府能够确保美国不会成为严重违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以及从事其它相关侵权行为的人的避风港。普遍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以及防止暴行,在国际上能促进美国的价值观和美国在帮助确保和平、遏制侵略、促进法治、打击犯罪和腐败、加强民主和防止全球人道主义危机方面的根本利益。因此,我确定,采取行动限制国际旅行并暂停有本公告第1节所述行为的某些人进入美国(无论是作为移民还是非移民),是符合美国的利益。

因此,我,巴拉克·奥巴马,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作为总统的权力,包括经修正的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第212(f)节(美国法典第八卷第1182(f)节)和美国法典第3卷第301节,特此确认,若不限制本公告第1节所述的那些移民和非移民进入美国,将损害美国的利益。因此,我在此宣布:

第1节:特此暂停以下外国人作为移民或非移民进入美国:

(a)计划、命令、协助、协同和教唆,犯下或以其它方式,包括通过指挥权力,参与或试图参与或密谋对任何平民进行广泛或系统的暴力,全部或部份基于种族、肤色、血统、性别、残疾、土著群体的成员、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种族、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出生地、性别取向或性别认同。

(b)计划、命令、协助、协同和教唆、犯下或以其它方式,包括通过指挥责任,参与或企图参与或共谋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其它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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