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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财务人员蔡伟华被枉判七年

更新: 2019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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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哈尔滨市蔡伟华女士和丈夫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过年前,前往老家看望父母,因其身份证被中共人员做手脚,遭拦截、绑架,被枉法判刑七年,二零一九年三月末或四月初,蔡伟华被劫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迫害。家人亲友陷入悲痛之中。


蔡伟华

蔡伟华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财务统计工作多年,人品出众,业务能力强,是公司裁员中第一被留下的员工;在家庭、社会都是最为难得的、高素质的善良人。

二零一八年传统大年前夕,蔡伟华女士和丈夫高高兴兴的乘火车打算到老家过年,当时,在哈尔滨香坊火车站行李安检后,夫妻俩等待检票上车。

这时,一铁路警察(后证实是哈尔滨铁路站前派出所副所长)拿着带照片的纸在候车室找人。当找到蔡伟华时,该警察要求她开箱检查行李,并将他们夫妻俩带到警务值班室。铁路一个年轻胖警察也在场,态度恶劣,说些诽谤法轮功的话,并叫嚣自己就是红魔。

原来蔡伟华女士的身份证信息被中共做了手脚。突然而至的打击使家中失去了节日的欢乐,盼望和她团圆的父母更是唉声叹气,泪水涟涟。

当日四时许,铁路警察逼迫蔡伟华的丈夫带路,非法抄家。香坊火车站派出所、铁路国保大队、蔡伟华家所在地香坊铁东派出所程所长、孙教导员、香坊国保于淼及社区一女工作人员等人参与抄家,抢劫走蔡伟华的大法书籍及笔记本电脑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铁东派出所、香坊国保警察把抢劫的东西悉数拿回她家,摆拍、录像(捏造所谓“证据”)。蔡伟华被非法关押在第二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上旬,蔡伟华被非法批捕。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子被道外区检察院退卷。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二日上午,蔡伟华被道外区法院非法庭审。在法庭上,律师指出蔡伟华凭票坐火车,公安为什么要对她进行搜查?被绑架、拘押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警察非法抄家取得的所谓蔡伟华拥有法轮功书籍及物品不能作为有罪判刑的证据。公安对此立案完全是属于滥用职权。律师还质疑,蔡伟华的笔录是公安威胁下签字的,属于非法证据。

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由道外区法院毕延禄、法官孔令红和一位哈尔滨某大学老师组成;公诉人是道外区检察院安颖。构陷蔡伟华的所谓“案件”于九月下旬,再次被退回道外区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再次对蔡伟华开庭。针对前次审理中“警察办案中存在恐吓、诱骗等违法行为”的质疑,法庭让香坊区国保警察(办案人)王殿斌(15104690118)和铁路警察王鹏(音)出庭,声称办案中没有恐吓,被蔡伟华当庭揭穿――你(王殿斌)曾说“你要不配合,就把你老公、儿子弄来。”律师主张调看看守所警察审讯录像,公诉人搪塞无法提供。律师指出找不到审讯录像,一是你们检方的责任,二是不能排除审讯时警察没有威胁当事人。

法庭上,公诉人在公安笔录和物证均无法立足的情况下,又抛出蔡伟华丈夫的所谓“证词”,于是蔡伟华和律师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蹊跷的是,法官没有接过公诉人的话题,说这个问题等等再说。

事实上,自蔡伟华无辜入狱以来,蔡伟华的丈夫坚持为善良的妻子奔走鸣冤,利用各种法律方式申诉,希望妻子能够无罪释放。公检法各部门相关人员相继收到他的申诉信。

在信中,他发自肺腑的写道:“我的妻子修炼法轮功的原因之一就是祛病强身。她在修炼法轮功前,身体一直不好,后背经常疼得夜不能寐,期间也曾去多家医院进行就诊,但病情一直也没有好转,自从修炼法轮功后,她的身体奇迹般地康复了,这些都是我们家人有目共睹的事情,这也是我允许其修炼法轮功的原因,她病好的原因,从科学上我也无法解释,但我只知道这是事实。

“我的妻子为人善良,从来没有坑害过任何人,无论是同事之间,邻里之间皆有好的口碑。说她善良,第一,她孝敬父母,她在我母亲重病期间,对我母亲照顾的无微不至,我母亲大便干燥,无法正常排泄,是我妻子一点一点用手抠的,这是一般儿媳可以做到的吗?对此我感恩。

“第二,她拾金不昧,去年我们在杭州乘坐地铁,在地铁自动售票机前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各种卡及现金,还有身份证和开往江西的车票,当时,我们也着急乘地铁去火车站,但是就是我妻子她坚持等候那个女孩回来,一直到把失物交到女孩手中,我们才离开。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对于这点我敬佩。

“第三,她见义勇为,做善事。一次我和妻子开车出去办事,在我家附近的立交桥头的路边,有一个因中暑而昏倒的老人,当时许多围观者无人上前救助,是我妻子主动下车,拨打110进行救助,在警察来现场后,又是我们协助警察,用我们的车,把这个大小便失禁满身屎尿的老人送到了医院。她不怕担责任,不怕被碰瓷,只为能够救人,她的这种品德难道不值得人们学习吗?这就是我的妻子,我善良的媳妇,她虽然老了,她虽然不漂亮,但我敬重她,爱她,因为她具备如今很多人不具备的善良。”

可是,对这样的好人,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哈尔滨道外区法院诬判蔡伟华七年重刑,罚款三万元。

蔡伟华依法上诉至哈市中级法院。中法与道外区法院、检察院、香坊区国保沆瀣一气,未经公开调查、审理,即做出维持原判的枉法裁决,具体时间不详。


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分局
局长 刘光宇
国保大队长 邓雪松13359510300,
王殿斌15104690118(办案人),
于淼(办案人);
李维兴 13704801789
于亚英 13836109222
钱路平 13796678267
于喜春 13603645125
邹金彦 0451-88780197
李立军 13936666788
王国辉 13836186970
陈红英 13945177428
袁兆祥 13604885769
李印 13304815098
张凯 13304511154
邹军 13946128650
2、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
侦察监督科 王润娟(负责非法批捕);
3、哈尔滨市道外区检察院
检察长 刘华
道外区检察院 原东明15663612222 13945148068
安颖(此案公诉人)
4、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
地址:南直路695号 邮编:150056
院长王葳;
主审法官:孔令红0451-87073046 15546171848
审判长:毕延禄0451-87073045 13936691230
5、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副所长吴艳丽,
教导员王悦;
6、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局长郑宝明,
哈尔滨铁路公安处香坊站派出所

7.铁东派出所:
地址:香坊区团结街10号(城东新居C区10号楼对面)
电话:55131117
所长:程洪权
教导员栾金明55130922
副所长孙大光13339512388
副所长朱峰13936662227
副所长樊伟15303602468
曹丹13074569390
刘本忠13694501839
韩勇15104605130
娄堂林13904806664
孙岩13766889909
吕勤禄13603602200
王旭东15104605129
高伟13936019333
封锡波13115551530
李长清15846345855
王鹏13258665188
孙长林13954688110
董鹏岩15945111181
范景铎15104605297
牛永刚13796068111
单欣13796678873、55131117
8、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
地址:南岗区长江路81号 电话:0451-82377380
区号:0451 邮编:150001
姓名 办电 职务 宅电 手机
金银墙(2018.3任命)院长13514550151
董光辉 常务副院长
庞丽姗 纪检组长
靳 岩 副院长15204509797
宋世杰 副院长
巡视员 胡天膺
政治部主任 杨功伟
政治部副主任 朱玉君

执行局局长 刘银滨
执行局政委 程如心
市中级法院审监一庭长 赵元彬 副庭长 李文博
信息技术处 处长 孙培育
法警支队政委 陈纯志
家事少年审判庭庭长 宋恩信
研究室主任 梁利
法官:立案一庭:前加8237
高俐娟 王志彬7189 葛保滨 7200 曲海涛6721
刘峰 7206 王经纬 6610 王秋生 6673 宋双利7428
徐辉 7130 张玉凤6728 景学武 6729 周宇7134
殷艳玲7334 刘琨7334 周志杰6726 王伟臣6727
金旭东7142 张宏哲6730 李彦茹6722 满婷婷6723
田璐 6614 黄凯6613
立案二庭
王忠林7263 隋春德7429 戴永仁6735 侯守东 7208 黄鹤7138
史宝华7187 李群志7255 乔国亮7178 司冬强6732

***刑事审判一庭:庭长:马瑞82376996
副庭长:刘福滨0451-82377337
邓继光0451-82377164
孔德林6740 齐旭6741 宣 剑6742 卢振民6682 赵路7196
宿雷7192 张晓梅7159 赵艳丽7190 李富源6748 王一真6332
方涛7337 陈剑峰7469 李继华7147 王瑞6746 邓佳良6743
卢煌7115 蓝日鲛6737 刘洋7015 石峰7185
王琳6747 陈辉7183 于江春6827 张博榕7184
***刑事审判二庭:
副庭长:孙大宏:0451-82377318
王刚 7217 孙浩仁 6761 李雪晶 6757 李成林 6756
王玉堂 7186 张国栋 7318 汤军 6755 于博洋 7331
刘传亭 6754 牛若男 6685 冯江 6762 张昭富 6753
何富鑫 6760 董世杰 7162 乔岳 6750 徐景煜 7089
李新东 7161 赵晟 6724 王涵 7164 邢龙 7402
王丁乙 7149 宋研7055 尹金泽6703 于智超6525
陈阵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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