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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证人、假事实、假证据 南宁邕宁区法院诬判杨宏

更新: 2019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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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二月八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的几位法轮功学员在家里学法(读法轮功著作《转法轮》)。南宁市国保张晓天、公安陈显杰,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冲进家里非法抄家,抢走了法轮大法书、炼功录音带、讲法录音带等,并绑架了现场的三位法轮功学员。

杨宏被劫持到南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继而被刑事拘留、逮捕,直至起诉、庭审、判刑,迫害步步升级。

杨宏修炼法轮功之后,按真、善、忍标准做一个好人,身心健康,一家其乐融融。丈夫虽未修炼法轮功,但杨宏修炼之后身心健康的情况,他也看在眼里。在杨宏遭遇绑架、洗脑、判刑后,她丈夫感到无比的震惊和恐惧,造成了刻骨铭心的心理阴影,成了一生挥之不去的噩梦,并给整个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

二零一八年五月,邕宁区法院开庭对杨宏进行非法庭审。法官肆意诽谤法轮大法,以假证人、假事实、假证据对杨宏进行构陷。

更难以置信的是,在非法起诉书上,法轮功学员古媞和一名所谓 “目睹者”成了所谓公诉人构陷杨宏的所谓“证人”,而在南宁市邕宁区法院整个开庭审理杨宏的过程中,却无一证人到庭作证及签字。

而在开庭之前,邕宁区公检法司人员采取各种手段阻挡法轮功学员前去了解情况。法轮功学员古媞曾多次到邕宁区法院咨询庭审的有关事宜,法院人员敷衍她说:“确定开庭日后,会提前三天告知你。”几个月过去了,等来的是法院对杨宏构陷罪名,以及非法判刑一年的判决书。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按以上条文,古媞作为法院指定的“证人”,且完全具备出庭条件,在对杨宏庭审时,本应出庭作证。邕宁区法院为什么不通知并欺骗古媞,不让她出庭呢?而且还要千方百计的阻挠古媞参与旁听呢?很简单,因为邕宁区法院知道他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古媞根本就不是证人,也不可能去作伪证,如果古媞出庭就会揭露他们不能公开、见不得光的非法审判杨宏的阴谋,暴露他们的秘密。

这场对杨宏的庭审,是披着法律的外衣、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非法审判;是明知错案,但却一错到底;是明知是冤案,却仍要陷害无辜,这是赤裸裸的对人性、道德底线的践踏和羞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法轮功,要求自己按真善忍做好人,应受到法律保护。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依据所谓两高司法解释构陷杨宏触犯刑法,可判决书中却无法说明杨宏的行为到底破坏了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当中的哪一条款的实施。

杨宏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坚持着自己的信仰,正常合法的行为却被诬陷成了违法犯罪。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人的道德。

这些年,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是让民众知道法轮功是正法,修炼者身心受益。任何坚持法轮大法信仰的行为、宣传真善忍信仰的行为、揭露迫害和还原事实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而对这些善良民众的疯狂迫害,才是真正的犯罪。真诚劝告相关人员:守住良知,明辨善恶,悬崖勒马,停止迫害,无条件释放杨宏及其他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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