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河南省汝南县法院非法庭审四位法轮功学员

更新: 2019年02月16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南报道)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法院非法庭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法轮功学员刘玉环、冯巧真、乔花和张脑四位法轮功学员。

当天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共去了二十多人参加旁听,并且只要拿身份证都可以参加旁听。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过的现象,以往驻马店非法开庭庭申法轮功学员,只允许直系亲属参与旁听,且只限三人。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构陷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所谓“罪状”后,由四位学员的律师依次为学员辩护。其中冯巧真的律师拿出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反驳公诉人的诬陷。他郑重的讲述了法轮大法书籍在中国出版是完全合法的。

一、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确废止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一)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二)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法轮功书籍教人向善,没有任何非法之处,这两个文件被废除,说明公民拥有、传播法轮功书籍也是合法的。

二、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2000]39 号)。该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 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 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 种(在网上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这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注:中共邪教没有任何资格评判宗教信仰,但即使根据公安部自己的规定,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三、四位法轮功学员之间不存在煽动、颠覆、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学员作为受害者在受到如此不公和残酷迫害下,迫不得已用各种和平、理性方式(包括依法上访、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各界申诉冤情、澄清事实真相这完全是合理和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也是合法的。

四位法轮功学员不存在违法犯罪。恰恰相反,她们是在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做人的本质等等。

律师铿锵的话语震惊了法庭,此时空气好象凝固了一样,只有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们洗清白的震撼声。律师辩护完毕,法庭内响起了雷鸣般的掌声,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和在场听明白真相的人齐声鼓掌。用掌声支持律师运用法律用正义的辩护,用掌声的方式向律师致意。

律师的言行令公诉人和法官无语,法官只好宣布,择日宣判。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