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修被构陷案开庭想到的

更新: 2019年12月27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份,当地一位法轮功学员被构陷非法开庭。由此想到,如何利用所谓“庭审”讲清真相、启迪良知:

1、要抓住庭上能利用的机会证实法,把握好不要错过这救度人的机会。

当时被非法庭审的同修自己还没有主动谈到自己在大法中受益、证实真善忍好、法轮大法好,律师提问:“你为什么坚持炼法轮功呢?”递到嘴边的话题,法轮大法是修佛大法,这么博大精深的佛家修炼大法,平时讲真相挺会说的同修只说了一句:“祛病健身,做更好的人。”显得单薄局限。自己、大家在大法中受益“如何”,应该敞开说。给你机会要说,主动争取机会也要说,不怕被打断,体现出大法弟子唱主角、占主动、救人。

2、不就事论事,不受牵制,抓住关键问题,不放过。

当问话中,谈到利用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用上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国家最高最权威的机关、组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定的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法轮功是正教、正信、正法。

3、否定不实证据,指出编造假证。

在否定证据不实时,同修说在抄家搜集的所谓证据《转法轮》书只有一本,说明是自己看的,被说成五本等等,诸如此类,且未经本人签字,没有对质,说明是编造的假证据,违法违规(违反核实非法证据的相关文件)。首先揭露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庭上律师指出了)。而后该说明,别说是五本、十本,再多也不违法。《国家新闻出版署五十号令》宣布了大法书解禁,发行拥有都合法,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不能仅仅纠结一本与五本多与少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区别。

4、庭上公诉人特别提到依“两高”司法解释量刑,依此讲清真相。

根据其第十五条,证据由上级公安机关认定,这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两高”是弃权行为,放弃了检察院的独立监督权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两高司法解释代替不了法条,两高也没有立法权,违反《立法法》(人大立法)。况且,两高司法解释已经完全脱开了刑法第三百条的本义,成了创立法律,所以违法、无效。

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司法解释针对的邪教而言通篇没提“法轮功”三个字。如前面所说,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国家认定的十四中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故司法解释也不适用法轮功。

因公检法工作人员也是要救度的对像,同修在庭上基本用标准的普通话,说话的口气态度平和,表情祥和。但还需更好的表现出大法弟子的善、慈悲。最后应提出希望法庭维护善良,支持正义,停止迫害为好。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