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如何看待两高“司法解释”的问题》一文随想

更新: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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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者同修讲的很全面、很专业,自己只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同修的文章做一个补充。

既不是君权神授、也不是民主选举的共产党政权,从根本上就是个非法政权,其所制定的法律注定了其非法性,更不要说在非法政权的基础上行使什么司法解释权。

但在中共政权一路杀、一路骗的高压恐怖下,大陆民众对中共法律既惧怕又深信不疑,包括那些法律工作者,也就是说;大陆民众既不懂法又迷信法律。至于中共的合法与非法性则不是他们要考虑的问题,中共体制内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按照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行事,绝不敢越雷池一步。更不会去关心谁有司法解释权。

我们不要被中共制定的什么司法解释所牵制,围绕着两高是否有司法解释权兜圈子,进而偏离了主题,它有没有司法解释权那是后话。

我们的主题是;我们究竟犯了什么法?触犯了刑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刑法不仅仅有第三百条,刑法还有第三条,罪刑法定,内容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而一九九九年之后两高所有关于所谓“邪教”案件的司法解释,都没敢把法轮功解释为“邪教”,连法轮功这三个字都没出现过,如何用司法解释中的邪教界定给法轮功学员定罪?

到目前为止,就连中共自己关于邪教认定的一个正式文件,即公安部2000年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宣布了十四种邪教。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都没敢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那又如何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法轮功学员定罪?(尽管公安部认定邪教组织有悖于国际通行的准则)。

既然要对簿公堂,那我们就要直奔主题,不要被两高是否有司法解释权所羁绊 ,我们没有触犯刑法中的任何一条、任何一款,两高有多少司法解释跟我们都没关系。两高司法解释中界定对邪教的定罪处刑跟我们也没有关系,此时,在对簿公堂的有限时间内,当务之急是用司法人员能听的懂的、最浅白的语言去讲清真相,而给他们普法则是以后的事。

不久前,我地区有一同修给一政府官员讲真相,这个政府官员表示;这么多年,真没看法轮功犯什么罪,他们只是在家炼炼功而已。那我们还有必要对两高对惩治邪教的司法解释对号入座吗?

当然,从根本上讲,把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叙述准确些,很有必要,知己知彼,还是有帮助的。

个人观点,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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