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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问:如果不能当庭释放聂晶 还有王法吗?

更新: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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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聂晶。代理律师针对侦查机关先立案后抓人的违法行为,当庭大声质问:如果不能当庭释放聂晶,还有王法吗?

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四十分,开庭伊始,在公诉人、太和检察院的王晓仿宣读了起诉书,以及和聂晶核实情况的过程中,人们才发现了此案的蹊跷。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聂晶下班途中,一陌生男子问她:你是法轮功学员吗?在聂晶犹疑之际,此人急迫表白自己就是法轮功弟子,并开始动手抢夺聂晶手里的吊坠和包里的东西。

聂晶意欲离开时,此人打了一个电话,很快过来三、四个警察和警车。至此,陌生男子是蹲坑的便衣警察身份确认无疑,而其诱捕的行径也颇为拙劣。

一、律师一一指出了此案事实部份的违法之处。

1. 立案程序违法。

该案九月二十二日立案,而案情却发生在九月二十四日,也就是说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预知将要发生的事情。先立案,后抓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 违法搜查,剥夺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此案发生后,警察抢了聂晶的钥匙,入室把“证据”摆好后,再带聂晶回家。没有让她当场清点和签字,但侦查人员说她拒绝签字,而卷宗却没有聂晶拒绝签字的记录;另外,公诉人给出的一名张姓证人,卷宗上没有其人住址、手机号码等具体信息,聂晶在现场也没看到过此人,聂晶的一位家属在现场也没有看见此人。甚至当这位家属想看看这些所谓的“证据”时,被太和分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李蕾拦住,说:“你不用看,看也没有用。”律师指出,侦查机关没有给当事人当面点清、确认物品的法定权利,这严重违法。

3. 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执法记录仪,其证据视为无效证据。

当律师要求当庭播放抓捕现场的执法记录仪、搜查现场的执法记录仪和所谓的“物证”时,法官问公诉人有没有记录仪?公诉人竟称这些证据都是违禁物品,不能拿到法庭,被律师严厉驳斥。律师指出,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执法记录仪,侦查机关的所谓证据视为无效证据。

4. 公诉人以聂晶被非法劳教过欲加之罪,律师严正指出,劳教制度本身是违法的,而且已经废除。

二、家属辩护人也从信仰合法、两高司法解释违法违宪,以及刑法第三百条不适合此案等多个角度作了有力的剖析,指出聂晶的行为完全符合现行法律。

首先,信仰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和宣传其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甚至处以刑罚。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分别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也就是说出版和拥有法轮功书籍在中国是合法的,目前这个文件还完好保存在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政府网站上。

其二,用刑法第三百条给聂晶定罪是适用法律不当,不能成立。

太和区检察院以刑法三百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聂晶,完全是错误适用法律。

请问聂晶组织和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法律依据是什么?怎么利用的?哪一部法律受到了破坏?破坏到什么程度?控方出示的所有证据都与指控聂晶的罪名毫无关联性。

公诉机关把从聂晶住处搜出的关于法轮功的东西当作了犯罪证据,对此,辩护人不能认同。老百姓家里有刀不是犯罪证据,利用这把刀杀了人、是凶器时才成为犯罪证据。那么聂晶住处的这些东西,包括聂晶的行为伤害到谁了?伤害到什么程度?公诉人没有给出答案,那能成为犯罪证据吗?

迄今为止,找不到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个人讲话和内部通知都不是法律。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没有法轮功。这就说明法轮功不是邪教。

这里且不说这些机构是否有定性的权利,那么即使按照现政府的文件,也足以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也就是说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

其三,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所以不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它才真正是在破坏法律不能实施。聂晶根本就没有这个能力破坏法律实施。

聂晶本人也阐明了心声:自己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合理合法,希望所有的工作人员善待大法弟子,有个美好未来。

最后,律师朗声说道:我的当事人无罪,应该当庭释放,如果不能当庭释放,还有王法吗?!

整个法庭立时鸦雀无声……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律师铿锵有力的辩护,以及家属辩护人的有理有据的陈述,使得公诉人明显没有了底气。整个法庭正气上扬,参加旁听者都听明白了警察是如何违法的。而同在旁听席上的太和区国保大队几个警察都耷拉了脑袋。

相关人员信息:(区号:0416,邮编:121000)
1、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地址:锦州市市府西路55号
院长:康赢健
审判长、刑庭庭长:张德存 18941601911、2872811办
2、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7号
检察长:李首山 13904164126,5081501办
公诉人、公诉科科长:王晓仿13941618138,5081518办
3、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205号
副局长:张久义 13940694055,5178820办
国保大队长:刘长杰
国保大队副队长李蕾(男):13940696877、5165688办
4、锦州市太和派出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西太平里1号,邮编:121015
电话:5179367
所长:孙坚
副所长:马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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