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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县法院一场荒谬的庭审

更新: 2018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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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法院2018年3月22日,在该市华坪县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四川省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廖建甫、付文德、宋南瑜和华坪县法轮功学员周富明。丽江市政法委和司法局公然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无理干预,直接插手构陷法轮功学员,直接向辩护律师施加压力,导演了一场荒谬的非法庭审。

一、丽江市政法委、司法局非法操控

1、政法委、司法局向辩护律师施压

非法庭审前,丽江市政法委分别给四位辩护律师打了电话,明确要求不作无罪辩护等等。付文德的辩护律师马上打电话退出该案,于是付文德只好另聘请了两位外地律师。与此同时,丽江市司法局分别约谈了三位当地辩护律师,同样要求律师不作无罪辩护等等。廖建甫的法律援助律师、宋南瑜聘请的律师都感到压力很大。开庭前夕,司法局官员要与付文德的辩护律师谈话,律师不予理睬。

2、不合法的“规定”

玉龙县法院在3月21日的庭前会上作出了种种不合法的“规定”:“被告人”法轮功学员只准1-2位直系亲属旁听,并要求办理旁听证;不准“被告人”及其亲属和律师带手机、自用电脑和笔等办公用品入场。对此,四位法轮功学员和律师抗议法院不合法的“规定”,但法院仍然坚持。

3、违法的“安检”

非法开庭前夕,玉龙县法院对四位法轮功学员及其亲属和五位辩护律师非法搜身,付文德的一位律师抗议:侮辱人身的行为是执法犯法。

4、公诉人构陷起诉

公诉人诬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却没有“利用”哪个“邪教组织”,“破坏”哪部“法律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公诉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5条、36条、第37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251条,等等。

5、冠冕堂皇的骗人“承诺”

由审判长和瑞伟,主审法官和凤生,审判员赵泽荣组成所谓的“合议庭”,在法院送达传票时附承诺书:“本合议庭忠于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办案,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依法给予当事人应享有的辩护权,公平公正,依法裁决……”。可在非法庭审中完全违背他们自己的承诺,多次无理阻止法轮功学员讲述自身修炼后是以“真、善、忍”为指导,教人做好人、道德提高、境界提升、疾病全消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一条对法轮功定性的依据时,往往都被主审法官和凤生阻止。

廖健甫写了九页辩护意见,付文德写了六页辩护意见,宋南瑜写了五页辩护意见,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份遭到主审法官和凤生制止不让念。廖建甫据理力争,主审法官和凤生冲着廖建甫说:是你在主持还是我在主持? 蛮横无理的阻止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同时还多次阻止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院冠冕堂皇的“承诺”,实质是说一套做一套的骗人把戏。

二、压不住的正义之声

律师辩护说:玉龙县检察院指控我的当事人付文德一次在云南华坪县,一次在云南牟定,张贴悬挂了法轮功宣传品。起诉书声称还在付文德家中和车上搜出了一定数量的法轮功书籍和其它宣传品。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依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付文德的刑事责任。通过法庭调查,足以显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我的当事人付文德都不可能涉嫌构成任何犯罪:

(一)非法证据排除

1、办案警察违法“检查”付文德的人身和车辆所获取的宣传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证据使用。因为“检查”是治安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而且没有开“检查证”。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行为发生在云南省的华坪县和牟定县。华坪县公安局国保,在2016年5 月立的刑事案件,在2016年10月跑到四川省攀枝花市去“检查”付文德,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

2、办案警察违法抄家,所收集到的宣传品,也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

案卷材料中没有搜查证,搜查证上写着付文德拒绝签字,在法庭上付文德说华坪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没有出示过搜查证。是否出示搜查证,按照搜查证上填写的时间,调派出所的监控一看便知。本辩护人申请法庭及时调取派出所(攀枝花市东区公安分局大渡口派出所、向阳村派出所)的监控为据。还有,搜查、检查的笔录,审讯笔录等等,付文德都一一签了字的,唯独搜查证上没有签字,不正常。公诉人说: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搜查证可以搜查。对的,但是本案不存在紧急情况。

(二)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定性错误,不管付文德有没有制作、传播或参与谁制作、传播涉及法轮功宣传品的活动,付文德都不可能构成犯罪。

1、政教分离,信仰自由是上了国际法的,普世通用。信仰法轮功符合普世价值。

2、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一切镇压宗教信仰的规定包括法律、司法解释都是违反宪法的,在本案中都不能适用。

3、信仰既然是宪法赋予公民个人的权利,选择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以及信仰多长时间的权利就在于公民本人,而不在于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付文德信仰法轮功,认为法轮大法好,不是邪教是正教,他的信仰符合宪法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它组织和个人非但无权干涉,而且按照刑法251条的规定,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是要构成犯罪的。

4、既然宪法允许公民选择信仰,那么公民如果宣传了自己选择的信仰,表达了打压自己信仰的不满,就符合宪法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不可能涉嫌犯罪。

5、付文德信仰法轮功,既然被指控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法轮功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被国家依照哪一条法律宣布成邪教组织,并依照什么法律条款取缔的,检察官应当能够依法举证证明,否则其指控就丧失了基础。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连邪教组织都不存在,那么付文德怎么可能利用得到什么邪教组织去破坏法律实施呢? 法轮功在被迫害之初并没有被称之为什么教,更没有指控法轮功反党反政府。“邪教”的称谓,是1999年10月,即法轮功被镇压的三个月之后,江泽民书面接受法国费加罗报受访之时追加的,那是个人观点,不具有法律效力。

6、国家至今没有禁止普通公民修炼法轮功的规定,在法庭上检察官说不出国家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的规定。办案法官是否能够找得出国家禁止普通公民修炼法轮功的规定?而且,2011年3月1日中国新闻出版署总署第50号令的99条和100条,废除了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既然如此,付文德基于自己的信仰,即使做了什么事情,利用的也是自己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与任何组织没有关系。在本案,不存在他们利用了任何组织的证据。

7、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始终没有拿出付文德主观上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存在破坏任何法律法规实施的证据。起诉书错用刑法300条,指控付文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荒谬的。

(三)检察官不是思想警察,法院不是宗教裁判所,信仰问题本身不属于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检察院和法院的组织法没有赋予检察院、法院审查判断宗教正邪,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的邪教进行镇压的职能。很明显,对法轮功修炼者制作资料,宣传自己信仰,表达其对信仰遭到镇压的不满,如果要进行司法追究的话,那是检察院、法院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

俗话说:人在做天在看,举头三尺有神明。在本案,实施法律的主体是检察院、法院。希望检察官、法官能够遵从良知,严格依法办案,在运用证据认定事实上,做到“确实、充分”,真正按照刑法、刑诉法的要求处理本案,不要破坏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免错案追责,即使不在当下,终身的不安也会有所不值。

三、法轮功是高德大法

(一)付文德辩护中说:我今年七十岁,原是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治安大队民警,2002年10月退休。现把亲身经历的奇迹和美好告诉大家,都受福泽。

法轮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健身功法,又是一种崇高的信仰。对真、善,忍的信仰,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我认为:真,就是说真话,办真事,不欺骗。善,就是慈悲、善良,待人友善。忍,就是忍让,宽容大度。法轮功教人向善,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提升道德。这怎么能是邪的呢?难道假、恶、斗成正的了?我们应该表彰骗子?纵容恶人?鼓励争斗?导致人心道德急速下滑,坑蒙拐骗,贪黄赌毒,背信弃义,假冒伪劣……?

我炼法轮大法之前,活的真是不明不白,不知人活一世的目的是什么,稀里糊涂的过着日子,在当今的社会潮流下随波逐流,自私自利,追求吃喝玩乐,打麻将赌博,妄想发大财,几次盲目投资非正常生意,损失惨重,导致离婚。退休后更是疾病缠身:肩周炎、气管炎、肠炎、痛风、腰椎劳损、高血压等,得一次重感冒几个月都好不了,在痛苦的煎熬中过着日子,甚至曾经想到死了算了,就不遭这个罪了……。

2014年我开始学炼法轮功以后,我的生命有了转机。当我翻开法轮功的书籍看到“真、善、忍”三个字就觉的好,知道了“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人生的目的就是返本归真。从中使我明白了人生中许许多多想要明白而又不得其解的道理,世界观随之发生了转变,看淡了世间名利情,不断修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明白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天理,自觉自愿的戒掉不良嗜好,不赌博、不酗酒,凡事首先向内找自己的过错,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遇事都用 “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一下对不对、能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坚决不做。

就这样,我天天阅读法轮功的书籍,加上每天坚持炼功,两个多月的时间,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飞,终于感受到无病一身轻的美妙,心胸变的开阔了,能为别人着想,乐于帮助别人,肯付出而不求回报。看到有经济困难的亲朋好友,自己经济虽然不宽裕也能适当的帮助他们,还做了很多不愿叫别人知晓的好事。亲戚朋友、邻居、熟人都很惊奇我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巨大的变化,都称赞我是一个好人。我自己也感到活的很踏实、很愉快,身心健康,神清气爽。是法轮大法不断把我洗净、变好,给了我新的生命,我真是发自内心的感到“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

我所接触的法轮功修炼者中,我发现他们都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做好人的人,真诚、善良、宽容、忍让,远离黄、赌、毒和各种不良习性,因为明白了“善恶有报”和“不失不得”的道理,在法轮功学员这里没有人会去制造毒假食品、做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情。大家想一想,如果我们这个社会有更多人按照“真、善、忍”来做好人,哪还会有那些毒奶粉、毒食品、地沟油,毒假疫苗……?还会有老人倒地没人敢扶?还会有那么多尖锐的社会矛盾吗?还会有那么多贪官污吏吗?这不和我们每个人的道德息息相关吗?打击“真、善、忍”,助长“假、恶、斗”,使我们人人都成了受害者。

法轮功为什么能在世界上立足、能在世界上发展壮大?法轮大法是上乘佛家修炼大法,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1992年5月开始在中国社会公开传授;1995年起开始走向世界。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使无数的人身体健康、道德升华。一切活动都是公开的、自愿的、免费的。不分男女老少,从几岁幼童到九旬老人,修炼者每个人都是社会中的一员。对个人来说,修炼法轮功不但能祛病健身,使人变得诚实、善良、宽容、平和,而且能开启智慧,逐渐达到洞悉人生和宇宙奥秘的自在境界;对社会来说,修炼法轮功对社会的稳定、包容与祥和,提高人们的整体精神质量。因此自传出以来仅凭人传人、心传心, 到1999年7月20日之前仅7年时间就使修者上亿人,祛病健身有效率高达99.1%、得到了身体健康,家庭的和睦,每年可给国家节省“上千亿元的医疗费。” 1998年全国人大委员会组织部份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调查报告,得出 “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

善恶终有报,害人如害己,周永康、徐才厚等就是实例。今天的“现实” 就是我们每个人的“选择”。珍惜“大法”,就是珍惜我们每个人的“生命”!

(二)宋南瑜辩护中说:我今年70岁了。在我得法之前,身患多种疾病,有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骨质增生,压迫大脑神经,时常眩晕呕吐,肠炎,胃炎,胆囊炎,胰腺炎,(后恶化成胰腺癌)做了手术,神经衰弱,鼻窦炎,偏头痛,痔疮,心脏病等,全身都没有哪是好的,病痛的折磨使我苦不堪言。又得不到丈夫的关心,以及与他性格不合,给我精神与身体造成的极大压力和伤害,生不如死。使我心胸变得狭窄脆弱,在一次和丈夫发生语言冲突受到刺激,一时想不通,服了几百片安眠药,可是阎王不收我,昏迷7天后才苏醒过来。但又忍受不了精神与病痛的双重折磨,最后作出出家当尼姑的决定。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劝慰下,同时又放不下两个未成年的女儿,才只好放弃这个念头。对于我来说,这段经历,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就在我走投无路的时候,在一位同事的帮助下我调到了现在的单位,还给我分了套住房,冥冥之中好象我的生死与人生命运都有神在安排。1997年7月在新的环境中接触到了法轮功学员,使我走入大法修炼,通过学法炼功,了悟了世间的真理与人生真谛,人的生老病死。恩怨情仇都是有因缘关系的。从中使我也明白了人生中许许多多想要明白而又不得其解的问题,知道了“真、善、忍”是宇宙的特性,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人生的真正目的是返本归真。这时我才觉得自己真正找到了人生命运的归宿。

只要看法轮功的书我就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喜悦、安宁与祥和,世界观也发生了转变,看淡了世间的名利情仇,明白了“善恶有报”和“不失不得”的天理,自觉自愿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不断修正自己不好的思想和行为,要求自己从做好人做起,做事先为别人着想,努力按照“真、善、忍”标准升华自己。 加上每天坚持学法炼功,使我的身心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巨大变化:半年左右的时间,我所有的疾病不翼而飞,终于感受到无病一身轻的美妙,无以言表。在这二十年的修炼里从未吃过一粒药,为国家节省了多少医药费?我的心胸也变的开阔而善良,我对任何人都能用,真诚、善良、宽容,忍让对待,尽管与丈夫的性格还是不和,他的行为好坏我也不与他计较生气了,与他和平相处。想当年他身强体壮,我被病痛折磨的死去活来的时候,他却对我漠不关心,视而不见。现在他生活都不能自理,我没有记恨他曾经对我的那种冷漠无情的伤害,能够替他着想,关心照顾他。是法轮大法改变了我的人生,要求自己做一个处处能为别人着想,道德越来越高尚的好人。

我们都是修炼法轮功的受益者,就想把法轮功的美好告诉世人,可就遭到公安国保以莫须有的罪名绑架、抄家、关押……

(三)廖健甫辩护中说:其实我到华坪县是向老高(宋南瑜的丈夫)现身说法,因宋南瑜的丈夫长期生病,有时生活不能自理,为了他的身体早日健康,用我的亲身经历,劝他修炼法轮功。因为我在2014年11月28日,突然左手不能动了,嘴也歪了,自动流口水,说话吐词不清楚。到市中心医院ct检查,结果是脑溢血流血5一10毫升,医生十分着急叫马上住院,家人也很着急,非要我住院治疗。我知道修炼人没有病,是自己没做好才招来了麻烦。我每天在家就是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每天坚持学法炼功,看师父讲法录像和听师父讲法录音,找自己的不足,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找没有做好的地方,向师父认错改错,在师父慈悲呵护下,在妻子和同修的无微不至的关怀下,没吃一粒药病就一天天的好转,第七天就痊愈了,给儿女节约了数万元的开支。

家人和亲人亲身见证了我的奇迹,都说法轮功太神奇了,太不可思议。大家想想,我现身说法为别人减少痛苦,能说是犯罪吗?其实(5.12)的行为,按我们法轮功学员的话讲,我没有做好讲真相、救众生的事,而是袖手旁观,无所作为,我愧对师父救度之恩,深感内疚。公诉人指控这个问题才使我认识到懈怠了讲真相救度众生的责任和使命。你们知道吗?当然其中也包括你们公检法人员在内,同样是救度的对象。现在你们不理解,不能接受,是因为被江泽民集团抹黑法轮功的欺世谎言,以及现实利益迷得太深了。公诉人指控我“破坏法律实施”这实属莫须有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请公诉人出示破坏法律实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并请证人出庭质证。

廖建甫还说 :司法人员是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都知道刑法是惩罚人的行为,思想(信仰)不受刑法惩罚。本人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和被迫害的真相,并没有社会危害后果,不构成任何罪名。

作为法官,你的一锤定音将决定着当事人结果,也决定着自己的未来。敬畏天理,秉持公正,才能无愧于职业良知。我们真诚的希望法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独立、公正的办案原则,要从“内部通知、指示精神、司法解释”中解脱出来,这是法官最起码的公正体现,也是职业良知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的愿望,也是你们自己在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也是在为华夏久远的文明、人类的真理、正义的尊严、树立光辉形象。

愿正义的阳光早日回归神州大地。请合议庭、审判长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使我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光明就在我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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