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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龙县法庭违背承诺 阻挠当事人辩护

更新: 2018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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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法院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非法庭审四川攀枝花市法轮功学员廖健甫、付文德、宋南瑜与华坪县法轮功学员周富明。主审法官和凤生执法犯法,剥夺被告人辩护权,使法轮功学员不能在庭上充分发表意见。

审判长和瑞伟,主审法官和凤生,审判员赵泽荣,三人组成所谓“合议庭”。在庭审之前,合议庭向四位当事人书面郑重承诺:“本合议庭忠于事实和法律,公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办案,确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可是在庭审中,不让法轮功学员把辩护意见完完整整的念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上午九点过开庭,公诉人每问一个问题,廖健甫都回答:“与指控的罪名无关。”当律师向廖健甫问到几个问题时,廖健甫向律师指出,你要根据指控的罪名来提问,不要脱离指控的罪名问我,比如说利用邪教组织,你是怎样利用的邪教组织?你(5.12)的行为破坏哪一条法律?使法律不能正确的施行?

整个上午,每个法轮功学员都是单个的在法庭上,公诉人提问和律师提问由当事人回答问题。

下午公诉人完整的念完与指控的罪名无关的事实,法官无任何语言。这一程序完后,由当事人陈述。

廖健甫在陈述之前,首先依法向审判长提了一个请求,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合议庭的郑重承诺,为了一个问题一个问题的说清楚,我要多占用一点时间,请审判长保障我的陈述原原本本的念完,使我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廖健甫念到“给法轮功定性的由来,是江泽民个人意愿在诽谤诬陷法轮功”时,主审法官和凤生阻止不让念,说我们看了你写的,不用念了。

廖健甫念到:“公检法对本案应依法公平公正收集调取有罪无罪的事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有罪无罪都应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因此,我要阐述法轮功不是邪教的事实,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从法轮功发展状况和法轮功简介中,就能证实法轮功是不是邪教的问题”时,主审法官和凤生阻止不让再念下去,他说:“你的辩护意见已经呈送上来了,我会去看,不用念了。”廖健甫说:“你不让我念,怎么证实我无罪,你对我不公平。”

当廖健甫念到指控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证据问题,要求公诉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公诉人出示破坏法律实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有关事实说明时,主审法官又阻止不让念,你再念我就不让你念了。

当廖健甫念到“追随江氏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民众的主要帮凶周永康”时,主审法官又阻止不让念。廖健甫写了九页辩护意见,在和凤生阻止下,只念了四分之一,没有完整的把无罪的事实说清楚,就这样被和凤生糊弄过去了。

付文德写了六页的辩护意见,宋南瑜写了五页的辩护意见,都只念了一小部份,大部分都遭到主审法官阻止不让念。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根据这一规定,主审法官和凤生明知道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辩护权,却有法不依,公开剥夺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能完整的读完辩护意见,这能体现出司法公正的阳光吗?当事人能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吗?

上述庭审的经过,对法轮功学员是极不公正的,一点没有公平正义的感觉。更为甚者,检察院是监督机构,理应监督法律的运用和执行,检察员都滥用职权,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根本套不上。退一万步来讲,按法释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5.12)的宣传品的数量根本达不到“情节较轻”的定罪标准,数量差得太远了,在这种情况下,还建议判三年以上刑期,这不是很明显的有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吗?在起诉书中说可以从轻处罚,而建议三年以上就是不顾法释三的条款从重处罚,这不是出尔反尔吗?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维护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天生属性,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的地方。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法庭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那这个国家的法律算不上真正的法律,法庭也只能说是当政者统治与压迫民众的手段和工具。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和维持的这场群体灭绝性的迫害,给上亿法轮功修炼者和他们的家人带来巨大的苦难。同时,这场对无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也使中国社会的道德越发沦丧。

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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