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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市王淑兰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8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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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2018年1月16日上午,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58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淑兰。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历次开庭,都没有在开庭前三天发布公告、公布开庭细节。法院内外便衣警察很多,他们严守法院大门口,不许人们进入法院。经家属事先要求,只允许四个人旁听。

非法庭审大约两个小时。龙港区检察院的王福飙(男,公诉人)以刑法300条构陷王淑兰。北京董律师和王淑兰的丈夫张士文为她作了信仰法轮功合法的辩护。审判长古月多次乱敲法锤,阻止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的发言。

律师最后语重心长地说:“我坚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一定会成为我国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则,真到了那一天,我们再来看今天对法轮功的荒谬审判,只怕在座的检察官、法官都会在历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记录。而终身追责制的贯彻,也有可能让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故事,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试验各位良知的范例。”

“为此,辩护人请求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王淑兰无罪。”

王淑兰(女,1959年生)当庭讲述自己曾经患有多种疾病,胆囊炎、眩晕症、胃肠炎。特别是因生孩子“坐月子”时落下双肾炎,十多年来一直吃药打针,住医院,不见好转,身体虚弱,走路都很费力,上班、做家务都很困难。回家后赶上吃饭,都得先趴一会才能吃饭。自从修炼法轮功以后,身体的病都好了,二十年来没有吃过一片药。

律师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等法律条文,有理有据地系统地阐述了当事人王淑兰信仰法轮功合法,拥有法轮功书籍、资料合法。律师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信仰法轮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适的方式和手段传播和制作法轮功资料的自由,否则这种所谓的信仰自由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古月打断律师发言,不让律师提联合国法律。当律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往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古月说,这里不能提《宪法》只提法律,这是中国特色,这是“中国特色”的话说了两三次,还几次敲了法锤,打断律师发言。

在律师的要求下,当场查看被非法抄家的东西,但是古月不让查数量和宣读书本的内容。

辩护人张世文要宣读辩护词时,古月以“还有一个庭要开”为由不让读,在律师的要求下允许张世文读辩护词,但8页的内容只读了不到1页,刚刚读到“法轮功不是×教”就被古月打断,谷称:国家定性,不许辩护,让法警抢走辩护词,并对辩护人进行威胁。张世文当场递交了39号文件和国家出版总署的50号令。

在多次被古月乱敲法锤打断中,律师坚持辩护一部份内容。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是“犯罪事实。”而且取证程序违法,更与指控罪名没有关联性。龙港区龙湾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没有家属签字。办案机关没有依法向家属送达拘留、刑事拘留决定书及被逮捕情况。

律师特别指出:侦查人员没有围绕(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调查王淑兰有没有参加或利用过什么组织及邪教组织;也没有调查王淑兰的行为破坏了中国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

律师系统的阐述了以下几点:

一、现有的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一)、(二)是违宪违法的;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三、刑罚只能惩罚行为犯罪,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四、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因为“破坏法律实施罪”无法绕开“法律实施者”单独成立,“法律实施者”是“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桥梁和联结纽带。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

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那么,王淑兰的行为究竟给社会、给国家、给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样的损失?卷宗和起诉均没有任何反映。

六、本案没有受害人

没有被害人,这是与本案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互为因果的。因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必然没有被害人;因为本案没有被害人,也就可以肯定本案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律师举例说,正如,公诉方要指控某被告人犯有杀人罪,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方,首先必须举证证明杀谁了?是杀了张三还是李四?或者王二麻子?然后才是用什么方式杀人的,是用枪还是用刀?或者是下了毒?杀人的时间、地点,有无杀人的故意?所用的凶器是否与创口符合等等。如果指控某被告杀了人,连个被害人的名字都没有,连个尸体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这种指控不是很荒唐吗?

七、本罪的构成必须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在公检法各个阶段中,办案人员都没有问及当事人王淑兰究竟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王淑兰本人也从来不知道自己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律师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我国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均源于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违法,就是无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重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重申了政教分离的普世原则。律师提到2011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废止了1999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

葫芦岛市法轮功学员王淑兰2017年7月22日上午9点多下楼去早市,被楼下的4、5个社区人员跟踪至一号小区早市后,劫持至一号社区,后又被四名片警、警察和协警胁迫回家,将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王淑兰被非法关押、构陷。

在开庭以前,律师和家属辩护人多次与龙港区检察院公诉科董程、王福飙见面,与法院古月见面、沟通,递交书面意见、证据,建议检察院依法撤诉,建议法院依法退案,但是都被拒绝。检察院执意要违法起诉、法院执意要违法开庭。律师在几天前向检察院、法院都递交了“回避”要求,在当天开庭前,古月通知律师:回避被驳回。

葫芦岛市龙港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董程、王福飙等人几年来构陷大法弟子至少16人:尤跃宏已被判刑4年,刘玉新4年,赵丽君1年,李淑清1年,金宏1年 ,高文志4年半,曹丽燕1年 ,杨丽春、1年,吕秀芝,成悦,赵淑兰,魏玉池,陈再芹,李艳英,王淑兰,白净等。

葫芦岛市龙港区法院刑事庭古月、王炳远两人从2014年到2017年来诬判十多名大法弟子:尤跃宏4年,刘玉新4年,赵丽君1年,李淑清1年,金宏1年,高文志4年半,杨丽春1年,曹丽燕1年。还有赵淑兰、魏玉池、陈再芹、吕秀芝、白净、李艳英等。

和历次非法庭审一样,法庭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参与法庭责任人:
古 月:(审判长)
检察院
公诉人:王福飙,男
政法委、六一零几人旁听。
龙港区法院:
刘国军:院长0416-2139001
古 月:0416-2039023 13742971189
王炳远:0416-2039023 139 4297 6666
龙港区检察院:董程139 0429 0999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骆忠山
原来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孟冰18842950005
新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局长:孙亭
葫芦岛中法法院代理院长:王淑俐(新来的)
龙港区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刘明涛;13470610002
副队长;张海红;13942904018
葫芦岛市龙港区分局局长张建党13904295005 13904295205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志军(新来的)
葫芦岛市看守所所长郑绪平13998963869教导员;冯冰 13898984800
副所长;牟宗芳 13704298155 1399897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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