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锦州潘文杰和陈再华被冤判 家属控告责任人

更新: 2019年08月01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锦州法轮功学员潘文杰和陈再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末和十二月初,被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分别冤判五年,十二月中旬其代理律师和家属控告了相关责任人。

一、法官徇私枉法,伙同警察、检察院构陷好人

潘文杰女士现年五十七岁,原锦州女儿河纺织厂职工,在没钱看病的痛苦中开始修炼法轮功,腰椎疾病、妇科疾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不治自愈,而且她按照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一改往日的暴躁脾气,家里气氛变得温馨、祥和。熟悉她的人都知道潘文杰是个大好人。

二零一七年三月九日凌晨零点多,潘文杰下班回家,就被两个不明身份的男子按倒在地,绑架,又强行入室,抢夺私人物品,后得知那俩人是锦州市太和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和刑警大队的警察。当日潘文杰被非法关押到锦州市女子看守所。

潘文杰的家人随后聘请了律师维权,律师向相关部门交涉并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在检察院两次退卷到太和国保大队的情况下,国保大队长李蕾仍进一步构陷。

八月八日,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将潘文杰非法起诉到太和区法院。十月初,李蕾为达到构陷潘文杰的目的,补充侦查凑迫害材料,十月十一日太和区检察院“补充起诉”到太和区法院。

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潘文杰,律师作无罪辩护。当庭没有宣布结果。一周后,太和区法官李立辉、张德存枉法裁定潘文杰五年刑期。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潘文杰的代理律师及家属就一审法官违反审限规定超期羁押;违反公开开庭原则;拒绝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并以“潘文杰进入法庭时高呼法轮功口号”和“多次借机向法庭颂扬法轮功”为由判潘文杰五年刑期等徇私枉法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目前,潘文杰已上诉到锦州市中级法院。

二、陈再华家属控告作案警察、检察官与法官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陈再华家属和代理律师分别向相关部门控告国保大队长李蕾、检察官王晓仿、法官李立辉和张德存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渎职罪等。

陈再华,男,现年六十七岁,原锦州女儿河造纸厂职工,在修炼法轮功之前,他体质很差,胃病、腰腿疼、低血压等,经常发低烧,浑身没好受的地方,是医院的常客,连院长都知道他是个老病号。一九九五年他尝试着炼起了法轮功,很快他就精神起来了,所有病症全部消失。街坊邻居都知道他心地善良,人缘好,乐于助人,几乎有求必应。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晚上九点多钟,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国保大队长李蕾等国保警察,在太和分局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以及锦州女儿河派出所、社区的协同下,出动二十多警察、多辆警车,采用万能钥匙或撬门别锁的手段,强行闯入太和区法轮功学员陈再华、冯书东(夫妻)家,不仅把夫妻二人及不炼法轮功的儿子一起抓捕,当时在其家的两位法轮功学员郭丽光和陈国文也一起被抓。当晚警察大肆抄家。这些警察没穿警服,没出示搜查证,也没有给家属物品扣押清单。而且过程中,由于陈再华的儿子据理力争,被几个警察压在身下,将双手背铐达十个小时,致胳膊扭伤、抬不起来、胸部疼痛,因其无辜被抓,造成当天无法上班,被单位罚款。

六月二十一日凌晨近两点钟,五人被非法拘禁到女儿河派出所,遭到李蕾等人的非法提审,直至下午四点钟左右。当日傍晚,陈再华的儿子和陈国文回到家中;冯书东和郭丽光被非法拘留十天;陈再华被非法关押到锦州市看守所。

八月末,陈再华被太和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晓仿非法起诉到太和区法院。

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两点多钟,锦州市太和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陈再华案,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下,当场播放了执法记录仪,把锦州市太和分局警察执法犯法的过程暴露无遗。

律师指出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之处:1、搜查程序违法,被搜查人和家属不在场,见证人身份信息不明;2、扣押程序违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了扣押,应当在三日内返还;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开庭三日前将被告人的传票送达,而本案并没有进行送达。

律师问证人为什么不出庭作证?法官以证人身体不适为由开脱,律师问道,是卧床不起吗?有医院的诊断书吗?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证言无效。

陈再华在最后陈述中说到,我的东西没有伤害到任何人,是合理合法的,我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请问公诉人我破坏了哪个法律的实施?而且我炼功后家庭和谐,邻里和睦,修真善忍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陈再华想进一步讲真相,被法官制止。

庭审结束后,陈再华因坚持不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而被滞留法院四十多分钟。一周后,太和区法官李立辉、张德存等枉法裁定陈再华五年刑期。

陈再华的家人在自身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和痛苦的情况下,仍然为这些执法人员的将来着想,在控告书中写到:不久的将来,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执法犯法者就一定会面临承担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等罪行的刑事责任问题。控告人不希望看到悲剧在任何一位身上重演,一家子上上下下那是怎样的心境?!这种无理智的打压必须停止,不能再继续制造冤案!

也正是鉴于此,控告人抱着巨大的期待,希望执法人员能够及时警醒,掂一掂人民赋予的权利、把握的尺度,珍惜老百姓的期盼,用巨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去爱自己的国家和人民,真正的为人民有身心健康、自由幸福的权利服务!明察事实真相,实践法律的精神,把好司法的各个关口。如是,对自己、对所在单位的声誉,对国家民族的长治久安都是幸事!生活在一个“司法人员”践踏法律的社会,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

也正是缘于这个初衷,控告人声明,如果被控告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主动或者在有关部门的督导下,能够认清其行为的危害性及灾难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控告人将不再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陈再华已上诉到锦州市中级法院。


相关责任人信息:
1、潘文杰案: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审判长 张德存18941601911,04162872811办公;
审判员 李立辉18940673111;
陪审员 李姣;
书记员 王芳芳
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检察官 王晓仿13941618138,04165081518办公;
代理检察官 张宏达15641646717
2、陈再华案:
锦州市太和区法院:
审判长 张德存18941601911,04162872811办公;
审判员 李立辉18940673111;
陪审员 蔡广森;
书记员:王芳芳
锦州市太和区检察院:
检察官 王晓仿13941618138,04165081518办公;
助理检察官 王迁乔15142689799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