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 |
二零一七年六月七日,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再次非法秘密开庭,又没有通知律师并在中级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基本翻版了一审的程序内容,非法判白鹤两年零八个月的刑期。丰满区法院在送达判决书时白鹤被非法关押在吉林市看守所已经近两年了。他们告诉白鹤别上诉了,时间不够用了。
别说还有八、九个月的刑期,就是判完就放人也是冤案。所以白鹤要求上诉。白鹤的家属得知后,控告吉林市丰满区法院法官的违法行径,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以不构成违法为由不予受理。
无奈之下,白鹤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咨询了吉林市的一些律师所,很多律师认为不让律师阅卷和不通知律师出庭辩护违法,但在吉林市没有律师愿意接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子。吉林市各区的法院都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
白鹤的姐姐虽然不是法轮功学员,也一直在为弟弟白鹤申冤。把丰满区法院陶银刚、赵亮、郭芮等人的违法行为反映给丰满区法院的纪检监察室,可是得到的答复是:白鹤上诉了,一切事情由中法解决。所以白鹤的老母亲只好给中法办案法官杨伟华写信。
老人家在信中写道:审理白鹤案的丰满区法院在一审和重审阶段一直在程序上违法办案。白鹤的一审和重审律师多次去丰满区法院要求阅卷,丰满区法院一直采用各种手段不让律师阅卷,直到一审和重审开庭,白鹤的两名律师都不能依法阅卷。两次开庭均未通知律师到庭为白鹤辩护。为此事我在孩子们的陪护下,去了很多律师事务所咨询了很多律师,这些律师不相信会有这样的事,因为开庭没有律师到庭辩护违背了最基本的程序,除非法院开庭不想依法办案,否则怎么会不通知律师。
就此问题我们家属也去丰满区法院多次询问原因,可是从来就找不到丰满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只有在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才找到了丰满区法院的纪检监察室反应了情况。纪检监察室答复我们说白鹤上诉了找中院解决。为此我才向您反映情况。因为,通过白鹤的一审上诉,我们家属觉得中院在司法程序上还是比较严谨的。一是同一个律师多次去丰满区法院一直不能阅卷,而到中法只去了一次就顺利阅卷,虽然这是法院办案的基本程序,我们还是觉得很欣慰!二是中院对白鹤的一审上诉案做出了“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裁定。可是遗憾的是丰满区法院还是不能依法办案,依旧采用一审中的被中法裁定的“事实不清”的所谓“事实”判白鹤两年零八个月!我们家属认真的比对了一审和重审的“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份,两个判决书内容一样,连文字上基本都是抄写的一审判决书,还是事实不清。那么在事实不清情况下判多长时间都是枉判不是吗?丰满区法院就应该依法退卷而不应该继续违法判案,请中法杨法官一定要依法给我们一个合法的裁定,以维护我国的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司法办案讲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白鹤案的真实事实是什么呢,我是他的母亲,非常了解我的儿子。他因为修炼了法轮功,变得身心健康,与人为善,改掉了很多不良习惯。就是因为白鹤要坚持自己的信仰,因到吉林省省委、省政府上访(在不公的对待下上访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自古有之),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竟被部队带回软禁长达一年之久。转业后先后多次被绑架、关押,在劳教所里因不放弃信仰法轮功,抵制洗脑迫害,曾遭受了被五只电棍同时电击头部、颈部、前胸、后背的酷刑。二零一五年五月为讨回公道,白鹤依法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对自己的迫害。因为江泽民是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所以白鹤没有控告直接迫害他的那些人,因为那些人很多是违心做的,想给他们一次机会。但是如果这些人一味的不顾自己的良知和法律,我们也要保持对他们的追诉权,不论时日长短。
虽然现在还没有为法轮功平反,但是从一九九九年到现在变化是相当大的。那时谁敢为法轮功说一句话,可现在有多少律师为法轮功辩护,国际上有多少政府及团体要求中国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周永康、郭伯雄、徐才厚、薄熙来等多个高官被判刑。江泽民自身都难保了。反腐直指江泽民,当江泽民被押上历史的审判台那一天,他的一切政策将完全终结。江泽民的追随者出于自保还在下达迫害的指令,可是能长久吗?目前全国仅上半年就有五十四人在公安、检察院及法院阶段获释,九十七人被退卷。很多真正聪明的人都在给自己和家人留有余地。我们也不想看到那些人在运动过后去品尝给自己酿下的苦果!
在“以法律为准绳”上,丰满区法院也是错用刑法三百条。以《刑法》第三百条为罪名对白鹤起诉、判刑属于错用法律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必须同时构成“利用邪教组织”与“破坏法律实施”这两个方面。对法轮功信仰者以邪教组织的名义进行的一系列打压没有法律依据,已构成错用滥用法律条文的渎职罪。法轮功叫人首先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惩恶扬善是国家法律的本质。白鹤修心向善做好人,正是在维护国家法律。
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上看白鹤的一切行为也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白鹤不但有对江泽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还享有按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赔偿的权利。白鹤的控告权、申诉权、检举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即使控告江泽民,也是合法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白鹤作为被江泽民迫害的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控告江泽民。所以,白鹤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控告江泽民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是合法的。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白鹤的抓捕、判刑已经是违法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对白鹤非法庭审、非法判刑,是在制造错案、冤案,给当事人白鹤造成严重损失,是侵犯白鹤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是违法的。
谁在犯罪,谁在破坏法律实施一目了然!因此丰满区法院法官郭芮、陶银刚、赵亮的行为已经构成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要求有关部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的依据,和以上法律的准绳,我们殷切期盼杨法官能依法办案,不受非法因素的影响,维护司法公正,为我国依法治国的政策做出您的努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