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点多,法轮功学员曾昭斌在送货途中被光山县公安国保队长周新春等人绑架,随后国保队长周新春、副队长付强伙同紫水派出所警察熊田阳等十多人开着车把曾昭斌带回家中,看到受邀来曾家吃晚饭的法轮功学员简学富、何远朗和李家志,立即不允许他们走,并当场抢走四人手机。然后,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了曾昭斌的住处。
周新春又让简学富领着他到简学富家“看看”,同样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简学富家也进行了非法搜查。结果,在简学富家什么也没有搜到。但是,他们还是把简学富等四人强行带到紫水派出所,又送到光山县拘留所(没有给简学富等人任何法律手续)。
简学富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时,曾的妻子在超市打工未下班,孩子上学住校,家中无人得知;其他三位学员的亲属均未得到公安国保和紫水派出所的任何通知。直到第五天,简学富的姐姐有事电话打不通去找他时,从隔壁邻居口中才得知他们被公安局绑架了!
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家属到公安国保找人,办公室警察支支吾吾地说:“这个案子不是我们办的,你们去找紫水派出所的问问。”家属先后到紫水派出所、公安国保大队拘留所了解情况,要求放人。开始他们污言秽语地大骂一通,国保队长周新春吼叫道:“你们也都是炼法轮功的吧,再不走都把你们抓起来!”警察付强手拿一摞文件夹往家属身上连推带拥的把人赶了出去。
四月六日上午,光山县“610”国保只放李家志一人,并将简学富和曾昭斌、何远朗继续转到光山县看守所非法关押继续迫害。
期间,受迫害的学员亲属多次到县政、所谓“防范办”(610)、检察院和公安局要求无罪释放自己的亲人。国保队长周新春不仅不予理会,还制造假相:用电脑合成,剪接、拼凑等手段栽赃构陷法轮功学员,并将这些造假图片充当所谓的“证据”在光山有线电视上播放,并恐吓、威逼,诱骗曾昭斌的妻子从模糊不清的监控录相中辨认“有自己的丈夫”,强行签字后把这些造假“证据”上报,要求县检察院起诉简学富等三位法轮功学员。
简学富等三人在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县“610”警察多次非法对他们分别提审,采用恐吓,威逼、诱骗等手段强行让他们签字,态度极其野蛮。国保队长周新春和看守所干警指使监号犯人多次殴打学员曾昭斌,打得曾全身多处青紫,腰直不起来,说话困难……
曾的家人得知此情况后,心急如焚,托人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将曾昭斌“取保候审”回家。简学富等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四十余天后的五月二日,公安机关将所谓“批捕证”挂在他二姐家门上。
鉴于光山县“610”以国保队长周新春为首的执法人员制造假相,伪造证据,恶意诽谤、诬陷法轮功学员,所犯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和枉法裁判罪,简学富于四月二十一日将此恶行控告到县检察院,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周新春的刑事责任。控申科科长沈立志,行私枉法,不予立案,现政权提出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基层有些执法人员眼中一文不值,仍然在执行江泽民、周永康时期邪恶政策。
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也及时把“对简学富、何远郎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分别递交到检察院,并恳请公诉人对此案作出客观,公正处理,依法撤销该案,释放几位法轮功学员。
法轮功学员亲属从派出所、看守所、公安国保到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从门岗到办公室、从县委、人大政协、政法委领导到办案人员讲迫害法轮功是惊天冤案;把律师的《意见书》亲自交到有关人员手中,要求有关单位和办案人员无罪释放自己的亲人。
经过近四个月的努力,在海内外法轮功学员真相电话的声援下,在辩护律师的正义呼吁下,二零一七年七月下旬,光山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把构陷简学富等法轮功学员的案卷退回到光山县公安局。
目前,简学富、何远朗还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自古以来,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法庭是代表正义和公正的地方,是裁判是非、讲法(律)论理的地方。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出现了大倒退,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
中国百姓希望公安警官、检察官、法官等执法官员,都能遵照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纵观人类历史,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强权暴政从来没有一个成功过的,所有残害良善的元凶、爪牙没有一个善终的。请尽快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使自己的行为对得起天理良心。
相关人员电话号码
光山区号:0376 邮编:465450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职位 | 办公电话 | 联系电话 | 警号 |
1 | 李 鹏 | 县委常委 | 政法委书记 | |||
2 | 卢祖坤 | 政法委 | 副书记兼 610主任 | 8858502 | 13782915511 | |
3 | 李 斌 | 610办公室 | 主任 | |||
4 | 杨春历 | 公安局 | 局面长书记 | |||
5 | 何祥仁 | 公安局 | 政委 | |||
6 | 周新春 | 公安国保 | 大队长 | 8858502 | 13803767999 | |
7 | 付 强 | 公安国保 | 副队长 | 8565350 | 13569752067 | |
8 | 黄 淼 | 公安国保 | 指导员 | 13603970933 | ||
9 | 谢东升 | 公安治安大队 | 主任 | 13507618789 | ||
10 | 代长让 | 公安国保 | 警察 | 13507618836 | ||
11 | 郑立端 | 紫水派出所 | 所长 | 13939716171 | 088315 | |
12 | 梅 伟 | 紫水派出所 | 指导员 | 13603970730 | 088344 | |
13 | 付 鹏 | 紫水派出所 | 副所长 | 13937620888 | 088388 | |
14 | 屈文雷 | 紫水派出所 | 副所长 | 13507618355 | 088309 | |
15 | 洪 林 | 紫水派出所 | 副所长 | 13513766798 | 185327 | |
16 | 陈 鹏 | 紫水派出所 | 副所长 | 13523880555 | 185553 | |
17 | 裴仁斌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8837655890 | 185369 | |
18 | 杨涛(女)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3703763308 | ||
19 | 常凤菊(女)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5103765029 | 088400 | |
20 | 岑培培(女)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5137669527 | 185558 | |
21 | 管仁全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8837651568 | ||
22 | 徐良源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3673461558 | 185531 | |
23 | 黄保林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8637636328 | 185393 | |
24 | 胡春华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8336296566 | 185525 | |
25 | 熊田阳 | 紫水派出所 | 民警 | 15225382899 | 185377 | |
26 | 刘德军 | 看守所 | 所长 | 13507618816 | ||
27 | 陈良明 | 拘留所 | 所长 | 13598579269 | ||
28 | 周义江 | 拘留所 | 副所长 | |||
29 | 付大银 | 检察院 | 检察长 | |||
30 | 徐兴誉 | 检察院 | 副检察长 | 13603972679 | ||
31 | 沈立志 | 检察院立案科 | 科长 | |||
32 | 李儒民 | 检察院批捕科 | 科长 | 8568920 | 13939724878 | |
33 | 吴翠(女) | 检察院公诉科 | 检察员 | 8568926 8568922 | 13737626620 17337626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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