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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红玉家属控告书看天津司法乱象

更新: 2017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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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谁见过法院开庭把律师挡在门外,锁门不让进?谁又听说过把人送到监狱,还没下判决书的?看看天津司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到何种程度。

天津市武清梅厂乡法轮功学员李红玉2016年9月24日因讲真相被关押在武清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2016年11月8日到武清看守所会见李红玉,律师会见后觉得也没什么证据,很快就能放人。二十天过去了李红玉还没释放,2016年11月29日律师又去会见李红玉,被告知:人已经去法院开庭了。

律师和亲属惊愕之余,马上赶往武清法院,到法院找了几个正在开庭的法庭都不是,最后找到最西侧的一个角落里的小法庭,李红玉开庭刚开始,律师推开门要求法警(女)转告审判长,法警请示完没给任何答复,转身把门锁上了,把律师挡在门外不让进。律师站在门外一直到开庭结束。

因为一审开庭严重违法,所以家属又重新委托了律师,要求天津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或退回重审。

2017年6月6日家属去武清看守所给李红玉存钱,被看守所告知5月31日已经送到天津女子监狱,家属不相信,赶紧打电话问律师,律师马上给天津一中院打电话询问:“李红玉5月31日被送到监狱了,怎么没收到你们的裁定书呀?”回答:“还没寄呢,明天就寄。”

结果李红玉5月31日被送到监狱,6月8日律师才收到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下的判决书。

以下是李红玉亲属控告法官的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李继申,性别:男,出生日期:1941年11月26日,身份证:120225194111266172,住址:天津蓟县西龙虎峪镇蔡老庄村,电话:18222143282

被控告人:殷建,天津市武清区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玉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左树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被控告人:李草原,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代理审判员)

控告事项:

请求追究四被控告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告理由:

2016年9月24日,武清区梅厂派出所的警察找到李红玉,称接到群众举报,她向别人宣扬法轮功真相,发放相关宣传资料。随后李红玉被抓到梅厂派出所,当晚被刑事拘留,非法关押于武清区看守所。李红玉一直向侦查人员解释自己信仰的是真、善、忍,没有做危害别人和社会的事,她拒绝在包括讯问笔录在内的任何文件上签字。

2016年11月29日,李红玉被带到武清区法院刑事法庭。在没有家属旁听、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法庭强行推进庭审。李红玉坚持自己无罪,并要求法官出示法轮功是××的法律规定、她危害别人和社会的证据,法官和公诉人拿不出相关规定和证据,匆忙结束了庭审。

2017年2月21日,李红玉接到判决书,她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第二天,李红玉递交了上诉状,要求改判她无罪。

2017年4月,该案二审辩护律师到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递交辩护手续、约见法官李草原。律师向中院的承办法官表示,一审庭审未保障李红玉获得辩护的权利,李红玉的一审辩护律师都没能进入法庭,也未让李红玉进行充分的自我辩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没有展开,庭审仅仅十分钟左右就结束,因此该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审,或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之后,二审代理审判员李草原给律师打电话,催要辩护词,律师表示辩护词应当庭审结束后提交,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尚未纠正一审的违法之处,律师还无法提交辩护词。李法官改口说是要求律师提交庭前辩护意见,律师说,因该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完全没有展开,纯属走过场,中院应发回重审,或公开开庭审理,律师当庭进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李法官表示,是否开庭需要合议庭讨论后再定。家属和律师一直在等待天津第一中级法院的信息。

2017年6月6日上午,李红玉的家属去武清看守所存钱获悉,李红玉已被从看守所送到监狱。家属反复向看守所核实确定李红玉已被送到天津女子监狱,二审辩护律师给中院的李草原法官打电话询问,李法官说判决已经下达了,维持原判,并故作诧异地问律师还没收到判决书吗?律师答没有,她又去问其他工作人员,然后回复判决书还没有寄,明天就寄。6月8日,二审律师才收到天津一中院于6月6日邮寄的判决书。根据判决书落款所示,该案早在5月16日就下达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以上事实和规定,控告人认为:

一、一审法官殷,拒绝一审律师进入法庭,侵犯律师执业权益,侵犯李红玉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违反行使诉讼程序规定,强行推进庭审。应对其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行为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二、二审法官张玉峰、左树芳、李草原对一审明显的程序违法不予纠正,在判决下达后不通知辩护律师,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应对他们展开调查,并予以惩处。

三、四被控告人涉嫌使无罪的人受刑事追究,应追究他们徇私枉法的责任。

请依法对四被控告人所涉嫌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展开调查,并对他们进行惩处。

以上只是就违法程序的控告,下面再论述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实质问题。

针对信仰惩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违宪非法性质,然而不但没有被废止,反而与非法意志相合在执法过程中延生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上面的阐述,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针对宗教和信仰,包括对邪教的规定,如本案的刑法300条,都因其违反普世原则,违背了宪法对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即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现象,而失去合法性,不能作为定罪罪名依据。

极为遗憾的是,不但违宪的法律法规不被废止,还被长期大量非法施用于打压法轮功信众。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遵从非法意志,缺乏宪法意识,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非法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口头讲述真相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

当前,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审判过程贯穿着大量非法意志所产生的不公对待与非法行径,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先抓捕后补证、未做到审判公开、强行推进庭审,对律师,家属,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比如会见等),非法设立附加条件,当事人各种权利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等。这些非法情形,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在非法打压的基础上大部份行为进一步构成犯罪。

此致

天津市检察院
天津市高级法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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