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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法院走过场非法判罗水珍四年

更新: 201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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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近日获悉,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草草走过场“庭审”,非法对现年六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罗水珍判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

罗水珍女士,退休建筑工人,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七日被泸州市江阳区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入纳溪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一日,江阳区法院在纳溪看守所内对罗水珍进行非法庭审,法官故意刁难律师,不准律师携带电脑入庭,导致律师无法进场为当事人辩护。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开庭三十分钟不到就草草收场。据目击者说,只听公诉人噼噼啪啪念了一通,然后让当事人交书面陈述,庭审就算结束了。

开完庭,律师对法官说:“你们这样叫开庭吗?”法官说:“你得配合法院。”律师说:“你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我配合违法吗?你非法限制律师行使职务,你已经犯法了。”律师还说:“你看不远的未来是个什么样:你肯定是错了。到时候这个国家很快就会走上正轨,我做错了任何事情我会承担责任,这个底气我有,你有吗?象你这样按照自己的土政策违反法律,你要偿还很多。”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江阳区法院把判决通知书传达给律师,罗水珍的家人才得知她被非法判决的情况。

在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罗水珍曾因上访被非法关押、非法拘禁洗脑迫害;被非法劳教两次,判刑五年,至今为止,在监狱中度过十三年的黑暗岁月。

本次非法判刑迫害罗水珍的责任人:
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审判长孙华、审判员康泸、李焕庭
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公诉人陈卓
泸州市江阳区国保大队:警察乔建华、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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