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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警察炮制“大案” 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

更新: 2017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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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二零一六年六月中旬到九月初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因宁夏公安厅“反邪教处”(中共是最大的邪教)骆建、银川市及永宁县公安国保人员作恶,永宁县检察院人员知法犯法,炮制出所谓的“6.11大案”,致使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十几名法轮功学员遭受了各种方式的迫害,其中三人被非法批捕,近日三人先后遭非法庭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恶人炮制“6.11大案”的过程

二零一六年六月,宁夏公安厅的骆建途经宁夏滨河大道永宁段时,看到道路两侧有悬挂的法轮功真相条幅,便强力逼迫永宁县公安、国保人员查找条幅的出处,拉开构陷“6.11大案”的序幕。

自此,永宁县公安、国保人员开始了先抓人后找证据构陷的非法行径。随后的两个多月里,永宁县公安、国保人员和银川市公安人员以“怀疑是谁干的”为依据,开始大肆绑架迫害当地的法轮功学员,致使十几个人遭受绑架、抄家、强行拍照、抽血、拘禁、逼迫签字、采指纹等方式的迫害。

姜涛、苏青玲、曹桂兰、王世和四人被绑架抄家后关押到看守所;三人被非法拘留多日后回家;多人被劫持到派出所拍照、抽血、抄家。后来,姜涛、苏青玲、曹桂兰三人相继遭非法批捕(永宁县检察院曾将构陷姜涛的案子打回过一次)。

迫害发生时,法轮功学员不停地给公安国保人员讲述真相,让他们停止作恶,有的私下对法轮功学员说:我们也不愿意这样干,是上头领导(指骆建)逼迫的,没办法!

近日姜涛、苏青玲、曹桂兰相继被非法庭审。

二、姜涛被非法庭审情况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姜涛非法庭审,当庭法官为吴渊娟,书记员为王立荣,公诉人为温渊。姜涛家人为他请了两个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1、证据指证阶段双方的发言:

公诉人的起诉书罗列了所谓的证据:称二零一六年六月某领导(即骆建)路过滨河大道永宁段时,看到路边悬挂了法轮功真相条幅,即定为“6.11大案”,随即立案调查。因怀疑是姜涛所为,将姜涛绑架、抄家。在姜涛家抄出四十多本法轮大法书籍、一百多张小书签、一百多张真相币、几张《九评共产党》光碟、两台打印机、一台电脑等等,依据“刑法三百条”和姜涛曾两次被判刑是“累犯”,应对姜涛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但起诉书里并没有列举陈述姜涛和“6.11大案”之间有关联的任何证据。

第一辩护律师说: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给姜涛定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姜涛参加了任何组织、或者利用了任何组织,更不可能破坏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姜涛是合法公民,信仰自由是他的权力,宣传他的信仰也是无罪的。并当庭宣读了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其中没有法轮功,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还说,新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法轮功字样。

第二辩护律师说: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处处违法:抄家时不出示证件,就象是鬼子进村了;抄到的私人物品没有经过本人签字核实,拿了别人的东西就走那不跟强盗一样吗?那是人家的东西,不是你的。起诉书以所谓“6.11大案”抓人,但姜涛与“6.11大案”无关,起诉书通篇没有提及姜涛与“6.11大案”的任何关系,更没有出示证据。

姜涛辩护说:公诉人指证自己曾于二零零一年被判刑三年半、二零零六年被判刑六年,是对自己的冤判,不应作为罪证。并表示,公安问“6.11大案”的事,已做过明确的回答!

这期间律师问姜涛:因为修炼法轮功,你受了这么多的罪,还炼吗?姜涛回答:我过去一身的病,炼功后全好了,身心受益,修炼法轮功就是让人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讲的就是重德行善,只要我活着,还有一口气,我就要修真、善、忍修到底,做好人做到底!

2、针对公诉人量刑的辩护发言:

公诉人说:依据法律“刑法三百条”以及姜涛是“累犯”,量刑应在三~五年。

第一辩护律师发言:根据量刑四要素原则,该案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四要素三要素缺失的事实,说明姜涛完全是无罪的,请合议庭成员在判决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光辉的名字。

第二辩护律师发言:即使按照新的司法解释,从数量上不够、从所谓“累犯”的年限也不够,你们凭什么判人家三~五年?把这样一个无罪的好人,送到监狱去,良知何在?请不要再制造仇恨了!

姜涛自辨发言:我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没有错,如果社会上人人做好人,为别人着想,这个民族才有希望。如果都是贪官污吏、坑蒙拐骗的人横行、执掌权力,这个国家能有希望吗?信仰自由是我的权利,我们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当有一天法轮大法真相大白于天下时,你们也要为你们今天的行为负责。

法官吴渊娟无理阻挠姜涛说:不要操心我们的事,说你自己。

在整个庭审辩论中,开始公诉人言辞激烈、气焰嚣张,随着两位律师的精彩辩护,公诉人逐渐理屈词穷,说话磕磕巴巴的像泄气的皮球。审判长由对姜涛、律师态度严苛、不时阻止逐渐变得平和了。庭审最后阶段法庭气氛也比较缓和了。姜涛家人明白真相后议论纷纷,十分同情姜涛夫妇的遭遇,期盼迫害早日结束。

开庭当日,法庭内外法警林立,宁夏银川市610的王满、赵明等人坐在第一排。姜涛的亲友有十几个人经验证身份证进入法庭旁听,还有几个身份不明的人员零散的坐在旁听席上。开庭从上午十点开始持续到下午两点多结束,中间没有休息。开庭后没有宣读审判结果。

姜涛,男,四十多岁,原系永宁县增岗中学美术教师,曾两次被非法判刑,第一次三年半,第二次六年,因屡遭迫害被无理开除公职,后以开电瓶车拉人为生。其妻朱海燕,原系永宁县环境监测中心干部,因不放弃信仰曾被非法劳教二年、非法拘禁半个月、判刑三年半。

三、苏青玲、曹桂兰被非法庭审情况:

二零一六年九月初,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轮功学员苏青玲、曹桂兰因所谓的“6.11大案”被当地国保人员再次绑架、批捕后,一直关押在看守所。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苏青玲家人打电话到永宁县法院询问苏青玲的情况,法院答复说:明天上午十点开庭。在此之前,法院没给她们家人通知,剥夺了她们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三月二十三日一大早,永宁县便下起了小雨,九点多的时候越下越大,后来变成了雨夹雪,临近开庭时飘起了漫天大雪。苏青玲、曹桂兰的几个亲友得知消息,当日一大早冒着雨雪匆匆忙忙赶到法院参加了旁听。

开庭后公诉人照本宣课念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一日,苏青玲、曹桂兰挂大法真相条幅十几条、在永宁县大街上张贴真相展板,后又在她们的住所抄出法轮功真相资料、真相币等等,指控这些是“犯罪行为”和“犯罪证据”。

法庭上放着十几个条幅、真相展板以及国保人员从苏青玲、曹桂兰家劫掠的法轮大法书籍、私人物品等“6.11大案”的所谓“证据”。

法官例行程序询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是不是事实?

苏青玲说:炼法轮功祛病健身,我炼法轮功多种疾病没有了,修大法按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再说大街上发广告的、贴广告的、挂条幅的都没有犯法我有什么罪?发广告、贴广告、挂条幅是正当的。并讲述法轮功真相,期间被法官多次打断,还阻挠说:现在是在调查,(其它的)过一会再说。苏青玲几乎无法顺畅的发言。

曹桂兰说:法轮大法好!教人向善。我们师父说修大法做好人,不参与政治,我们也没有参与政治。我炼法轮功祛病、身体健康,做好人一心一意为他人着想有什么错?我没有犯法。我觉得法轮功好告诉别人有什么错?说了几句,法官不停地在阻止,后来直接粗暴地打断发言,还不耐烦地说:说清楚了就行了。

开庭从上午十点开始,十一点多就结束了,也就是走了个过场。庭审结束后,没有宣读审判结果。

当天开庭时银川市610的王满、赵明依然在场,王满还窜出窜进的伺机作恶。当天参加旁听的人没有受到阻挠,凡是出示身份证的都可以进入旁听。

非法庭审结束时大雪还未停止,与永宁县相邻的地方却只是零星的下了些小雨和雪花!好人被冤审,苍天也在落泪。

苏青玲女士,四十多岁,原系永宁县杨和镇林管站干部,九九年七二零后被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判刑三年,被开除公职,丈夫与她离婚。

曹桂兰女士曾被非法劳教两年、非法判刑四年。

结束语

去年六月中旬到九月初发生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的大规模迫害案例的起因就是由骆建恶意构陷的,两次非法庭审时610的人员都在现场,这说明宁夏政法委、610部门还有江氏流氓集团的余孽在操控公检法。

目前,二十多万人控告、数百万人举报江泽民,江泽民的罪恶被清算的日子为时不远了!

期盼合议庭成员明辨是非、看清形势,真的如姜涛的辩护律师所言:在判决无罪的判决书上,签上你们光辉的名字!

此次姜涛、苏青玲、曹桂兰三人及永宁县法轮功学员遭构陷迫害的详情请参阅《2016年宁夏法轮功学员遭迫害简述》一文。


相关责任人信息:宁夏永宁县邮编:750100 区号:0951
1、非法庭审姜涛的永宁县法院、检察院人员信息:
法院院长:魏凯军
刑庭庭长兼主审法官:吴渊娟 0951-8411018 13995270376
刑庭办公室电话:0951-8411903
审委会主任 任新民 8411022 13895089648
书记员 王立荣 0951-8411092
公诉人:温渊 0951-8415040
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许毅凡 0951-8415056
2、法院部份工作人员信息
郭冬林 副院长 8411099 13709594805
王定国 副院长 8411088 13709572169
隋学红 纪检组长 8411068 13895188333
夏军 立案庭庭长 8411028 13709579073
杨志华 民二庭庭长 8411033 13995301876
周建新 主任 8023588 13709589629
安金虎 8411055 13909512544
高宇翔 行政庭庭长 8411018 13995087846
马少军 执行局局长 8411005 13995195006
纳卫东 法警队队长 8411010 13619506080
周建文 调节中心主任 8411030 13709594777
曹忠 8015574 13695073325
康宏伟 8419018 13709512723
江新科 8429063 13909582408
朱海丽 18009506069 13709587060
王志红 18009506183
张晶晶 18009506162
谭志军 18095491567
哈浩南 付敏敏 王文超 张旭 刘海啸 陶娟 黄寅丽 吴承琳 吴舒静 王金全 朱海磊(以上为法院工作人员名单)
3、永宁县政法委
杨宝文 书记 8011299 15909516777
姜利 副书记 8022208 13995301699
李玉新 综治办公室主任 8012769 13895071863
杨静 防范办主任 8021109 13995487393
马耀中 办公室主任 8011298 13709593761
4、永宁县检察院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强丽娟 郑芳芳 王薇 孙志娟 张浩 崔薇 李静
杨丽 王丽 杨玉婕 朱宁燕 李海燕 白杨 温渊
周宗明 丁建刚 杨钊 郑伟哲 邵博雅 张海青 丁磊 胡兴东 马丽莉 赵相君 成静 吴东尧
乔栋 黄玉琛 云峰 许毅凡 姚旭
5、永宁县检察院领导名单
检察长(三人):赵宏宇 王淑艳 王定国(负责逮捕、提起公诉的检察长)
王淑艳 副检察长 8415003 13995411566
胡冬云 副检察长 8415002 13895000645
周新华 纪检组长 8415008 13709579300
王成 党组成员 8415010 13995183038
李少波 政工科长 8415036 13709579350
曹铁 办公室主任 8415009 13909577725
王志刚 办公室副主任 8415016 13639599911
梁峰 反贪局局长 8415020 13723306669
王宁珠 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8415026 13995301286
胡瑛 控告申诉科科长 8415039 13709578909
孙建平 8415032 13895111891
李琦 8415045 13895488819
吴新莉 8415030 13995487622
朱永平 法警队队长 8415046 13895111808
苏磊 8415041 13995203821
办公室 8415009 传真 8018390
6、永宁县公安局
赵盾 局长 8022777 15009668886
郑振杰 政委 8022718 13995102525
闫忠福 党委副记 8022798 15209684666
刘光武 副局长 8022758 13895379988
杨坤云 副局长 8022768 13995398566
周永忠 副局长 8022788 13709513268
鲁孝 副政委 8022705 13709519181
常金平 纪委书记 8022717 13995286669
张德军 副局长 8022387 13629505008
苏如才 政工监督室主任 8022702 13709506055
张昊 指挥中心主任 8022727 13995319899
黄伟 法制室主任 8022704 13995086348
李海 治安大队队长 8022735 13995190319
保锦宁 国保大队队长 8022776 13709586679
曹建利 国保大队教导员 8022710 13895312029
骆浩峰 国保大队 14709682777
7、银川市看守所固定电话:8486004、8610880
8、主要责任人:宁夏公安厅骆建、宁夏银川市610王满
寄信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检察院、宁夏银川市永宁县法院、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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