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北京前进监狱剥夺王树祥律师会见权

更新: 2017年03月19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九日】王树祥,男,现年六十一岁,原北京市园林局柳荫公园巡查班班长。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王树祥因坚持法轮功信仰,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枉法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刑事判决书:(2015)房刑初字第902号),王树祥依法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违法裁定维持原判。


王树祥

二零一六年三月,王树祥被转入北京前进监狱,被关押在前进监狱一分监区至今。

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文东海律师、余文生律师,在投诉人的陪同下,去了位于天津茶淀的前进监狱,要求会见王树祥谈申诉事宜。监狱教育处的负责人杨畅说法轮功案件需要找北京监狱管理局反×教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几经周折,北京监狱管理局反×教处在介绍信上盖了章。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二位律师带着介绍信再次来到天津茶淀前进监狱,还是教育处负责人杨畅接待的,他以各种借口就是不让律师进监狱见王树祥,并说一定要本人亲自授权。杨畅口头告诉律师,王树祥已经写下了不见律师的保证书

当今政府一再强调要依法治国,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诉讼权。前进监狱教育科杨畅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现政府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社会形势,违反《宪法》、《刑法》等多项法律规定。前进监狱涉嫌非法剥夺当事人及律师的多项权利:

一、北京前进监狱涉嫌非法胁迫当事人放弃申诉权

国家《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对公民的申诉压制和打击报复。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人员的申诉权不受侵犯。
《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关押人员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申诉人实施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律师可以会见被关押人员。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前进监狱教育科杨畅以王树祥已经写下了不见律师的保证书拒绝律师会见当事人,鉴于杨畅的说法和做法,已经涉嫌非法胁迫当事人放弃申诉权。

依据上文所列举的,我国宪法以及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明确保障监狱被关押的人员可以依法进行申诉等法律活动。被关押人员失去人身自由,需要律师代理诉讼。被关押人员申诉必然就有会见律师的权利,符合我国宪法法律及规定,是合法行为。

北京前进监狱几次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并以王树祥写下不见律师的保证书为理由阻止律师会见。即便被关押人员不想会见律师,也无需向监狱管理人员写什么“不见律师的保证书”,这就如同当事人向监狱管理者写下“放弃自己合法权益保证书”,这样的保证书于法于理于情都是相背离的,法理上、情理上都说不通。在监狱完全封闭没有监督的环境下,王树祥写保证书的真实原因是否合法有待司法鉴定。监狱教育科杨畅拿着这种保证书当作拒绝律师与当事人见面的理由,涉嫌诱骗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甚或是胁迫当事人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侵犯人权,剥夺被关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前进监狱教育科杨畅的行为轻者是在违法执法,重者已经触犯法律。

二、北京前进监狱涉嫌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辩护权

对于律师会见被关押人员的法律问题,这里有一相关事例可以进一步说明前进监狱教育科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此事例如下。

实例:有律师前往山东省监狱会见被关押人员,遭遇监狱阻止会见,为此,律师特向司法部书面提出会见诉求,司法部做出回复如下: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指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监狱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及《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狱被关押人员有权委托律师或者亲友代理刑事申诉。因此,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允许代理申诉的律师或者亲友会见被关押人员,并提供必要的会见条件。代理申诉的律师会见被关押人员,应当携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被关押人员本人或者亲属的委托文件。监狱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予以安排。

根据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人员暂行规定》和参照《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人员为其代理刑事申诉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东海律师、余文生律师会见当事人王树祥手续齐全,与现行法律法规无任何冲突。前进监狱教育处的负责人杨畅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涉嫌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辩护权。

另据前进监狱在场工作人员透露,法轮功案件不让律师会见,其它案件都可以让律师会见。这一情况显然说明,前进监狱拒绝律师会见王树祥,是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合法申诉权利的见证。

三、北京前进监狱涉嫌非法剥夺当事人信仰自由权

王树祥于二零一六年三月被转到天津茶淀前进监狱一分监区,一分监区藐视法律,滥用职权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曾要求王树祥家属做王树祥的“转化”工作,被家属坚决拒绝。在王树祥家属与王树祥见面通话时,一分监区警察限制家属的说话内容,并说不遵守就切断电话。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中国现行法规法条中没有一条提到“法轮功”三个字。因此依据刑法三百条判案,是错用,实属冤判。两高作为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它只有执法权,而没有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公安部2000年39号(公通字 [2000]39号)文件中规定的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法轮功在我国完全是合法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轮功是佛家修炼功法,不仅教人炼功,拥有健康身体,他的法理更是教人修心向善,使每一个法轮功学员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拥有美好幸福的人生,并成为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现在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人修炼法轮功,而且都是合法的,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对个人身心健康的改善神速,对人类道德的回升贡献卓著,这已经是举世公认的事实。

修炼法轮功不违法。恰恰相反,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违法的。我国的公检法、司法部门是国家职能部门,担负着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的重要职责,不是江泽民的私家打手。

国家《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一日,王树祥的妻子前去天津前进监狱接见。接见前,监狱里面的警察找到王树祥的妻子,不让她在接见时谈申诉之事。王树祥的妻子见到王树祥时,发现他的面色发灰,感觉没力气,走路比以前缓慢,好像他的睡眠严重不足。在监狱里,对法轮功学员的最常见的迫害方式,就是不让睡觉“熬鹰”。

四、王树祥被迫害事件回放

1.修炼后一改不良习惯,胃病全无。

王树祥在修炼法轮功前,他抽烟、喝酒、脾气暴躁,每年天气转凉他的胃病就犯,硬的就像一块石头,吃不下饭,是医院里的常客。修炼法轮大法后,王树祥身心受益,他的病全好了,也不抽烟喝酒了,十几年来没花过一分钱药费。王树祥很孝敬老人,还获得过市园林局先进称号。王树祥,是个大孝子,家中尚有靠他服侍的94岁不能自理的老岳父,当过厨师的王树祥能让老人吃的可口,练过武术的王树祥料理老人有把子力气。

就这样的一个好人,在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后,他屡遭绑架,被非法开除公职,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半。十几年的迫害,王树祥一家经常被北京公安、国保、六一零骚扰。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王树祥因为向世人讲法轮大法被迫害的真相,再次被非法判刑四年,现在正被非法关押在天津茶淀前进监狱。王树祥被抓走了,老人的主心骨没了,病情加重。现在家里一家老小都是王树祥的妻子操劳。

2.遭房山警察非法抓捕

二零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房山公安、国保伙同“六一零”人员,执法犯法,做贼一样谎称是物业的人,欺骗说发现他家厨房漏水,骗开房门,像土匪一样非法闯入王树祥家,二十多人全部穿的是便衣,不出示身份证明、不出示搜查证就进行抄家,抢走了王树祥的个人物品以及笔记本电脑、DVD机等。房山公安以抢劫到的条幅对王树祥进行指控。

王树祥家中所拥有的物品都是他个人私有财产,这对社会秩序没有任何影响,更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拥有法轮功的书籍及资料都是合法的,国家哪一条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拥有法轮功的物品是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条幅上所写的字是“法轮大法好”、“中国共产党亡”,这是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法轮大法好”是亿万修炼者证明了的事实,“中国共产党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如何能成为罪证呢?

3.二十七年工龄不翼而飞

按政策规定,王树祥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九日到达退休年龄。家人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才交流中心,发现档案资料记载的王树祥的工龄只有两年零九个月,按相关规定,不符合退休金领取条件。家人询问工龄断代的原因,人才中心说,王树祥的档案曾经被住地派出所警察取走过。等警察再把档案送回来,这二十七年工龄就不见了。

二零零零年三月十三日,王树祥到天安门广场打横幅讲真相,被非法拘留二十四天。回家后,住地派出所警察刘利、刘宇新找到王树祥,逼迫他放弃修炼法轮功,被王树祥断然拒绝。警察当时威胁扬言道:“你要坚持修炼法轮功,叫你后半生好过不了……”

为了进一步弄清情况来龙去脉,王树祥家人两次到派出所核实情况。派出所档案管理人员接待了家人。派出所承认王树祥的档案资料缺失确系他们造成的,并出具了相关证明,口头回应说“给三万元”摆平,遭到王树祥家人拒绝。

二零一六年,王树祥家人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工龄丢失一案提起诉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法院一审判决当地派出所支付王树祥赔偿金3万元,家人不服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于二零一七年一月维持一审结果。

公民王树祥只为做好人,坚持信仰,不仅被非法投入监狱,而且还被巧取豪夺走下半生的生存权,二十七年的工龄只值3万元!

五、结语

江泽民下令成立的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指挥系统“610”在中央的一二三把手,周永康,李东生和张越全部落马,还有在反腐中打下去的很多高官都是紧跟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人,说明第一、现政权不愿意给江泽民背黑锅,第二、善恶有报是不变的天理。

中共在历次政治运动迫害好人之后,都会找替罪羊为其脱身,把罪责推到当时执行者的身上。很多公检法司人员都渐渐明白,近期各地出现多起法院、检察院、公安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各地拘留所、看守所也出现拒收法轮功学员的情况。大家都不想再为江泽民的罪恶买单,用实际行动拒绝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法轮大法是佛法修炼,已传播到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界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及信函3000多份,中共迫害佛法天理难容。中国人讲“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现在已经有二亿六千多万聪明人用自己的良知与正义,退出中共的党团队组织。所以,请公检法人员千万不要再参与迫害,认清形势,保护法轮功学员,将功赎罪,在未来的大审判中能够解脱自己。


六、相关责任人信息

北京市前进监狱
邮寄地址:天津市汉沽区京山线茶淀站106信箱,邮政编码:300481
注:106信箱下每个分监区设一个分箱,比如要寄往一分监区,邮寄地址为:天津市汉沽区京山线茶淀站106-1信箱

杨畅电话:53869190,18811665031
邮寄地址:天津市汉沽区京山线茶淀站106信箱教育科,邮政编码:300481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 10-83589148/49 (前进监狱是其下属单位)
清河分局监管处 010-83589046
清河分局管教处 022-67988242
清河分局监察处 022-67988674
前进监狱咨询电话 010-83589496
前进监狱值班电话 022-67988215、010-68365163、010-68018529
前进监狱监察科:83589423

监狱长:010-83589401
副监狱长:曹利华
副监狱长:薛英奎
政治处主任:魏福科
工会主席:梁凯
生活卫生科:武自华
负责收发信:010-53861751
狱政科:010-53861971、010-53861972、010-53861970、010-83589496
狱政科:王满来 010-83589412、022-67980276
狱侦科:彭进松
心理科:郑洪宇
生产科:郭丰登
行政科:张怀水
教育科科长:陈俊
教育科副科长:王树友
教育科副科长:张洪海
管教科:022-67988274
五分监区副指导员:贾军涛
8分监区:010-83589428
一分监区长:柳刚
原三分监区长:刘光辉(警号:1109423)13920349204(已调离)
三分监区:姚一平
朱志华 副指导员
熊智尧 中队长
梁凯 警察
指导员:刘振营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东街7号,邮编10054
区号:010
咨询专线 (24小时服务) 010-1600628转—00(办公时间:8:30~17:00)
—01北京市第一监狱
—02北京市第二监狱
—06北京市清河监管分局
—07北京市遣送处
—08北京女子监狱

办公电话:010-53860117、53860365
监督举报电话:010-53860307
传 真:010-83502041
电话:010-83580608 010-83502035 (办公时间:8:30~17:00)
值班室:010-83580920
举报信箱:010-83580817 bjjgjmaster@bjjgj.gov.cn
局长:林兆波
政委:魏书良
副局长:林仲书、李朝旺、张洪建、董世珍
政治部主任:栾淼淼
反××处电话 处长:朱光华 010-83580634 010-83580636 010-83580636原前进监狱九分监狱中队长,专门迫害法轮功,因迫害有功被提拔。
刑罚处:010-83580620(处长) 010-83580622
狱政处:010-83580603
司法部信访处 010-66183634
副局长:办010--83580007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