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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好人 辽宁抚顺警察心虚躲避律师

更新: 2017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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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国保大队队长赵连科等警察绑架当地法轮功学员,他们自知理亏,躲避法轮功学员家人聘请的律师。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副局长柳大刚,带领国保大队队长赵连科等人,调集新宾县各地派出所的警察到孙静家的煤场,非法抓捕了孙静夫妇(孙静丈夫被拘留十五天后释放)。

警察又非法抄了孙静在煤场的住处,其中作为孙静案件的主要证据1700余张打印的台历纸被抄走。抚顺市政法委指定,将1700余张台历纸折算成280余本书,变成书册类证据来构陷孙静,对孙静批准逮捕。

孙静的家人为了给孙静寻求法律上的正义,找了律师为孙静做无罪辩护。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律师到新宾县公安局找到国保队长赵连科,咨询案情。并讲了对法轮功学员孙静迫害性的违法,因为在家制作法轮功真相材料,是符合《宪法》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等权利。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律师并对新宾县公安局国保提供的证据,做了一些质询。

这次接见对新宾县国保队长,震慑的非常大。因为律师讲了修炼法轮功在中国的合法,在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是非法的,也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是违法的。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点左右,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法轮功学员刘静(刘正荣)在家中被新宾县刑警队、国保大队、永陵派出所警察绑架。

警察同时将到刘静家取东西的杜鑫(杜蕊)一起绑架到新宾县公安局。

警察还非法查抄刘静家,抄走电脑、打印机、台历纸,A4纸、台历打眼器、切纸刀,抄走的东西用一个半截车拉走。

下午三点多钟,又有刑警队、国保赵连科、张恩秀以及永陵派出所的许云峰等人到杜鑫家非法查抄,没有抄到任何东西。

新宾县公安局刑警队参与,是因为抚顺市法轮功学员闫家杰在新宾县被巡警蹲坑绑架,后刑警队的赵梓峰管理此案。查到闫家杰的房子在新宾县永陵镇,后到永陵镇查闫家杰的房子时,发现房子租给了刘静,这样刘静被绑架。

当日下午五点多钟,刘静和杜鑫被非法关押到抚顺市南沟看守所。关押一个月之后,杜鑫交三千元保证金被释放。而刘静被新宾县检察院非法批捕。

刘静的家人为刘静被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国保警察绑架而感到不公,也找了北京的律师为刘静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刘静家人请的北京律师,到抚顺市新宾县公安局国保咨询刘静的案件时,被新宾县公安局国保队长赵连科将律师推到公安局的预审那去,说案件已经不归他们管了。

律师到公安局的预审科,将手续办完之后。又去见公安局国保队长赵连科,赵连科不见律师,律师到了赵连科办公室,对赵连科讲了有关刘静案件的案情。告诉赵连科对法轮功案件的打压是违法的。并对赵连科讲了:二零一六年三月一号,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正式施行。同时,废止了江泽民为能迫害法轮功而出台的旧《规定》,旧《规定》“警察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不追究责任”条款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抚顺市新宾县国保队长赵连科说,我们都执行上级的命令,是上级让我们干的,我们就得干。

作为警察你执行的是法律,而不是执行上面的意志。如果你执行上边的意志,你办案是你签名,是你在违反法律。当在追究你责任时,上面哪个领导能替你承担责任呢?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上级不承担,因你过错执法而造成的后果。哪后果只有你们自己承担。

赵连科为什么拒绝会见律师呢?他知道他会见了一次律师,他已经非常明确的知道,他自己迫害法轮功的行为是违法的。那是违法的只好不见了,如果你满身是理,又是执行国家的法律,你没有错误,为什么不向律师好好讲讲你执法的合法性呢?因为他自己也知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非法。所以对于律师按法律指出其违法,他没有任何回复的能力,所以,就不会见了。

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你们的迫害在中国自己的法律都找不到依据,那你们执行的是什么法律?而上级让你执行非法迫害时,又没有文件或什么依据给你,只是口头传达而已。而你执行口头传达的命令而不执行法律,那你就是在破坏法律的实施,你都得承担。也就是在不久的将来,你会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

江泽民于二零一五年五月间到现在已经被二十多万的法轮功学员起诉了,全世界有二百多万人声援。而作为公检法的各级官员,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都敢于起诉,不敢起诉你吗?而起诉江泽民是给你们留下了解真相的机会,你们不了解,就会被江泽民流氓集团的谎言所欺骗。而你们对法轮功学员所施加的一切迫害,到将来你都得承担责任。

珍惜吧!给你了解真相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还在追随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人,快去了解法轮功真相,为自己选择未来吧!不要再追随江泽民流氓集团为迫害法轮功而助纣为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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