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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丹东市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遭非法庭审

更新: 201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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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丹东市法轮功学员张淑杰、赵鸿娥及王桂芳2017年12月8日遭非法庭审,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从看守所强拉出去庭审。法院隐瞒家属,却通知三人户籍所在的村委、社区来旁听,使得庭审过程中没有一位家属到庭旁听。

家属本想请律师到时做无罪辩护的。张淑杰的家属8月4日到法院索要检察院起诉书,法官董文不给,说只能给律师,也没告知家属何时开庭。王桂芳女儿在案子刚到法院的时候就亲自找到主审法官董文,并留下联系电话,要求开庭通知家属与当事人,董文也满口答应了。

2017年12月8日上午10:30分左右,丹东振兴区法院对王桂芳、张淑杰、赵鸿娥进行非法庭审。事后,王桂芳家属知道亲人被非法开庭,致电董文,起先他否认没通知,说应该通知家属的,后来又说法律规定可以不通知家属。家属再打电话就换成其他人接的。

据了解,王桂芳是最先开始庭审的,整个过程也就半个小时,之后是非法庭张淑杰与赵鸿娥,也是草草了事。三位大法弟子庭上都不承认自己违法犯罪,并正告法官及陪审人员,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为自己选择美好的未来。

王桂芳女士,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在家中被丹东国保绑架,非法关押在丹东女子看守所至今已十三个月了。王桂芳女士是二零零三年开始炼法轮功,从此以后无病一身轻。了解她的人,没有一个人不知道她以前的身体非常糟糕,是法轮功改变了她与她的家庭。她用真、善、忍的法理严格要求自己,让身边的人都喜欢她,亲近她。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王桂芳与刘克娟正准备从王桂芳家出来去赶集,遇到一群便衣堵在门口,他们询问王桂芳认不认识图片中的人,王桂芳说你们是什么人,其中一人亮了一下证件,说是公安局的。他们口口声声说外面太冷了,要求进屋说话。两位法轮功学员动了恻隐之心,就让他们进屋了,随后被非法抄家、绑架。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赵鸿娥在万达商场门口被不明真相的世人恶意构陷遭绑架,张淑杰看见有警察在抓人,因个人经历不愿看到这个场面,就急速离开,却也一同被绑架到丹东帽盔山派出所。至今已被非法关押近九个月了。赵鸿娥曾被非法判刑八年,于二零一五九月刑满回家。法轮功学员张淑杰曾被非法判刑七年,在沈阳女子监狱都遭受长时间迫害,于二零一六年年三月回家。

赵鸿娥与张淑杰由于长期非法关押在监狱,身体受到很大的摧残,这次被非法关押看守所后,赵鸿娥出现高血压240,张淑杰出现白血球降低,生命受到极大威胁。

涉案的丹东公检法人员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指控罪名是不成立的。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宪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 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希望丹东振兴法院董文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严格遵守国家宪法与法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案,以维护司法公正,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守自己的良知与善念,不要再错误的走下去,以免涉嫌玩忽职守及滥用职权等罪名,立即与检察院协同撤案,立即释放三位法轮功学员,为自己选择好的未来。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地址:丹东振兴区锦山大街317号 邮编 :118000
(已走于春良 副检察长办0415-2027999;)
唐喜国 副检察长(主持工作) ,办0415-2027568,宅
0415-6276468,手机13842519009,专线0415-2190592。
张亚君 副检察长,手机15942570633,宅0415-2134537。
马庆懿 副检察长,手机13898500569,宅0415-2136762。
徐 伟 副检察长,手机13704159779,办0415-2027569,宅0415-6276469。
韩景武 副检察长,手机13841535578,办0415-2149305。
黄小刚
副检察长,手机13188389999,办0415-2027520,宅0415-6276420,专线0415-3173557。
刘 平 侦查批捕,手机13942558105,办0415-6276437。
张云鹏 案管科长,手机13941539809,办0415-6276451,专线0415-3134429。
张有利 公诉科长,手机13841538668,办0415-6276447。
孙国志 检察院公诉人,手机15102455660,办0415-6276483。
朱晓峰 检察院公诉人,手机13904950050,办0415-6276438。
张 昱 科员,手机13464526423,办0415-6276443。
尚秀丽 科员,手机13704150076,办0415-6276419。
朱文旭 科员,手机15841546766,办0415-6276449
申思雅 科员,手机13841558993,办0415-6276449
李晓颖 科员,手机15141530522,办0415-6276449
车万昕 科员,手机15941569729,办0415-6276483
潘嗣修 科员,手机13464536933,办0415-6276483
邵妍妍 科员,手机138415561500,办415-6276446、专线0415-2147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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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东玲 控申科科员,手机13304257191。
哈 楠 控申科科员,手机1361415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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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王连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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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蒋芳新办0415-227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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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马丽
书记员 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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