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广州杨秋仁、杨金花被开庭 律师要求释放

更新: 2017年10月31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天河区法轮功学员杨秋仁、杨金花,因为通过快递给天河区派出所警察邮寄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真相资料,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被天河区长兴派出所和天河区国保绑架,警方以“破坏法律实施”为由,将两人非法关押到天河区看守所。

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日,天河区法院对杨秋仁和杨金花开庭。律师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信仰合法,要求将两位法轮功学员当庭释放。

上午九点三十分左右,杨秋仁和杨金花戴着脚镣手铐被带到法庭,两位学员明显消瘦,特别是杨秋仁,特别瘦,走路都很不稳。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法庭才摘掉了手铐,但一直违规不摘脚镣。

律师做了合情合理的无罪辩护。

首先,法轮功学员向长期以来一直迫害自己的警察邮寄真相资料,是合法的。杨秋仁和杨金花邮寄的是法轮功学员无辜被迫害的资料,情况属实,犯罪的四要素一条也不具备,更没有受害人,根本不构成犯罪;

其次,法轮功教人向善。公安部和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十四个邪教组织名单中,根本没有法轮功。(编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江泽民集团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第三,印刷、制作和发放法轮功出版物是完全合法的,两高的司法解释不是法律。

二零一一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第五十号文件早已明确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发布的“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和“查禁印刷法轮功类出版物”的通知。

第四,我国宪法规定信仰合法。法轮功学员是因为政治的原因被迫害,即使现在冤判他们有罪,历史也会判他们无罪。今天的囚徒一定会成为明天的英雄!

因此,律师奉劝法官: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哪怕是身不由己,也要让良知做主。

杨秋仁虽然在看守所被迫害致身体消瘦、走路不稳,但说话落地有声。他讲述了法轮功修炼真、善、忍,却遭中共残酷迫害,自己邮寄真相资料是在澄清事实,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他质问法官: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

最后,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杨秋仁和杨金花。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邮编510660
刑庭:020-83008514
庭长:梁皓 020-83008502
主审法官:曹之华 020-83008708
公诉人:丁春华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