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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市刘好慧被非法关押近一年

更新: 201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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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招远市法轮功学员刘好慧因传播神韵光盘被招远市国保大队绑架,被非法关押近一年,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被非法庭审。律师在法庭上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刘好慧也成功的做了自辩,要求无罪释放。

目前,刘好慧仍然被非法关押在招远看守所。招远公检法相关人员串通一气迫害刘好慧,其行为已违反多条法律。

绑架、抄家经过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招远市国保大队长王玉成、副队长邵周赞带领十多名警察绑架了正在店里上班的法轮功学员刘好慧、杜文丽夫妇。随后王玉成又带多人非法闯入刘好慧家中,当着刘好慧未成年的女儿面抢走了多种私有物品:打印机、电脑、书籍、各种工具、师尊法像、高级茶叶、手表、银行卡、高级香烟和现金无数。(轿车后托人要回)。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日,杜文丽被取保候审,王玉成拿着扣押的钥匙,私自打开了刘好慧的家门和两个店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又一次非法抄家,想找一个叫酒壶的东西,结果没找到。几天后,王玉成第三次闯进店铺,抢走了两个古董小酒壶才罢休。

律师被威胁恐吓

二零一六年元旦,家属为刘好慧聘请了律师。之后的四个月,律师多次到招远检察院按程序要求阅卷,几次未成。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律师又一次到检察院要求阅卷。公诉人郅晓英欺骗律师让其下午再来,而她却把案卷提早偷偷的送到法院。律师把公诉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投诉到有关部门,并在微博曝光。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律师按程序又一次去看守所会见法轮功学员刘好慧。警官(警号047146)阻止会见,律师把他的违法行为投诉到有关部门,同时在微博上曝光了他的违法行为,曝光后被关注,一天内被转发五、六百人。结果山东省司法、招远市公安局、法院、烟台市公安局、督察办等插手了此事,威胁律师撤掉微博,被律师拒绝,之后他们找理由恐吓律师说:如果律师再到招远就要被抓。律师被逼无奈,只好把刘好慧所谓的案子委托给其他律师。

非法庭审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招远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刘好慧、栾振清。法院只允许每位当事人的两位亲属旁听,其余人员甚至单位同事全部不能入庭。庭审过程中,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明确指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神韵光盘属于中华神传文化的一部分,传播有功无罪,要求法庭无罪释放当事人。

刘好慧、栾振清也在庭上做了有利的自辩,指出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修炼法轮功无罪,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副庭长刘永文多次打断当事人的合法自辩。

整个庭审过程长达二个多小时,刘好慧被戴着手铐和脚镣出庭。当日庭审没有宣判。

律师多次要求无罪释放,法院庭长邵阿霞以合议阶段搪塞律师,拒不放人。

刘好慧被非法关押十一个多月。呼吁有正义感的人士共同抵制招远法院违法行为,立即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刘好慧。

招远公检法相关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刘好慧违反以下多条法律:

《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封查、扣押的财务、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条:对封查、扣押的财务、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封查、扣押财务、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产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今年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几个重要规定,如:《关于保护公民控告、举报权利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员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相信有头脑的人看后都是心知肚明的,各级执法部门更应该清楚规定的意义所在。

法轮大法是利国利民的高德大法,对其迫害者都将承受自己所造下的罪业。现在迫害法轮功的很多高官都以贪腐的名义纷纷落马遭恶报。希望招远市公检法所有参与抓捕、庭审法轮功学员的相关人员要赶快头脑清醒,看清形势,不要再以任何借口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不要拿自己宝贵的生命作赌注,给中共邪党做替罪羊。以前曾参与迫害的人要将功补过,善待法轮功学员,给自己和家人留条生路。上天给生命选择的机会已经不多了。


相关人员的电话:(区号:0535)
招远市委副书记 : 杨波(分管政法委)手机:13906458895
招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招远市常务副书记:周天军 办公电:8080006 手 机:13864500001
招远市政法委书记:蒋金亮 :0535-8071388 宅8212760、13562599838
招远市法院院长 :彭桂东 手 机:18653512597
招远市法院副院长:王春东 手 机:18660539233 13604908071分管此案的具体人员:正庭长:邵阿霞 手 机:18660539390 办公电:8213894 副庭长: 刘永文:18660539233
招远市检察院公诉人:郅晓英 手 机:15505359027,18353502616
招远市法院公诉人: 傅建慧 18353502665、0535-3012532
郅晓英18353502616、0535-3012532
招远市法院: 地址:招远市温泉路291号 电话: 0535-821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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