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南湘潭王桂林生前的控告状

更新: 2016年08月22日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南报道)湖南省湘潭市六十六岁的法轮功学员王桂林,二零一四年九月被湘潭市“610”、公检法人员合谋判刑七年,在网岭监狱经历残酷迫害,将原本体重一百六十多斤的他折磨得骨瘦如柴,仅剩六十斤左右。狱方拒绝家属提出的保外就医,直到王桂林生命垂危,才让家人接回家。王桂林回家仅一个月,便于二零一六年八月八日离世。

王桂林生前曾向湖南省社保局、湘潭市社保局、湘潭市人大信访办等单位投寄控告书,控告相关人因他修炼法轮功而对他进行司法及经济迫害。王桂林在控告书中一再指出:“我修炼法轮功根本不违法。法轮大法是正法。”

以下是王桂林在控告书中叙述自己遭中共人员迫害的事实:

我叫王桂林,男,六十一岁,是湘潭市针织厂退休工人。现在我每月退休金只有七百多元,与我单位的同样退休人员比,每月少了三百多元。不仅仅如此,二零零九年七月七日,湘潭市社保局一个女的,从我妻子那拿走为领导做一个说明。让大家来评评理:一个只有月退休金七百元的老人都不放过,那么一点退休金都下得手,看看这是哪一家的“和谐”,为什么好人都不允许做。

法轮功对社会与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

我于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就是按“真善忍”三个字做好人,修炼自己。这哪有错,肯定没有错。没有修炼前,我是经常住医院,修炼后身体明显好转,也没有住过医院,身体一身轻,原来所有疾病全部消失,身心得到净化,身体得到健康。修炼法轮功后用更好的身体为单位工作,还为单位节省了医药费,这有什么不好?法轮功对社会与国家有百利而无一害。

然而,这样的好人却受到许多的无理的迫害,真的是上天、老天爷都不容许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是中国民众一直流传下来的一句警示世人的话,我想大家也看到了天灾人祸这么多。就是迫害好人天也不容。

我向政府讲清法轮功真相到北京上访,是想告诉政府我们是好人,不要迫害好人。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国务院《信访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权利,体现了“让人民群众来监督自己的政府”的目的。因此,法轮功学员采取上访形式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说明法轮功的事实真相完全是行使公民的宪法权利。那么法轮功学员因为上访而被处以治安拘留,是违法的。

我们一不贪污,二不吃喝嫖赌,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做好人,结果好人非法关押判劳教。请想想,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我们讲真相是救人,如果没有人迫害我们,我们也不会向人讲什么真相,我们也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找谁去讲什么真相。但是,无理迫害发生了,我们就得向人民、向政府讲清真相,不要迫害好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为了他人好,为了他人明白真相后而免遭上苍淘汰,不是为了自己。

二零零七年四月七日,我将一本书放马某某的单车上,这是很正常的事。我却被法院构陷十条,无理非法判刑三年。大家想想,这算犯哪家的法?我这完全为的是别人,是救人。这在外国,给别人发本书、给一个人讲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我告诉人,我炼功身体好了,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不说远的,就说香港、台湾这是我们中国人的地方,很多人上那去旅游也看到了:那上街上喊,告诉世人“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那很随便的多的是,不是犯法。

就是中共的宪法也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综上所述,违反法律不是我,受法律制裁应该是那些打着“法律”的旗号的人,干着伤天害理的事的那些不法之徒,非法构陷,抄了我的家,被法院冤判三年。我在监狱遭受了种种残酷迫害。这是造成的一大错。错上加错。

湘潭市社会保险局与街道居委会把我退休金册子,从我妻子那儿拿走,从中强行扣掉了我的退休金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二元。我的退休金原本少得可怜,到现在每月才发七百多点,相当于低保,还克扣我一小点点的微薄退休金,导致我生活贫困,造成的第二大错。等于做了伤天害理的事,错上加错。

我所在单位,是向湘潭市社保局交纳养老保险费了的,我应该享有单位退休职工同等的退休金的发放。近三年来由于物价飞涨,退休人员退休金每人每月相应增加了一百多元,三年加了三百多,而我却一分钱没有,到现在每月只有七百多元。

任何人也无权剥夺我的退休养老金

退休金是我正当的劳动报酬。我本人和我所在单位过去向社保局所缴纳的保险费,其中一部份是从我每月的工资中扣除的钱存到社保局的,另一部份是单位为我缴纳的部份,这部份实质上是单位应付我劳动报酬的一部份。所以,领取全额退休金完全是宪法和民法保障赋予我的权利,是我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哪个机构赐予我的,社保只是为我保管在那。任何人也无权剥夺我的退休养老金。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第十一款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退休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退休养老金调整。”社保局却没有为我办理退休养老金调整,也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

社保局说上面有规定,扣我的退休金,我不相信真有这样无理的规定,规定炼法轮功就不给退休金,也不参加退休金调整。还扣了我已发放了退休金一万七千三百多元。这是上面的文件吗?如果真有文件,炼法轮功的不发退休金,请给我出示文件。我去向劳动保障部或上级相关部门去问清楚。

修炼法轮功合法 迫害的人违法

下面是湘潭市雨湖区法院给我罗列构陷我的十大证据:

1、在湘潭市针织厂宿舍楼下四栋二单元楼下,将一本法轮功宣传资料放在某某单车上。
2、宋冬梅的证言,证实王桂林系针织厂退休职工,二零零七年四月份看到向路人散发法轮功传单。
3、易正元的证言王桂林劝其练习法轮功。
4、证实王桂林曾在湘潭市针织厂传达室炼法轮功。
5、证实其湘潭市雨湖区“六一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对王桂林做了大量工作,但王桂林多次在护谭广场炼法轮功影响比较大。
6、证人杨爱莲的证言,证实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警察在王桂林住处搜缴了法轮功资料和书籍等物品。
7、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扣押王桂林法轮功资料三百份,磁带十四盒,图片一张等物品。
8、湘潭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娄底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二零零一年二月、二零零三年三月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况。
9、户籍证明,证实王桂林的基本情况
10、王桂林亦有供述在卷佐证。

大家看看,上面那一条是我犯罪呢?不是我犯罪。恰恰相反,正是那些干这些个事的警察、不法人员的罪证。他们无论以任何理由,如所谓的执行公务、执行任务等,只要是参与迫害法轮功,有以下行为都构成犯罪。

修炼法轮功根本就不违法!就是按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是合法的。翻遍中国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相反,宪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下列行为的,就触犯了法律:

1、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

2、对法轮功学员打击报复、发泄私愤、非法庭审、判决,滥用职权、枉法渎职,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3、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

5、职能部门破坏信仰自由,非法劳教法轮功学员,属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不明真相者诬告法轮功学员,给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实进行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6、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7、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法轮功学员或其家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以上犯罪行为已经违反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已经触犯刑律。

当追究罪责时,有哪个上司会为你承担责任?

大量事实证明,修炼法轮功后只会使人弃恶从善、道德回归,从一个好人做起。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政府都允许修炼法轮功,都有修炼法轮功的群体。法轮功教人向善做好人这是有目共睹的,在各种司法刑事案件中,没有一例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所为,这一点法院比谁都清楚。这样一个修炼群体只会对社会有益,怎么会危害社会呢?我们都是六十来岁的人了,又能对社会构成什么威胁呢?又怎么会去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呢?迫害法轮功,不相信“真善忍”,促使人类社会道德全面下滑,给人带来灾难。

警察、检察官和法官应该是抓坏人的,可是他们却去迫害好人,放纵了坏人,这不是严重的失职与违纪行为吗,这不是导致社会人心变坏,天灾人祸?因为人不讲道德了嘛,所以天灾人祸就多。

协同迫害法轮功,等于是不务正业。如街道办人员不但不为社区福利和文化事业出力,反而参与迫害法轮功,使社区精神和道德日益败坏……这些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参与了迫害法轮功,包括诽谤法轮功、威胁法轮功学员、在本单位对法轮功学员做出非常不公正的处理,如停止工作、不发工资、减发退休金、甚至开除法轮功学员等。法轮功学员往往都是单位的优秀员工,可是由于这些单位负责人屈服于中共的淫威,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从而构成了这些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严重失职和违纪。

作为一名警察或政府人员等,也是体制内的受害者,被利用来做伤天害理的事,成为专门欺压善良民众的邪恶工具,最是悲哀,到头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也许有些警察会认为是身不由己,这是一项工作,是在执行命令。可是做什么事都一看法律,二看良知,否则就是盲目的。

当追究罪责时,有没有哪一个上司会为你承担责任的?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规定在中国炼法轮功有错?!

因此希望聪明的警察、各位能明辨是非,不要为了眼前一时利益而自毁前程,做什么事情总要给自己留一条退路。识时务者为俊杰,当历史翻开崭新的一页,面对全新的标准来衡定与审判各自所为时,能全身而退才是聪明人。

综上,本人依法申请:一、请立即为申诉人王桂林办理增加退休金并足额发放退休金。二、退回被湘潭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无理扣走的退休养老金一万七千三百二十二元。三、撤销一切非法判决和错误决定,恢复我的名誉。

申诉人 王桂林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
抄送:湘潭市社保局湖南省社保局
湘潭市人大信访办:
湘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有关领: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