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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法劳教和关押 湖北咸宁市王立新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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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镇现年七十一岁的王立新老太太,修炼法轮大法后朽木逢春,重获健康,按“真善忍”做好人,却被非法关押了六次,一次被非法劳教二年,被多次非法抄家,被敲诈勒索了三千一百一十四元,身心和她的家人受到伤害。

老人依法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她的刑事控告状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由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同年六月二十九日就收到两高院的签收短信。

王立新老婆婆一九九八年开始学法轮功之前,由于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肾炎、肝炎、肝硬化、妇科病、肩周炎、颈椎病、头痛,等等,经常到处求医问药,效果不好,家里被掏空了,家庭矛盾激化,经常生气,心情很差,痛苦不堪。西医、中医、巫术、教堂都做过,没什么效果,最后不能起床,一卧不起,不吃不喝,家里人都为她准备了后事。

一个学法轮功的朋友知道她的情况后,来看她,并给她介绍法轮功如何好。她想活下去,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去了,第一天是她的丈夫背去的,开始看师父的讲法录像。刚一看,她就感觉师父说的好,身体也有所好转,第一天看完录像是她自己走回家的。九讲看完,她就恢复了健康,吃饭香了,睡觉香了,心情舒畅了,家庭矛盾缓解了,家人很高兴,家里又有了笑语。她的家人见证了法轮大法好。

附:王立新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二零零一年五月份的一天晚上,邹卫国、盛货保、刘德玉、黄顺安等警察闯入我的家中,到处翻箱倒柜,抢走了大法书籍、讲法录音带,把我绑架到公安局,逼迫我交书。在警察的淫威逼迫下,我违心的叫大儿子把大法书送到公安局,我就被放回了家。警察敲诈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元,是盛货保收的,没有发票和收据。

二零零二年三月份的一天上午,邹卫国带一伙警察到我家去非法抄家,当时我不在家,警察就抢走了“法轮大法好”的手写不干胶,给我的家人施加压力,要我的家人自己把我送到公安局,还威胁我的当公安的亲戚。在警察的淫威逼迫下,我的丈夫真的把我送到了公安局。邹卫国等一伙非法审讯我,其中有永安派出所张姓警察。警察敲诈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元,没有发票和收据,我就回家了。

二零零二年九月份的一天,邹卫国派一警察在我家门口蹲坑,非法监视我,看到一个法轮功学员到我的家里去了,警察就报告给了邹卫国。邹卫国一伙警察就私闯到我的家中,到处乱翻,什么也没有发现,就把我的孙子玩的影碟机和碟片抢走了,把我绑架到猫儿山看守所非法关押了十五天,警察敲诈勒索了我的家人一千一百一十四元。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份的一天,我到一个法轮功学员家里去,被警察跟踪绑架到永安派出所非法审讯,搞刑讯逼供;扒光我的衣服非法搜身,搞人格侮辱,侵犯人权。没有发现什么,就放我走了。

二零零三年五月份,很多法轮功学员去看望一个患病的法轮功学员,被警察跟踪监视,后来这个法轮功学员去世了,当天晚上,警察就大面积非法抄家绑架很多法轮功学员。我也被非法抄家,什么也没发现,就把我绑架到永安派出所非法审讯,三、四个小时后放人。

二零零三年十月份,第一届“国际竹文化节”之前,咸宁很多法轮功学员在主干道旁挂了很多“法轮大法好”、“全球公审江泽民”大型真相条幅,让前来的游人知道真相。警察气急败坏,大批警察出动,全城警车笛鸣,很多法轮功学员被绑架。

晚上九点多,曾国华等警察几十人几辆车到我家去非法抓人,把我绑架到公安局非法审讯五天五夜,不给吃,不给喝,不让睡觉,搞刑讯逼供,要我交待。警察用各种方法欺骗我,引诱我说出我知道的人和事,如果说出来了,就许诺放我回家。我当时信以为真,说了,结果,警察要我的家人送来一万元钱就放人。我不愿意,警察就把我非法劳教二年,送到沙洋劳教所九大队继续非法关押和迫害。

在沙洋劳教所,一进劳教所,警察就给我打毒针,破坏我的神经系统,便于警察搞转化;警察逼迫我做奴工生产,种过菜、花生,有任务,没有完成时,就以此为借口进行体罚,如:不准睡觉,长时间下蹲,等等。腊月三十那天,下着大雪,警察逼迫我捡生姜,我没有鞋子穿,警察就逼迫我打着赤脚到田地里劳动,妄图用挨冻逼迫我转化。警察逼迫我看诬蔑法轮功的谎言录像、做作业、写“思想汇报”,逼迫我转化,搞精神迫害。我不配合警察。

后来转到湖北省女子劳教所。经常逼迫我去看病,假关心我,目的就是去看病后,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用毒药毒害我了。警察逼迫我做奴工手工活,长时间在车间里,完不成任务就在车间里加班加点,有的加班到天亮;或者以完不成任务为借口进行各种体罚,如:殴打、站军姿、下蹲,等等。

在湖北省女子劳教所,警察还逼迫我抽血,一大玻璃管血。由于长期劳累,伙食极差,很多法轮功学员抽血后都昏倒了。由于长期受迫害,我的身体出现抽筋,不能睡觉,出现生命危险。警察多次逼迫我告诉家人送钱来治病。

等到劳教期满回家时,我已经完全脱了相,家人去接时认不出来了。

修炼法轮功做好人,在任何社会完全是合法的。是江泽民和共产党狼狈为奸、互相利用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和中共在违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同时,是江泽民绑架了共产邪党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集体对法轮功犯罪。

根据以上对我的迫害事实,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触犯了以下《刑法》的规定:

1、不法人员对我采用拳脚、电棍、进行野蛮的殴打、折磨灌食等残暴行为触犯了《刑法》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2、对我采用各种暴力手段刑讯逼供,以获取他们所认为的迫害证据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3、对我非法抓捕,并非法拘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实质上构成了绑架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4、不法警察非法搜查我的身体、强行到我的家中非法搜查,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5、不法警察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我随身携带的钱物,到我家中抢劫财物,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

6、公、检、法不法人员把我讲法轮功真相的资料作为劳教我的证据,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伪造证据罪。

7、湖北武汉女子劳教所、湖北沙洋劳教所、咸宁猫耳山看守所、拘留所对本人施用酷刑,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8、永安派出所用暴力手段入侵住宅非法搜查、绑架我,造成我生意蒙受损失。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构成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9、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分局在本人被非法劳教期间,公然歪曲事实,捏造、散布谎言,攻击诽谤本人名誉,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刑法》第十六条、《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已构成诽谤罪。

10、咸宁市六一零办公室、咸宁市咸安区六一零办公室属非法机构。无权干涉国政,更无权干涉人信仰!此机构凌驾宪法、公检法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致使咸宁市地区多人被迫害致死;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备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

11、咸安区六一零办公室指使他人对本人非法跟踪、监视、骚扰,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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